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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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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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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08條還能用嗎?

不能,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08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相關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依家事非訟程序處理,程序費用負擔請查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勿再引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後改為監護宣告)的程序費用誰負擔。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整批從民事訴訟程序移到家事非訟程序,本條使命結束。今天處理監護宣告相關費用,請直接看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

立法沿革 5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721028 修正)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宣告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0980612 修正)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監護者,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721028 修正)

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宣告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0980612 修正)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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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08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5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