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6 條(除權判決前之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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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6 條規定,法院作成除權判決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是公示催告制度防止被濫用的把關機制。
Q · 法院審除權判決可以主動調查嗎?
可以,民訴 546 條給法官職權調查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6 條,法院在對除權判決之聲請作成裁判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不必等聲請人補舉證。法官可主動查驗你申報的票據資訊是否正確、公告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善意第三人已持有該票。這是程序正當性的展現,也是除權判決日後對抗第三人撤銷之訴時更穩固的基礎。
深度解讀
你以為法院收到除權判決聲請就會蓋章放行?法院不是自動販賣機。這條賦予法官在做成除權判決前主動調查的權力:你申報的票據資訊對不對?公告真的合規完成了嗎?有沒有善意第三人已經持有這張票?法官可以主動去查,不必等你補舉證。這對老實聲請人是一層保護網(判決基礎更扎實,將來被撤銷的機率更低),對想鑽漏洞的人是警報器。有些人想把公示催告制度當成「洗白」爭議票據的工具,法院職權調查就是制度第一道過濾網。你收到法院補充資料的要求不要慌,那通常不是找麻煩,是法官在做該做的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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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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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