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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事訴訟法555公示催告程序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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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規定,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處理,以省去重複公告與審理的程序成本。

Q · 一次遺失好幾張票,要分開聲請公示催告嗎?

不用,可請求法院合併處理

依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實務上你可以在同一份聲請狀列出全部遺失的證券或權利,主動請求合併;已分案的也可再具狀請求與前案合併。要注意「得」是法院裁量權,不主張通常就按獨立案件各跑各的。

白話解讀

遺失的不是一張票,是一疊票怎麼辦?本票、支票、股票各一張分開寄來的通知同時到你家,每一張都要單獨跑公示催告程序聽起來很崩潰。這條就是解藥:法院可以把數個公示催告程序「合併」處理,一個案號跑完全部。聽起來很技術,但對當事人來說是省下數倍的時間、公告費用、等待期間。很多人遇到公司保險箱被偷、遺失證券收藏夾的時候,是一張一張分別聲請——錯。正確做法是一次列出全部,請求合併審理。

法律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之合併,指法院就同時繫屬的數宗公示催告事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則,裁量命其集中於一個程序處理,以一次公告、一次審理、一次判決取代重複流程;其性質為法院職權裁量,非當事人得逕行決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併之後要等多久才會判?

公示催告期間仍為六個月(第562條),合併不縮短此期間。合併的省時效果在於一次公告、一次審理、一次判決;最大的現金節省是公告費,一次公告一疊證券,相較分別公告,在主要報紙可差到數萬元。

Q2不同類型的證券(股票、本票、支票)可以合併嗎?

可以,條文未限制證券類型,但實務上法院會看管轄是否相同;履行地法院不同就無法合併,須先解決管轄問題。聲請前可依第557條確認所有證券的管轄法院是否為同一家。

Q3合併要自己聲請嗎?

建議主動請求。條文用「得」字代表是法院裁量權,不主張時法院通常按獨立案件分別處理,效率紅利是給會用的人的。

Q4民事訴訟法第555條是什麼?

公示催告章的訴訟經濟條文,規定法院得將數宗公示催告程序合併處理。

Q5什麼叫公示催告程序合併?

法院把同時繫屬的多宗公示催告事件集中於一案,一次公告、一次審理、一次判決。

Q6合併聲請和合併審理差在哪?

前者是一開始就在同一狀列多個標的,後者是多個已立案程序再合在一起,效果類似但啟動時機不同。

Q7公示催告本身是什麼?

法院以公告催告不明權利人於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即生失權效果的程序。

Q8公示催告怎麼合併聲請?

列出全部遺失證券→確認管轄相同→同一狀開頭主張第555條合併→一次繳費。

Q9已經分案了怎麼補請求合併?

另具狀向同一法院請求與前案合併,越早提越省;前案若已公告,合併效益會降低。

Q10合併能省多少錢?

主要省新聞紙公告費,多張證券一次公告相較分別公告,在主要報紙可差數萬元,實際視筆數而定。

Q11怎麼確認證券能不能合併?

依第557條確認所有證券的管轄法院是否同一,相同才寫合併聲請。

Q12合併會不會讓六個月期間縮短?

不會。申報期間仍依第562條計算,合併省的是重複公告與行政成本,不是等待期間。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erge applicationConsolidate after
啟動時機一開始即在同一狀列全部已分案後再請求合併
依據聲請狀主張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
公告成本一次公告最省若前案已公告,合併效益降低
建議最佳做法次佳,仍優於各跑各的

Merge application

啟動時機
一開始即在同一狀列全部
依據
聲請狀主張
公告成本
一次公告最省
建議
最佳做法

Consolidate after

啟動時機
已分案後再請求合併
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
公告成本
若前案已公告,合併效益降低
建議
次佳,仍優於各跑各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52条(口頭弁論の併合等)/非訟事件手続法(公示催告手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141조(변론의 병합·분리)
德國ZPO § 147(Prozessverbindung);Aufgebotsverfahren: FamFG §§ 433 ff.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67(jonction d'instance)
美國FRCP Rule 42(a)(Consolid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200131 制定)

收養關係事件,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但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得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或命其自行選任。   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

(0231219 制定)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0570109 全文修正)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0200131 制定)

收養關係事件,養子女雖不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亦有訴訟能力。但受訴訟法院之審判長得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或命其自行選任。   選任訴訟代理人之裁定,應送達於該訴訟代理人。

(0231219 制定)

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

(0570109 全文修正)

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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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規定:「數宗公示催告程序,法院得命合併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