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60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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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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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 民事訴訟法第608條還能用嗎?
不能,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08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相關事件自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依家事非訟程序處理,程序費用負擔請查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勿再引用本條。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範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後改為監護宣告)的程序費用誰負擔。民國102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整批從民事訴訟程序移到家事非訟程序,本條使命結束。今天處理監護宣告相關費用,請直接看家事事件法與非訟事件法。
立法沿革 5 版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0570109 全文修正)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0721028 修正)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宣告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0980612 修正)
關於聲請監護宣告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監護者,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檢察官為聲請人時,由國庫支付。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受宣告人有訴訟能力。 第五百八十一條之規定,於受宣告人為訴訟行為者準用之。
關於聲請禁治產程序之費用,如宣告禁治產者,由禁治產人負擔。 除前項情形外,其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本條第一項不修正。 二、依民法第十四條修正條文,檢察官於宣告禁治產事件,亦得為聲請人;當檢察官為聲請人時,如有應行負擔程序費用之情形,參照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例,其費用應由國庫支付。爰於本條第二項增設但書,以資配合。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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