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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403516400 號

會議日期 104 年 12 月 17 日

要旨

民法上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 1179條規定完成遺產清理、債權清償等行為及將賸餘遺產移交國庫,於移交後即可認該遺產管理人之管理權限即行消滅

主旨

關於民法第 1179 條遺產管理人行使職務之認定及遺產管理人終結職務後宜否續辦新發現之遺產事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 104 年 11 月 30 日台財庫字第 10403784510 號函。

二、按民法第 1179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遺產管理人應為遺產之移交。民法上遺產管理人於將遺產移交予繼承人或國庫時,即可認該遺產管理人之管理權限即行消滅(本部 98 年 2 月 5 日法律字第 0980000529 號函、司法院 72年 5 月 27 日(72)秘台廳一字第 1369 號函參照)。準此,本件依來函所述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 1179 條規定完成遺產清理、債權清償、交付遺贈物及賸餘遺產移交國庫之情形,於遺產移交後,遺產管理人之權限即行消滅。

三、本件來函說明二所詢民法第 1179 條規定適用疑義,請參酌前開說明,自行審認之。至來函所詢其他疑義,因涉及訴訟中個案以及貴部89 年 10 月 17 日台財庫字第 0890304596 號函之適用問題,非屬法律適用疑義,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正本

財政部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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