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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566 條(禁止支付之命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2. 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3. 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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