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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803500180 號

會議日期 108 年 02 月 20 日

要旨

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1185 條規定參照,所謂遺產之「移交」,應視遺產內容而定,或為事實上交付或占有移轉,故「遺產之移交」自包括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賸餘現金繳入國庫情形,但不以此為限。因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個案情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未必僅有現金,應予辨明

主旨

有關貴部為周延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歸屬國庫作業,請本部提供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立法意旨或實務見解一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8 年 1 月 4 日台財庫字第 10803600561 號書函。

二、按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時,遺產管理人應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5 款及第 1185 條規定參照),此項效果係依法律規定而生權利之移轉,無待交付(動產)或登記(不動產),亦不以除權判決為效果之發生要件(司法院院字第 2213 號解釋;最高法院 75 年度台抗字第17 號裁定;林秀雄著,繼承法講義,2014 年 10 月 6 版,第213 頁參照)。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所謂遺產之「移交」,應視遺產之內容而定,或為事實上之交付或占有之移轉。是以,「遺產之移交」自包括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賸餘現金繳入國庫之情形,但不以此為限。蓋因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之個案情況,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未必僅有現金,應予辨明。

三、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詢民法第 1179 條規定適用疑義,因涉及個案事實認定,且來函所述實務疑義尚有未明,宜請貴部參酌前開說明,本於職權審認之。又如貴部尚有涉及民法之相關疑義,宜請貴部先行釐清相關法規疑義,並請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 18 點規定:「各機關適用法規有疑義時,應就疑義之法條及疑點研析各種疑見之得失,擇採適法可行之見解。如須函請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釋復時,應分別敘明下列事項:(一)有疑義之法條及疑點。(二)各種疑見及其得失分析。(三)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先請貴部法制單位表示意見,如仍有疑義,再請依上開規定敘明各種疑義及擬採之見解及其理由,來函憑辦,俾利釋復。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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