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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84 條(裁定停止(四)-提起主參加訴訟)

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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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規定,第三人依第 54 條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法院得裁定停止本訴訟,待主參加訴訟終結再續行,以避免裁判矛盾。

Q · 別人提主參加訴訟,我的官司會被停掉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當第三人依第 54 條對你和對造同時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爭議標的其實屬於他時,法院得在主參加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你和對造之間的本訴訟。重點是「得」字——法院有裁量權,若認為主參加訴訟明顯無理由,可以不停止本訴訟,直接續行。停止是暫停,不是終結,主參加訴訟有結果後本訴訟會續行。

白話解讀

你正在跟A打官司,爭的是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突然,C跳出來說:「你們都搞錯了,那塊地是我的。」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提起「主參加訴訟」,把你和A一起告了。這時候你原本跟A的訴訟怎麼辦?法官可以依184條裁定暫停你和A之間的「本訴訟」,等C提起的主參加訴訟審理完畢再繼續。為什麼要停?因為C如果贏了,代表那塊地根本不是你的也不是A的,你和A之間的官司就沒意義了。如果不停下來,可能出現荒唐的結果:你跟A這邊判你贏了拿到土地,但C那邊也判C贏了,兩個判決打架。184條的暫停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矛盾。法官一樣是「得」停止,有裁量空間。如果法官覺得主參加訴訟明顯沒有道理,不一定要停本訴訟。

法律定性

主參加訴訟停止,指第三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對本訴訟兩造主張爭議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所有而提起獨立之訴後,受訴法院得以裁定暫停原本訴訟程序,待主參加訴訟終結再續行的制度。其目的在統合三方權利爭議、避免裁判矛盾,並保障真正權利人之程序權,惟法院得依主參加訴訟之可信度裁量是否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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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事訴訟法 184 條是什麼?

規定第三人依第 54 條提起主參加訴訟後,法院得裁定停止本訴訟,等主參加訴訟終結再續行。

Q2主參加訴訟提起後本訴訟一定會停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字,法院有裁量權,若主參加訴訟明顯無理由可不停止。

Q3主參加訴訟是什麼?

依第 54 條,第三人主張爭議標的屬於自己,對本訴訟兩造同時起訴的獨立之訴。

Q4本訴訟被停止後還能繼續嗎?

能。停止只是暫停,主參加訴訟終結後,法院應依職權或聲請續行本訴訟。

Q5收到主參加訴訟通知該怎麼辦?

先評估第三人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若明顯無理可向法院表示不需停止本訴訟。

Q6主參加訴訟停止要停多久?

無固定期間,停止持續到主參加訴訟終結為止。

Q7184 條停止與 182 條停止差在哪?

184 因主參加訴訟(§54)而停止,182 是因他訴訟之法律關係須先確定而停止,兩者前提不同。

Q8法院可以拒絕停止本訴訟嗎?

可以。停止與否屬法院裁量,主參加訴訟明顯無理由時得不停止,直接續行本訴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184art_182art_185
停止原因第三人依 §54 提起主參加訴訟本訴訟裁判須以他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當事人告知訴訟(§65)後之停止
停止性質得(法院裁量)得(法院裁量)得(法院裁量)
停止終點主參加訴訟終結時他訴訟終結時被告知人參加或訴訟終結時
核心目的避免本訴與主參加訴訟裁判矛盾避免先決法律關係前後矛盾保障第三人參加程序之機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47条(独立当事者参加)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79조(독립당사자참가)
🇨🇳 中國民事訴訟法 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參加之訴(第三人主張獨立請求權之參加)
🇩🇪 德國ZPO §64(Hauptintervention), §65(Aussetzung des Hauptprozesses)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29(intervention principale)
🇺🇸 美國FRCP Rule 24(inter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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