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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6 條(禁止支付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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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2. 2.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3. 3.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

Q · 無記名證券遺失,法院能立刻擋下兌現嗎?

能,法院不開庭就能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

依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聲請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經法院准許後,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凍結該證券的兌現。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並依第561條公告,讓可能持有人知悉。這是接續票據法第18條5日止付通知後的關鍵延長防線。

深度解讀

無記名證券跟記名證券最大的差別是:它沒有寫名字,誰手上就是誰的。所以遺失無記名證券特別可怕,撿到的人拿去兌現基本上就成了。這條是為這種極端情況設計的緊急機制。法院准許你公示催告後,會「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五個字是這條的靈魂:法院不用開庭、不用通知對方來答辯,直接下令。這個速度對你很重要,因為你每多等一天,那張紙被兌現的風險就多一分。禁止支付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的事由,讓發行人清楚知道擋的理由。然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561的方法把命令公告出去,讓所有可能拿到那張紙的人都知道:這張不能兌現了。這是制度為「無記名」這個特性付出的額外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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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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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66 條規定:「因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6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6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