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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7 條(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2. 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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