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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66 條(禁止支付之命令)

  1. 1.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2. 2.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3. 3.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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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

Q · 無記名證券遺失,法院能立刻擋下兌現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聲請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經法院准許後,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凍結該證券的兌現。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並依第561條公告,讓可能持有人知悉。這是接續票據法第18條5日止付通知後的關鍵延長防線。

白話解讀

無記名證券跟記名證券最大的差別是:它沒有寫名字,誰手上就是誰的。所以遺失無記名證券特別可怕,撿到的人拿去兌現基本上就成了。這條是為這種極端情況設計的緊急機制。法院准許你公示催告後,會「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五個字是這條的靈魂:法院不用開庭、不用通知對方來答辯,直接下令。這個速度對你很重要,因為你每多等一天,那張紙被兌現的風險就多一分。禁止支付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的事由,讓發行人清楚知道擋的理由。然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561的方法把命令公告出去,讓所有可能拿到那張紙的人都知道:這張不能兌現了。這是制度為「無記名」這個特性付出的額外防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6條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緊急保全規範,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暫時凍結證券兌現。其特徵在於程序速度:無須開庭、無須通知發行人答辯,並準用第561條公告周知,構成「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救濟鏈中的中段保全手段。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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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無記名證券遺失要先做什麼?

先向發行人電話掛失止付(票據法第18條,效力僅5日),並於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以銜接禁止支付命令。

Q2禁止支付命令要開庭嗎?

不用。第566條明定不經言詞辯論,法院准許公示催告後即可逕對發行人下令。

Q3禁止支付命令向哪個法院聲請?

向發行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依管轄規定),與公示催告聲請一併處理。

Q4命令下了就能拿回錢嗎?

不是。命令只是暫時凍結,須等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聲請除權判決確定後才能憑判決請求付款。

Q5禁止支付命令會怎麼讓別人知道?

依第566條第3項準用第561條公告,黏貼法院公告處並登於法院網站,必要時登報。

Q6真正持票人被擋到怎麼辦?

持真券向公示催告法院申報權利並提出證券(第563條),程序終結後依第567條撤銷禁止支付命令。

Q7旅行支票在國外遺失也適用嗎?

適用。國外先依當地規則掛失,回國向發行銀行在台分行所在地法院聲請公示催告與本條命令。

Q8禁止支付命令什麼時候會被撤銷?

依第567條,於公示催告程序因申報權利等事由終結時撤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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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8條 止付通知票據遺失第一時間通知後5日暫時阻止付款,期滿失效
民訴第566條 禁止支付命令公示催告聲請獲准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法院命令發行人禁止支付,附記公示催告事由
除權判決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永久宣告證券無效,聲請人取得對發行人請求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事件 — 有価証券無効宣言に伴う支払停止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 — 受理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 德國Aufgebotsverfahren zur 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 Zahlungssperre (FamFG §§ 433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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