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607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監護宣告抗告程序改由家事事件法規範。
Q · 民事訴訟法第607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相關程序改看家事事件法
民事訴訟法第607條已於民國102年刪除。原本規定駁回監護宣告(舊稱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及抗告法院程序準用規定。民國101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本條內容由家事事件法相關規定接手,故予刪除。
本條原規定駁回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並規定抗告法院程序之準用規定。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全部非訟化,本條規範內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因此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07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駁回監護宣告聲請裁定之抗告程序,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相關規範現由家事事件法接管。
已刪除條文,原規範駁回監護宣告聲請裁定之抗告程序,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刪除。
民國102年(2013)刪除,配合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宣告事件全面非訟化。
規定在家事事件法,原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已隨非訟化刪除。
監護宣告是禁治產宣告的新名稱,民法98年修正後改用監護宣告。
依家事事件法提起抗告,而非依已刪除的民訴第607條。具體程序請查家事事件法相關章節。
該條已失效,應改對照家事事件法現行規定,舊文件僅供沿革參考。
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該條,刪除條文會顯示「(刪除)」並可查沿革。
依家事事件法由少年及家事法院(或地方法院家事庭)管轄,非依舊民訴規定。
舊制走民訴訴訟程序,家事事件法施行後改走非訟程序,程序更簡便,民訴相關條文已刪除。
刪除是規範整個移除(多因移至他法),修正是內容更動條號仍在。607條屬前者。
監護宣告針對完全不能辨識意思者,輔助宣告針對能力顯有不足者,兩者皆已非訟化。
僅有沿革與歷史解釋價值,不能作為現行法律依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禁治產人自其知悉禁治產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駁回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五百九十九條至第六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駁回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五百九十九條至第六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之。 前項期間,於禁治產人自其知悉禁治產宣告時起算;於他人自該裁定發生效力時起算。
駁回禁治產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五百九十九條至第六百零一條之規定,於抗告法院之程序準用之。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