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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秘台廳(一)字第 0212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0 年 09 月 25 日

要旨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後,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

全文內容

按法院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者宣告禁治產,依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須因本人、配偶、最近親屬二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始得為之。故於具體之個案,當可由貴部或其他適當機關洽請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法院宣告禁治產。

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因保護應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者亦同,為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第一項所明定。來函所述可否由法院為禁治產宣告後,限制禁治產人出國,可聲請法院就個案審酌決定是否為該必要之處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0)秘台廳(一)字第 0212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0 年 09 月 25 日發布,要旨:法院於宣告禁治產前後,因保護禁治產人之身體及財產,得命為必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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