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7 條(駁回聲請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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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對裁定不服須於 10 日內向原法院抗告。
Q · 聲請除權判決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
以裁定駁回,抗告期只有 10 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法院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是以「裁定」為之,不是判決。差別關鍵在救濟程序:對裁定不服只能在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向原法院提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逾期裁定即確定。看清楚手上文書抬頭是「裁定」還是「判決」,決定你還剩幾天救濟。
深度解讀
有一個字能決定你的救濟之路走幾年。法院准許除權判決聲請時,形式是「判決」;駁回聲請時,形式是「裁定」。差一個字,後面救濟程序完全不同:裁定你只有10天可以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判決你可能有5年內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餘裕。拿到駁回的文書卻以為自己還有漫長時間可以想對策,這種誤會每年讓不少人錯失救濟機會。看清楚你手上那張紙的抬頭兩個字,不是「判決」就是「裁定」,這兩個字決定你還剩10天還是更長。救濟失敗不是因為案子輸不了,是因為錯過那10天的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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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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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