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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84 條(裁定停止(四)-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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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規定,第三人依第 54 條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法院得裁定停止本訴訟,待主參加訴訟終結再續行,以避免裁判矛盾。

Q · 別人提主參加訴訟,我的官司會被停掉嗎?

可能會。法院「得」裁定停止本訴訟,但非一律強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當第三人依第 54 條對你和對造同時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爭議標的其實屬於他時,法院得在主參加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你和對造之間的本訴訟。重點是「得」字——法院有裁量權,若認為主參加訴訟明顯無理由,可以不停止本訴訟,直接續行。停止是暫停,不是終結,主參加訴訟有結果後本訴訟會續行。

深度解讀

你正在跟A打官司,爭的是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突然,C跳出來說:「你們都搞錯了,那塊地是我的。」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提起「主參加訴訟」,把你和A一起告了。這時候你原本跟A的訴訟怎麼辦?法官可以依184條裁定暫停你和A之間的「本訴訟」,等C提起的主參加訴訟審理完畢再繼續。為什麼要停?因為C如果贏了,代表那塊地根本不是你的也不是A的,你和A之間的官司就沒意義了。如果不停下來,可能出現荒唐的結果:你跟A這邊判你贏了拿到土地,但C那邊也判C贏了,兩個判決打架。184條的暫停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矛盾。法官一樣是「得」停止,有裁量空間。如果法官覺得主參加訴訟明顯沒有道理,不一定要停本訴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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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規定:「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