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547 條(駁回聲請之裁判)
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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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對裁定不服須於 10 日內向原法院抗告。
Q · 聲請除權判決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法院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是以「裁定」為之,不是判決。差別關鍵在救濟程序:對裁定不服只能在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向原法院提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逾期裁定即確定。看清楚手上文書抬頭是「裁定」還是「判決」,決定你還剩幾天救濟。
白話解讀
有一個字能決定你的救濟之路走幾年。法院准許除權判決聲請時,形式是「判決」;駁回聲請時,形式是「裁定」。差一個字,後面救濟程序完全不同:裁定你只有10天可以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判決你可能有5年內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餘裕。拿到駁回的文書卻以為自己還有漫長時間可以想對策,這種誤會每年讓不少人錯失救濟機會。看清楚你手上那張紙的抬頭兩個字,不是「判決」就是「裁定」,這兩個字決定你還剩10天還是更長。救濟失敗不是因為案子輸不了,是因為錯過那10天的鐘。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公示催告程序中法院駁回除權判決聲請的裁判形式為「裁定」。其立法理由在於:聲請被駁回時案件尚未進入實體審理,以裁定而非判決作成符合程序比例。此一形式定性直接連動救濟途徑(抗告而非上訴)與救濟期間(10 日而非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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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除權判決聲請被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是裁定。裁定的救濟是抗告,期間 10 日。
Q2對駁回除權判決的裁定如何救濟?▾
向原法院(非高等法院)遞抗告狀,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逾期確定。
Q3被駁回後還能重新聲請除權判決嗎?▾
看駁回理由。程序瑕疵補正後可重聲請;實體理由(票據未喪失、無聲請權)重聲請仍會被駁回。
Q4裁定和判決差在哪?▾
判決處理實體權利爭議走上訴(20 日);裁定處理程序事項走抗告(10 日),遞送法院也不同。
Q5抗告狀要遞給哪個法院?▾
向作成裁定的原法院遞送,由其轉送高等法院審理,遞錯地址恐錯過 10 日期間。
Q6駁回的 10 天從哪天起算?▾
自裁定送達的翌日起算,期末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一上班日。
Q7准許除權判決和駁回聲請形式一樣嗎?▾
不同。准許用判決(民訴第 545 條程序),駁回聲請用裁定(第 547 條)。
Q8抗告會花多少錢?▾
對裁定抗告的裁判費為新臺幣 1,000 元,遠低於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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