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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67 條(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

  1. 1.公示催告程序,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者,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禁止支付之命令。
  2. 2.禁止支付命令之撤銷,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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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7條規定,公示催告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時,法院應依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準用第561條公告。

Q · 公示催告沒走到除權判決就結束,止付命令會自動失效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7條,公示催告程序若因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走到除權判決就終結,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撤銷先前的禁止支付命令,不需要當事人催請或聲請。撤銷後並準用第561條公告,讓發行人與市場知道該票據又能正常支付,避免緊急止付措施變成永久凍結。

白話解讀

前一條講的是法院下禁止支付命令,這條講什麼時候要把命令收回。公示催告程序可能因為各種原因提前結束:聲請人自己撤回、真正的持票人出現並申報權利且提出證券(民事訴訟法§563)、法院駁回聲請。只要程序沒走到除權判決就中途結束,禁止支付命令就必須跟著撤銷。為什麼要特別強調這點?因為禁止支付命令是緊急措施,一旦它存在的理由消失,繼續掛著反而會傷害真正的持票人和發行人。真正的持票人會拿不到錢,發行人會承擔不必要的義務。本條規定法院依「職權」以裁定撤銷,你不用催、不用聲請,法院自己會動。撤銷後還要依§561的方式公告,讓所有人知道那張紙又能流通了。這是一條安全閥,保證緊急措施不會變成永久枷鎖。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7條為止付命令撤銷規範:當票據公示催告程序因持有人提出證券或其他原因,未經除權判決即終結時,法院須依職權裁定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週知,使緊急止付措施隨程序終結而自動解除,回復票據之流通與支付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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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支票被偽稱遺失而聲請公示催告,我該怎麼辦?

最快的方法是在申報權利期間內向公示催告法院提出證券正本並申報你才是真正權利人。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563條一旦確認你是真正持票人,會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第567條保證先前的禁止支付命令被撤銷並公告,整套程序走完你的票又能正常兌現。內行人提示:同時考慮對聲請人提刑事告訴,偽稱遺失有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或詐欺。

Q2禁止支付命令被撤銷之後,多久可以去銀行領錢?

本條要求法院以裁定撤銷並依第561條方式公告。理論上公告發布後就可以兌現,但保守做法是等公告刊登幾天後再去,避免銀行承辦人員還沒收到最新資訊。攜帶撤銷裁定書正本和公告紀錄,一般銀行不會刁難。內行人提示:憑本條撤銷的票據是完整恢復效力的,不是有瑕疵的票,銀行沒理由拒付。

Q3撤回公示催告聲請,止付命令會自己消失嗎?

不會。禁止支付命令是法院的裁定,必須由法院依第567條再以裁定撤銷,不會因為本案撤回就自動消失。本條的存在就是要補上這個形式上的漏洞,並以職權撤銷確保不漏網。內行人提示:撤回後若遲未見撤銷公告,可直接向承辦股書記官催辦,這是法院職權義務。

Q4民事訴訟法第567條在規定什麼?

公示催告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時,法院應依職權撤銷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使票據恢復流通。

Q5禁止支付命令是什麼?

法院於票據公示催告時命發行人暫停付款的緊急保全措施,目的在防止冒領,程序終結即須解除。

Q6什麼叫「未為除權判決而終結」?

公示催告沒走到除權判決就結束,包括提出證券、撤回聲請、法院駁回等情形。

Q7「依職權」撤銷是什麼意思?

法院主動為撤銷裁定,不需要當事人催請或聲請,避免漏網讓止付命令空懸。

Q8票被偽稱遺失聲請公示催告,我怎麼解凍?

在申報期間內向公示催告法院提出證券正本並申報權利,程序終結後法院依本條撤銷止付命令。

Q9止付命令撤銷後怎麼領錢?

等撤銷公告刊登後,攜撤銷裁定正本與公告紀錄向發行銀行兌現,效力完整回復。

Q10聲請人發現票沒丟,怎麼收尾?

具狀撤回公示催告聲請,法院依本條職權撤銷止付命令並公告,並主動通知發行人。

Q11撤銷遲遲沒公告怎麼辦?

可直接向承辦股書記官催辦,公告是法院職權義務,非當事人另須聲請事項。

Q12撤回聲請 vs 法院職權撤銷,差在哪?

撤回只是終結本案,止付命令仍須法院再以裁定撤銷才解除,兩者不可混為一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形止付命令如何處理是否須當事人聲請
聲請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法院依職權裁定撤銷
真正持票人提出證券並申報權利程序終結,法院依職權撤銷
法院駁回公示催告聲請仍須法院以裁定撤銷並公告
程序走到除權判決不適用本條(依除權判決效力處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114条〜第118条(公示催告事件・除権決定)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75조 이하(공시최고절차)
🇨🇳 中國民事诉讼法 公示催告程序(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后的止付与公告)
🇩🇪 德國FamFG §§ 433 ff.(Aufgebotsverfahren, 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instrum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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