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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66 條(禁止支付之命令)

  1. 1.宣告無記名證券之無效聲請公示催告,法院准許其聲請者,應依聲請不經言詞辯論,對於發行人為禁止支付之命令。
  2. 2.前項命令,應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
  3. 3.第一項命令,應準用第五百六十一條之規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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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命令並公告。

Q · 無記名證券遺失,法院能立刻擋下兌現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聲請宣告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經法院准許後,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凍結該證券的兌現。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之事由,並依第561條公告,讓可能持有人知悉。這是接續票據法第18條5日止付通知後的關鍵延長防線。

白話解讀

無記名證券跟記名證券最大的差別是:它沒有寫名字,誰手上就是誰的。所以遺失無記名證券特別可怕,撿到的人拿去兌現基本上就成了。這條是為這種極端情況設計的緊急機制。法院准許你公示催告後,會「不經言詞辯論」對發行人下禁止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五個字是這條的靈魂:法院不用開庭、不用通知對方來答辯,直接下令。這個速度對你很重要,因為你每多等一天,那張紙被兌現的風險就多一分。禁止支付命令會附記「已為公示催告」的事由,讓發行人清楚知道擋的理由。然後法院依民事訴訟法§561的方法把命令公告出去,讓所有可能拿到那張紙的人都知道:這張不能兌現了。這是制度為「無記名」這個特性付出的額外防線。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66條為公示催告程序中的緊急保全規範,規定法院准許無記名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後,應不經言詞辯論,逕對發行人核發禁止支付之命令,暫時凍結證券兌現。其特徵在於程序速度:無須開庭、無須通知發行人答辯,並準用第561條公告周知,構成「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救濟鏈中的中段保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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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旅行支票在日本飯店遺失了,回台灣後該怎麼辦?

第一步先電話向發行銀行掛失止付,取得掛失編號。第二步回台灣後立刻到發行銀行在台分行所在地的地方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主張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6條請求禁止支付命令,法院會不經言詞辯論直接下令。內行人提示:掛失止付的5日效期是台灣票據法規定,回台後仍要走本條程序才能取得長期效力的止付。

Q2禁止支付命令下了之後,什麼時候才能拿到錢?

禁止支付命令只是暫時凍結。你要拿到錢還得等完整程序: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聲請除權判決,判決確定並公告後,才能憑判決書向發行人請求付款,整套最快也要半年。內行人提示:越早聲請越好,每拖一天風險就多一天。

Q3無記名證券遺失怎麼辦?

先向發行人掛失止付(票據法18條,5日),5日內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併請依民訴566條核發禁止支付命令。

Q4禁止支付命令是什麼?

法院於公示催告中命發行人對特定無記名證券暫停支付的保全命令,用以凍結兌現風險。

Q5什麼是無記名證券?

未記載特定權利人、以持有表彰權利的證券,誰持有誰就推定是權利人,遺失風險特別高。

Q6不經言詞辯論是什麼意思?

法院無須開庭、不通知發行人答辯即可裁判,重點在速度,因為證券兌現等不起冗長程序。

Q7禁止支付命令怎麼聲請?

向發行人所在地地方法院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併狀請求依民訴566條核發禁止支付命令。

Q8止付通知和公示催告怎麼銜接?

票據法18條止付僅5日,須在5日內聲請公示催告,由本條禁止支付命令接手,中間不能空窗。

Q9命令下了多久才能拿回錢?

命令僅暫時凍結,須等公示催告期間(通常3-6個月)屆滿無人申報,聲請除權判決確定後憑判決請求付款。

Q10聲請禁止支付命令要花多少錢?

公示催告聲請費用相對低廉,主要為聲請費及公告(登報)費用,較一般訴訟省。

Q11票據法止付通知 vs 民訴566條禁止支付命令差在哪?

止付通知是當事人對發行人的通知效力僅5日;禁止支付命令是法院命令,效力延續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

Q12禁止支付命令 vs 除權判決差在哪?

前者是暫時凍結支付的保全;後者宣告證券無效並確認聲請人權利,效力永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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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第18條 止付通知票據遺失第一時間通知後5日暫時阻止付款,期滿失效
民訴第566條 禁止支付命令公示催告聲請獲准至公示催告程序終結法院命令發行人禁止支付,附記公示催告事由
除權判決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永久宣告證券無效,聲請人取得對發行人請求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公示催告事件 — 有価証券無効宣言に伴う支払停止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 — 受理後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 德國Aufgebotsverfahren zur 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 Zahlungssperre (FamFG §§ 433 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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