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7 條(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
- 1.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 2.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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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7條規定,公示催告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時,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準用第561條公告。
Q · 公示催告沒走到除權判決就結束,止付命令會自動失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7條,公示催告程序若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走到除權判決就終結,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先前的禁止支付命令,不需要當事人催請或聲請。撤銷後並準用第561條公告,讓發行人與市場知道該票據又能正常支付,避免緊急止付措施變成永久凍結。
白話解讀
前一條講的是法院下禁止支付命令,這條講什麼時候要把命令收回。公示催告程序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提前結束:聲請人自己撤回、真正的持票人出現並申報權利且提出證券(民事訴訟法§563)、法院駁回聲請。只要程序沒走到除權判決就中途結束,禁止支付命令就必須跟著撤銷。為什麼要特別強調這點?因為禁止支付命令是緊急措施,一旦它存在的理由消失,繼續掛著反而會傷害真正的持票人和發行人。真正的持票人會拿不到錢,發行人會承擔不必要的義務。本條規定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撤銷,你不用催、不用聲請,法院自己會動。撤銷後還要依§561的方式公告,讓所有人知道那張紙又能流通了。這是一條安全閥,保證緊急措施不會變成永久枷鎖。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7條為止付命令撤銷規範:當票據公示催告程序因持有人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經除權判決即終結時,法院須依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週知,使緊急止付措施隨程序終結而自動解除,回復票據之流通與支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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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第567條在規定什麼?▾
公示催告未除權判決即終結時,法院應依職權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
Q2撤回公示催告聲請,止付命令會自動消失嗎?▾
不會,止付命令是法院裁定,須由法院依本條再以裁定撤銷。
Q3誰可以觸發止付命令撤銷?▾
法院依職權主動撤銷,不限聲請人,含真正持票人申報、法院駁回等情形。
Q4止付命令撤銷後票據可以兌現嗎?▾
可以,撤銷並公告後票據效力完整回復,發行人不得再拒付。
Q5我的票被偽稱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怎麼辦?▾
在申報期間內向公示催告法院提出證券正本並申報權利即可。
Q6止付命令撤銷需要多久?▾
程序終結後法院應即裁定撤銷,無固定法定期限但屬職權義務。
Q7撤銷止付命令要不要再公告?▾
要,本條明定準用第561條公告,使市場知悉票據恢復流通。
Q8偽稱遺失票據聲請公示催告會有刑責嗎?▾
可能涉及刑法偽造文書或詐欺,與本條民事撤銷是兩條不同責任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形 | 止付命令如何處理 | 是否須當事人聲請 |
|---|---|---|
| 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 | 法院依職權裁定撤銷 | 否 |
| 真正持票人提出證券並申報權利 | 程序終結,法院依職權撤銷 | 否 |
| 法院駁回公示催告聲請 | 仍須法院以裁定撤銷並公告 | 否 |
| 程序走到除權判決 | 不適用本條(依除權判決效力處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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