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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8 條(搜索繼承人之公示催告與選任遺產管理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親屬會議依前條規定為報明後,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
  2. 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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