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66 條(禁止支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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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
Q · 無記名證券遺失,法院能立刻擋下兌現嗎?
能,法院不開庭就能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聲請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經法院准許後,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凍結該證券的兌現。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並依第561條公告,讓可能持有人知悉。這是接續票據法第18條5日止付通知後的關鍵延長防線。
深度解讀
無記名證券跟記名證券最大的差別是:它沒有寫名字,誰手上就是誰的。所以遺失無記名證券特別可怕,撿到的人拿去兌現基本上就成了。這條是為這種極端情況設計的緊急機制。法院准許你公示催告後,會「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五個字是這條的靈魂:法院不用開庭、不用通知對方來答辯,直接下令。這個速度對你很重要,因為你每多等一天,那張紙被兌現的風險就多一分。禁止支付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的事由,讓發行人清楚知道擋的理由。然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561的方法把命令公告出去,讓所有可能拿到那張紙的人都知道:這張不能兌現了。這是制度為「無記名」這個特性付出的額外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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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