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7 條(駁回聲請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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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對裁定不服須於 10 日內向原法院抗告。
Q · 聲請除權判決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
以裁定駁回,抗告期只有 10 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法院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是以「裁定」為之,不是判決。差別關鍵在救濟程序:對裁定不服只能在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向原法院提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逾期裁定即確定。看清楚手上文書抬頭是「裁定」還是「判決」,決定你還剩幾天救濟。
白話解讀
有一個字能決定你的救濟之路走幾年。法院准許除權判決聲請時,形式是「判決」;駁回聲請時,形式是「裁定」。差一個字,後面救濟程序完全不同:裁定你只有10天可以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判決你可能有5年內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餘裕。拿到駁回的文書卻以為自己還有漫長時間可以想對策,這種誤會每年讓不少人錯失救濟機會。看清楚你手上那張紙的抬頭兩個字,不是「判決」就是「裁定」,這兩個字決定你還剩10天還是更長。救濟失敗不是因為案子輸不了,是因為錯過那10天的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駁回除權判決聲請的裁判形式為「裁定」。其立法理由在於:聲請被駁回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以裁定而非判決作成符合程序比例。此一形式定性直接連動救濟途徑(抗告而非上訴)與救濟期間(10 日而非 20 日)。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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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權判決聲請被駁回了,我還可以重新聲請嗎?
可以,但要看駁回理由。程序瑕疵(資料不齊、期間未滿)補正後可重新聲請;實體理由(票據根本沒喪失、無權聲請)重新聲請也會被駁回。駁回理由寫在裁定書中段的「理由」欄位,看不懂建議先諮詢律師,不要逕自重新聲請浪費費用和時間。
Q2裁定和判決差在哪?為什麼差這一個字這麼重要?
判決處理實體權利爭議(誰對誰錯、有權無權),裁定處理程序事項(能不能受理、准不准予)。救濟方式不同:判決走上訴(一般 20 日),裁定走抗告(10 日)。抗告向原法院遞,上訴向上級法院遞。法院文書抬頭的「判決」或「裁定」是最關鍵資訊,比內容更需要優先確認,看錯一個字可能輸掉整個案子。
Q3對駁回除權判決的裁定如何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於裁定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向作成裁定的原法院遞抗告狀,由原法院轉送高等法院審理。逾期裁定即確定,無法再以同一理由翻案。遞送地址弄錯(誤向高院遞)恐連 10 日期間都保不住。
Q4除權判決聲請被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是裁定,不是判決。裁定走抗告、期間 10 日,與判決的上訴程序完全不同。
Q5裁定和判決差在哪?
判決處理實體權利爭議走上訴(20 日);裁定處理程序事項走抗告(10 日),且抗告向原法院遞、上訴向上級法院遞。
Q6什麼是除權判決?
公示催告期滿無人申報權利時,法院依聲請以判決宣告證券或權利失效的裁判,常見於票據遺失。
Q7公示催告程序是什麼?
法院公告催告不明的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即發生失權效果的程序,規定於民訴第九編。
Q8除權判決聲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確認抬頭是裁定 → 記送達日 → 10 日內向原法院遞抗告狀 → 逐項反駁駁回理由,屬程序瑕疵者一併補正。
Q9抗告狀要遞給哪個法院?
向作成裁定的原法院遞送,由其轉送高等法院審理。誤向高院遞恐錯過 10 日期間。
Q10對裁定抗告要多少錢?
對裁定抗告的裁判費為新臺幣 1,000 元,遠低於本案訴訟費用。
Q11怎麼判斷駁回理由能不能翻盤?
看裁定書「理由」欄:程序瑕疵(資料不齊、期間計算錯誤)補正後翻盤機率高;實體理由(票據未喪失、無聲請權)抗告意義不大。
Q12駁回聲請的裁定 vs 准許的除權判決差在哪?
駁回用裁定走抗告(10 日、遞原法院);准許用判決,撤銷之訴最長 5 年。形式定性決定救濟出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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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0200131 制定)
就婚姻無效、撤銷或確認其成立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於夫妻生存時確定者,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以重婚為理由請求撤銷婚姻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0231219 制定)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布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布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布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推事,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再審理由者。
(0570109 全文修正)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就婚姻無效、撤銷或確認其成立不成立之訴所為之判決,於夫妻生存時確定者,對於第三人亦有效力。 以重婚為理由請求撤銷婚姻之訴被駁回者,其判決對於當事人之前配偶,以已參加訴訟為限,始有效力。
對於除權判決,不得上訴。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公示催告聲請人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 一、法律不許行公示催告程序者。 二、未為公示催告之布告或不依法定方式為布告者。 三、不遵守公示催告之布告期間者。 四、為除權判決之推事,應自行迴避者。 五、已經申報權利而不依法律於判決中斟酌之者。 六、有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八款之再審理由者。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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