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2 分鐘2 分鐘2 分

民事訴訟法606

快速跳轉

(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Q · 民事訴訟法第606條還有效嗎?

無效,民國102年已刪除

民事訴訟法第606條於民國102年配合家事事件法施行而刪除。原本規範的監護宣告前後保護處分,已全面非訟化並改由家事事件法規定,現行訴訟實務不再援引本條。

白話解讀

本條原規定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後,為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處分並得依職權撤銷,且該裁定得為抗告。民國 102 年家事事件法施行後,監護及輔助宣告全部非訟化,本條規範內容由家事事件法接手,因此刪除。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606條為已刪除條文,原規定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後得命必要保護處分及其抗告程序,民國102年因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宣告非訟化而刪除。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以聲請禁治產人為被告。   由聲請禁治產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   關於第一項處分及撤銷處分之裁定,得為抗告。

(0980612 修正)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關於第一項處分及撤銷處分之裁定,得為抗告。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其一可能受到侵害時,即得命為必要之處分,爰將第一項之「及」修正為「或」。   三、第一項之處分,法院既得依職權為之,自亦得依職權撤銷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1020416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231219 制定)

撤銷禁治產宣告之訴,以聲請禁治產人為被告。   由聲請禁治產人起訴或該聲請人死亡者,以禁治產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

(0570109 全文修正)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撤銷之。   關於第一項處分及撤銷處分之裁定,得為抗告。

(0980612 修正)

一、配合修正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一項文字。   二、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其一可能受到侵害時,即得命為必要之處分,爰將第一項之「及」修正為「或」。   三、第一項之處分,法院既得依職權為之,自亦得依職權撤銷之,爰修正第二項規定。

(1020416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家事事件法將監護及輔助宣告事件全部非訟化,定為丁類家事非訟事件,並分別於第四編第十章、第十一章定其適用程序,爰配合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606 條規定:「(刪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6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6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