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使裁定準用判決的更正、補充與送達規定,因此裁定算錯金額可聲請更正、漏未裁判可聲請補充,不必都走抗告。
Q · 法院裁定算錯金額,一定要提抗告嗎?
不用,可依本條準用聲請更正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裁定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顯然錯誤,可隨時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不受十日抗告期間限制,也不必繳抗告費。若裁定遺漏聲請事項,則依準用第233條聲請補充裁定。判斷錯誤屬「顯然錯誤」或屬實質判斷瑕疵,決定走更正還是抗告。
裁定和判決是法院兩種不同的決定形式,但很多規則其實是共通的。這條就是那座橋:它把判決的幾個重要規則「搬」過來給裁定用。具體來說,裁定也可以更正計算錯誤或類似的顯然錯誤(準用第232條)、也可以補充漏掉的事項(準用第233條)、也必須依法送達(準用第227至230條)。這代表什麼?當你收到的裁定有明顯的計算錯誤,你不需要走抗告這條大路,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更正,快又免費。當法院的裁定漏了你聲請的某個項目,你可以聲請補充裁定,不用重新來過。這些工具多數人不知道存在,因為它們藏在這條「準用」規定的轉介裡。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為準用性轉介條文,規定判決關於更正(第232條)、補充(第233條)、簽名格式(第225條)及送達(第227至230條)等程序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使裁定在基礎程序機制上與判決一致,無須另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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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類似顯然錯誤,可隨時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不受十日抗告期間限制,也不用繳抗告費。聲請更正時要明確指出顯然錯誤在哪裡並附上正確計算方式,法院通常一到兩週內作成更正裁定。
依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的補充裁定規定,如果裁定確實遺漏聲請事項(不是駁回,是根本沒提到),可聲請補充裁定,法院就漏掉的部分另為裁定。判斷遺漏與默示駁回是關鍵:若法院理由已涵蓋你的請求但未明確准駁,可能被認為默示駁回,這時要走抗告而非補充。
更正處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免費且無期間限制;抗告處理對裁定實質內容的不服,須在十日內提出並繳抗告費。搞混兩者的人不是多花時間就是多花錢。
準用性轉介條文,使裁定援用判決的更正、補充、送達及簽名格式規定,無須重複立法。
就性質相類事項,裁定明文援用判決的程序規定,讓兩者在更正、送達等基礎機制上一致。
裁定中的誤寫、誤算或文字誤植等一望即知的錯誤,非實質判斷瑕疵,可聲請更正。
裁定遺漏聲請事項而未裁判時,就遺漏部分另為裁定,準用第233條補充判決規定。
確認屬顯然錯誤 → 撰寫更正聲請狀指出錯誤與正確值 → 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 等更正裁定 → 換領正本,全程免費。
確認屬真正遺漏而非默示駁回 → 向原法院聲請就遺漏事項補充裁定,免繳抗告費。
聲請更正與補充裁定均不繳抗告費,是免費救濟;抗告才依規定繳裁判費。
比對裁定記載與卷內資料、附上正確計算式,顯示錯誤一望即知且非實質判斷,由法院審查。
顯然錯誤走更正,免費無期限;對實質判斷不服才抗告,十日內並繳費。選錯救濟浪費時間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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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同一被告有數宗請求而屬同一法院管轄,並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得合併提起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立法理由修正後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裁定亦得準用,爰於本條增列之。
對於同一被告有數宗請求而屬同一法院管轄,並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得合併提起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修正後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裁定亦得準用,爰於本條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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