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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556 條(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

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五百五十七條至第五百六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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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556條指引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準用第557至567條,是有價證券遺失後聲請除權判決的程序入口。

Q · 支票不見了,光通知銀行止付就沒事了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的公示催告程序,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的規定。止付只是暫時措施、有效期很短,無法讓票據在法律上消滅。真正讓遺失的支票、本票或股票「作廢」,必須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經六個月以上公告期間無人申報權利後,取得除權判決,才能據以重發或請求兌付。

白話解讀

遺失票據、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的時候,你需要讓它「作廢」,否則別人撿到或偷走可以去兌現。讓它作廢的程序叫「宣告證券無效的公示催告」,而這個程序的操作手冊寫在第 557 到 567 條——從管轄到聲請人資格、公告方式、期間、除權判決全套流程。這條像是一個目錄指引,告訴你要走這條路要讀哪幾條。很多人遺失支票第一反應是「報警」,其實報警只是留紀錄,真正能讓那張支票變成廢紙的,是這套公示催告程序。沒走完,那張支票在法律上還是活的。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556條為宣告證券無效公示催告程序的指引性條文,規定有價證券(支票、本票、股票、公司債、倉單等)喪失時,其聲請、管轄、公告、申報權利期間及除權判決等程序,一律適用同法第557條至第567條之特別規定,是有價證券喪失後重建權利的程序總入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第55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宣告證券無效的公示催告程序,一律適用第557條至第567條,是有價證券喪失救濟的指引條文。

Q2支票遺失只通知銀行止付夠嗎?

不夠。止付僅是短期暫時措施,要走公示催告程序取得除權判決,票據才在法律上消滅。

Q3哪些證券可以走公示催告作廢?

支票、本票、匯票、股票、公司債、倉單、載貨證券等有價證券喪失時都可聲請。

Q4公示催告公告期間多久?

依第562條,自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至少六個月,是給善意持有人出面的最低保障期。

Q5除權判決後可以做什麼?

依第565條,取得除權判決後可向發票人或發行公司請求重發證券或兌付。

Q6公示催告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第557條,原則上向證券履行地的法院聲請,與一般公示催告管轄不同。

Q7誰可以聲請宣告證券無效的公示催告?

依第558條,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證券由最後持有人聲請,其他證券由可主張權利之人聲請。

Q8公示催告期間如果有人來申報權利怎麼辦?

依第563條,申報權利後法院應通知聲請人,爭執部分另循訴訟解決,無法逕為除權判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手段效力期間能否讓證券消滅
通知銀行止付暫時凍結付款極短(票據法施行細則約 5 日內須續行)
報警留存遺失紀錄
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第556條)宣告證券無效、可重建權利公告至少 6 個月+除權判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非訟事件手続法 第114条以下(有価証券の無効宣言を目的とする公示催告事件)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92조 이하(증권의 무효선고를 위한 공시최고)
🇨🇳 中國民事訴訟法 公示催告程序(票據及其他可背書轉讓票證喪失之除權判決,第十八章)
🇩🇪 德國FamFG §§ 466–484(Aufgebotsverfahren zur Kraftloserklärung von Urkunden)
🇺🇸 美國UCC § 3-309(Enforcement of Lost, Destroyed, or Stolen Negotiable Instru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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