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55 條(公示催告程序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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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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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規定,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處理,以省去重複公告與審理的程序成本。
Q · 一次遺失好幾張票,要分開聲請公示催告嗎?
不用,可請求法院合併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實務上你可以在同一份聲請狀列出全部遺失的證券或權利,主動請求合併;已分案的也可再具狀請求與前案合併。要注意「得」是法院裁量權,不主張通常就按獨立案件各跑各的。
白話解讀
遺失的不是一張票,是一疊票怎麼辦?本票、支票、股票各一張分開寄來的通知同時到你家,每一張都要單獨跑公示催告程序聽起來很崩潰。這條就是解藥:法院可以把數個公示催告程序「合併」處理,一個案號跑完全部。聽起來很技術,但對當事人來說是省下數倍的時間、公告費用、等待期間。很多人遇到公司保險箱被偷、遺失證券收藏夾的時候,是一張一張分別聲請——錯。正確做法是一次列出全部,請求合併審理。
法律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之合併,指法院就同時繫屬的數宗公示催告事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裁量命其集中於一個程序處理,以一次公告、一次審理、一次判決取代重複流程;其性質為法院職權裁量,非當事人得逕行決定。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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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合併之後要等多久才會判?
公示催告期間仍為六個月(第562條),合併不縮短此期間。合併的省時效果在於一次公告、一次審理、一次判決;最大的現金節省是公告費,一次公告一疊證券,相較分別公告,在主要報紙可差到數萬元。
Q2不同類型的證券(股票、本票、支票)可以合併嗎?
可以,條文未限制證券類型,但實務上法院會看管轄是否相同;履行地法院不同就無法合併,須先解決管轄問題。聲請前可依第557條確認所有證券的管轄法院是否為同一家。
Q3合併要自己聲請嗎?
建議主動請求。條文用「得」字代表是法院裁量權,不主張時法院通常按獨立案件分別處理,效率紅利是給會用的人的。
Q4民事訴訟法第555條是什麼?
公示催告章的訴訟經濟條文,規定法院得將數宗公示催告程序合併處理。
Q5什麼叫公示催告程序合併?
法院把同時繫屬的多宗公示催告事件集中於一案,一次公告、一次審理、一次判決。
Q6合併聲請和合併審理差在哪?
前者是一開始就在同一狀列多個標的,後者是多個已立案程序再合在一起,效果類似但啟動時機不同。
Q7公示催告本身是什麼?
法院以公告催告不明權利人於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即生失權效果的程序。
Q8公示催告怎麼合併聲請?
列出全部遺失證券→確認管轄相同→同一狀開頭主張第555條合併→一次繳費。
Q9已經分案了怎麼補請求合併?
另具狀向同一法院請求與前案合併,越早提越省;前案若已公告,合併效益會降低。
Q10合併能省多少錢?
主要省新聞紙公告費,多張證券一次公告相較分別公告,在主要報紙可差數萬元,實際視筆數而定。
Q11怎麼確認證券能不能合併?
依第557條確認所有證券的管轄法院是否同一,相同才寫合併聲請。
Q12合併會不會讓六個月期間縮短?
不會。申報期間仍依第562條計算,合併省的是重複公告與行政成本,不是等待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Merge application | Consolidate after |
|---|---|---|
| 啟動時機 | 一開始即在同一狀列全部 | 已分案後再請求合併 |
| 依據 | 聲請狀主張 | 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 |
| 公告成本 | 一次公告最省 | 若前案已公告,合併效益降低 |
| 建議 | 最佳做法 | 次佳,仍優於各跑各的 |
Merge application
- 啟動時機
- 一開始即在同一狀列全部
- 依據
- 聲請狀主張
- 公告成本
- 一次公告最省
- 建議
- 最佳做法
Consolidate after
- 啟動時機
- 已分案後再請求合併
- 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
- 公告成本
- 若前案已公告,合併效益降低
- 建議
- 次佳,仍優於各跑各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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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00131 制定)
收養關係事件,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但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得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或命其自行選任。 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
(0231219 制定)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0570109 全文修正)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收養關係事件,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但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得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或命其自行選任。 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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