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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事訴訟法 第 547 條(駁回聲請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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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對裁定不服須於 10 日內向原法院抗告。

Q · 聲請除權判決被法院駁回,是裁定還是判決?

以裁定駁回,抗告期只有 10 天

依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法院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是以「裁定」為之,不是判決。差別關鍵在救濟程序:對裁定不服只能在送達翌日起 10 日內向原法院提抗告(民事訴訟法第 487 條),逾期裁定即確定。看清楚手上文書抬頭是「裁定」還是「判決」,決定你還剩幾天救濟。

深度解讀

有一個字能決定你的救濟之路走幾年。法院准許除權判決聲請時,形式是「判決」;駁回聲請時,形式是「裁定」。差一個字,後面救濟程序完全不同:裁定你只有10天可以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7條),判決你可能有5年內提起撤銷除權判決之訴的餘裕。拿到駁回的文書卻以為自己還有漫長時間可以想對策,這種誤會每年讓不少人錯失救濟機會。看清楚你手上那張紙的抬頭兩個字,不是「判決」就是「裁定」,這兩個字決定你還剩10天還是更長。救濟失敗不是因為案子輸不了,是因為錯過那10天的鐘。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11 條相關條文與名詞連結。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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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規定:「駁回除權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54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