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4 條(裁定停止(四)-提起主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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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規定,第三人依第 54 條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法院得裁定停止本訴訟,待主參加訴訟終結再續行,以避免裁判矛盾。
Q · 別人提主參加訴訟,我的官司會被停掉嗎?
可能會。法院「得」裁定停止本訴訟,但非一律強制
依民事訴訟法第 184 條,當第三人依第 54 條對你和對造同時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爭議標的其實屬於他時,法院得在主參加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你和對造之間的本訴訟。重點是「得」字——法院有裁量權,若認為主參加訴訟明顯無理由,可以不停止本訴訟,直接續行。停止是暫停,不是終結,主參加訴訟有結果後本訴訟會續行。
深度解讀
你正在跟A打官司,爭的是一塊土地的所有權。突然,C跳出來說:「你們都搞錯了,那塊地是我的。」C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提起「主參加訴訟」,把你和A一起告了。這時候你原本跟A的訴訟怎麼辦?法官可以依184條裁定暫停你和A之間的「本訴訟」,等C提起的主參加訴訟審理完畢再繼續。為什麼要停?因為C如果贏了,代表那塊地根本不是你的也不是A的,你和A之間的官司就沒意義了。如果不停下來,可能出現荒唐的結果:你跟A這邊判你贏了拿到土地,但C那邊也判C贏了,兩個判決打架。184條的暫停就是為了防止這種矛盾。法官一樣是「得」停止,有裁量空間。如果法官覺得主參加訴訟明顯沒有道理,不一定要停本訴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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