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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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使裁定準用判決的更正、補充與送達規定,因此裁定算錯金額可聲請更正、漏未裁判可聲請補充,不必都走抗告。
Q · 法院裁定算錯金額,一定要提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裁定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顯然錯誤,可隨時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不受十日抗告期間限制,也不必繳抗告費。若裁定遺漏聲請事項,則依準用第233條聲請補充裁定。判斷錯誤屬「顯然錯誤」或屬實質判斷瑕疵,決定走更正還是抗告。
白話解讀
裁定和判決是法院兩種不同的決定形式,但很多規則其實是共通的。這條就是那座橋:它把判決的幾個重要規則「搬」過來給裁定用。具體來說,裁定也可以更正計算錯誤或類似的顯然錯誤(準用第232條)、也可以補充漏掉的事項(準用第233條)、也必須依法送達(準用第227至230條)。這代表什麼?當你收到的裁定有明顯的計算錯誤,你不需要走抗告這條大路,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更正,快又免費。當法院的裁定漏了你聲請的某個項目,你可以聲請補充裁定,不用重新來過。這些工具多數人不知道存在,因為它們藏在這條「準用」規定的轉介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為準用性轉介條文,規定判決關於更正(第232條)、補充(第233條)、簽名格式(第225條)及送達(第227至230條)等程序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使裁定在基礎程序機制上與判決一致,無須另行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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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裁定寫錯字或算錯數字,一定要提抗告嗎?▾
不用。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類似顯然錯誤,可隨時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不受十日抗告期間限制,也不用繳抗告費。聲請更正時要明確指出顯然錯誤在哪裡並附上正確計算方式,法院通常一到兩週內作成更正裁定。
Q2法院裁定漏掉我的一個請求怎麼辦?▾
依第239條準用第233條的補充裁定規定,如果裁定確實遺漏聲請事項(不是駁回,是根本沒提到),可聲請補充裁定,法院就漏掉的部分另為裁定。判斷遺漏與默示駁回是關鍵:若法院理由已涵蓋你的請求但未明確准駁,可能被認為默示駁回,這時要走抗告而非補充。
Q3更正和抗告差在哪?▾
更正處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免費且無期間限制;抗告處理對裁定實質內容的不服,須在十日內提出並繳抗告費。搞混兩者的人不是多花時間就是多花錢。
Q4民事訴訟法239條是什麼?▾
準用性轉介條文,使裁定援用判決的更正、補充、送達及簽名格式規定,無須重複立法。
Q5裁定準用判決是什麼意思?▾
就性質相類事項,裁定明文援用判決的程序規定,讓兩者在更正、送達等基礎機制上一致。
Q6什麼叫顯然錯誤?▾
裁定中的誤寫、誤算或文字誤植等一望即知的錯誤,非實質判斷瑕疵,可聲請更正。
Q7補充裁定是什麼?▾
裁定遺漏聲請事項而未裁判時,就遺漏部分另為裁定,準用第233條補充判決規定。
Q8裁定算錯金額怎麼聲請更正?▾
確認屬顯然錯誤 → 撰寫更正聲請狀指出錯誤與正確值 → 向原裁定法院提出 → 等更正裁定 → 換領正本,全程免費。
Q9聲請補充裁定怎麼做?▾
確認屬真正遺漏而非默示駁回 → 向原法院聲請就遺漏事項補充裁定,免繳抗告費。
Q10更正聲請要多少錢?▾
聲請更正與補充裁定均不繳抗告費,是免費救濟;抗告才依規定繳裁判費。
Q11怎麼證明裁定屬顯然錯誤?▾
比對裁定記載與卷內資料、附上正確計算式,顯示錯誤一望即知且非實質判斷,由法院審查。
Q12聲請更正 vs 提起抗告哪個有利?▾
顯然錯誤走更正,免費無期限;對實質判斷不服才抗告,十日內並繳費。選錯救濟浪費時間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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