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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179 條(遺產管理人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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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 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 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
  2. 2.前項第一款所定之遺產清冊,管理人應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之;第四款所定債權之清償,應先於遺贈物之交付,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五項職務:編製遺產清冊、保存遺產、公示催告、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移交遺產,遺產清冊須於就職後三個月內編製完成。

Q · 遺產管理人到底要做哪些事?

編清冊、保存、公示催告、清償、移交五項職務

依民法第1179條,遺產管理人有五項法定職務:一、編製遺產清冊,須於就職後三個月內完成;二、為保存遺產的必要處置;三、聲請法院公示催告,限定一年以上期間公告債權人與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四、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且清償債權必須先於交付遺贈;五、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辦理移交。為清償或交付之必要,經親屬會議同意得變賣遺產。

深度解讀

有一種處境比親人過世更讓人手足無措:親人過世了,但沒有人知道該由誰來收拾這一切。房子裡的東西怎麼辦?銀行帳戶裡的錢呢?欠別人的債要還嗎?這時候法院會指定一個「遺產管理人」,這個人拿到的不是權力,是一張任務清單。第一步,就職後三個月內把所有財產列出來,一筆都不能漏。第二步,保住這些財產不被糟蹋。第三步,透過法院公告至少一年,讓死者的債主和受遺贈人全部浮出水面。第四步,先還債、後給遺贈,順序不能顛倒。最後,如果有繼承人冒出來了,或者確定沒人繼承要歸國庫,把東西移交出去。這五步的順序是死的,跳過任何一步,管理人自己就要扛責任。而如果你是債主,你最需要知道的是:公告期間沒去報明債權,你可能永遠拿不回那筆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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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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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179 條規定:「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如左: 一、編製遺產清冊。 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 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17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17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