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裁定準用判決之規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二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使裁定準用判決的更正、補充與送達規定,因此裁定算錯金額可聲請更正、漏未裁判可聲請補充,不必都走抗告。
Q · 法院裁定算錯金額,一定要提抗告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裁定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似顯然錯誤,可隨時聲請法院裁定更正,不受十日抗告期間限制,也不必繳抗告費。若裁定遺漏聲請事項,則依準用第233條聲請補充裁定。判斷錯誤屬「顯然錯誤」或屬實質判斷瑕疵,決定走更正還是抗告。
白話解讀
裁定和判決是法院兩種不同的決定形式,但很多規則其實是共通的。這條就是那座橋:它把判決的幾個重要規則「搬」過來給裁定用。具體來說,裁定也可以更正計算錯誤或類似的顯然錯誤(準用第232條)、也可以補充漏掉的事項(準用第233條)、也必須依法送達(準用第227至230條)。這代表什麼?當你收到的裁定有明顯的計算錯誤,你不需要走抗告這條大路,可以直接聲請法院更正,快又免費。當法院的裁定漏了你聲請的某個項目,你可以聲請補充裁定,不用重新來過。這些工具多數人不知道存在,因為它們藏在這條「準用」規定的轉介裡。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為準用性轉介條文,規定判決關於更正(第232條)、補充(第233條)、簽名格式(第225條)及送達(第227至230條)等程序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使裁定在基礎程序機制上與判決一致,無須另行立法。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裁定算錯金額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聲請更正,不受抗告期間限制、免抗告費。
Q2裁定可以更正嗎?▾
可以。顯然錯誤(誤寫、誤算)得隨時聲請更正。
Q3裁定漏掉我的聲請怎麼處理?▾
依準用第233條聲請補充裁定,就遺漏部分另為裁定。
Q4更正裁定有期間限制嗎?▾
無。與十日抗告期間不同,更正可隨時聲請。
Q5裁定一定要送達嗎?▾
本條準用第227至230條送達規定,裁定須依法送達始生效力。
Q6本票裁定金額算錯能更正嗎?▾
非訟事件準用本條,本票裁定利息算錯可聲請更正。
Q7更正和抗告差在哪?▾
更正處理顯然錯誤、免費無期限;抗告處理實質不服、十日內、須費用。
Q8補充裁定和抗告怎麼選?▾
真正遺漏走補充;若屬默示駁回則須抗告,判斷關鍵在法院理由是否已涵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