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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7 條(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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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2. 2.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7條規定,公示催告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時,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準用第561條公告。

Q · 公示催告沒走到除權判決就結束,止付命令會自動失效嗎?

不會,須法院依職權裁定撤銷並公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567條,公示催告程序若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走到除權判決就終結,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先前的禁止支付命令,不需要當事人催請或聲請。撤銷後並準用第561條公告,讓發行人與市場知道該票據又能正常支付,避免緊急止付措施變成永久凍結。

深度解讀

前一條講的是法院下禁止支付命令,這條講什麼時候要把命令收回。公示催告程序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提前結束:聲請人自己撤回、真正的持票人出現並申報權利且提出證券(民事訴訟法§563)、法院駁回聲請。只要程序沒走到除權判決就中途結束,禁止支付命令就必須跟著撤銷。為什麼要特別強調這點?因為禁止支付命令是緊急措施,一旦它存在的理由消失,繼續掛著反而會傷害真正的持票人和發行人。真正的持票人會拿不到錢,發行人會承擔不必要的義務。本條規定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撤銷,你不用催、不用聲請,法院自己會動。撤銷後還要依§561的方式公告,讓所有人知道那張紙又能流通了。這是一條安全閥,保證緊急措施不會變成永久枷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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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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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7 條規定:「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