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6 條(禁止支付之命令)
- 1.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 2.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 3.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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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
Q · 無記名證券遺失,法院能立刻擋下兌現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聲請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經法院准許後,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凍結該證券的兌現。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並依第561條公告,讓可能持有人知悉。這是接續票據法第18條5日止付通知後的關鍵延長防線。
白話解讀
無記名證券跟記名證券最大的差別是:它沒有寫名字,誰手上就是誰的。所以遺失無記名證券特別可怕,撿到的人拿去兌現基本上就成了。這條是為這種極端情況設計的緊急機制。法院准許你公示催告後,會「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五個字是這條的靈魂:法院不用開庭、不用通知對方來答辯,直接下令。這個速度對你很重要,因為你每多等一天,那張紙被兌現的風險就多一分。禁止支付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的事由,讓發行人清楚知道擋的理由。然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561的方法把命令公告出去,讓所有可能拿到那張紙的人都知道:這張不能兌現了。這是制度為「無記名」這個特性付出的額外防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6條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緊急保全規範,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暫時凍結證券兌現。其特徵在於程序速度:無須開庭、無須通知發行人答辯,並準用第561條公告周知,構成「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救濟鏈中的中段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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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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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記名證券遺失要先做什麼?▾
先向發行人電話掛失止付(票據法第18條,效力僅5日),並於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以銜接禁止支付命令。
Q2禁止支付命令要開庭嗎?▾
不用。第566條明定不經言詞辯論,法院准許公示催告後即可逕對發行人下令。
Q3禁止支付命令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發行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依管轄規定),與公示催告聲請一併處理。
Q4命令下了就能拿回錢嗎?▾
不是。命令只是暫時凍結,須等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聲請除權判決確定後才能憑判決請求付款。
Q5禁止支付命令會怎麼讓別人知道?▾
依第566條第3項準用第561條公告,黏貼法院公告處並登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報。
Q6真正持票人被擋到怎麼辦?▾
持真券向公示催告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第563條),程序終結後依第567條撤銷禁止支付命令。
Q7旅行支票在國外遺失也適用嗎?▾
適用。國外先依當地規則掛失,回國向發行銀行在台分行所在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與本條命令。
Q8禁止支付命令什麼時候會被撤銷?▾
依第567條,於公示催告程序因申報權利等事由終結時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item | trigger | duration | effect |
|---|---|---|---|
| 票據法第18條 止付通知 | 票據遺失第一時間 | 通知後5日 | 暫時阻止付款,期滿失效 |
| 民訴第566條 禁止支付命令 | 公示催告聲請獲准 | 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 法院命令發行人禁止支付,附記公示催告事由 |
| 除權判決 | 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 | 永久 | 宣告證券無效,聲請人取得對發行人請求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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