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4 條(訴訟程序之終止)
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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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4 條規定,公司被裁定重整後,其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四類程序,自裁定生效時當然停止,毋庸聲請。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後,我正在進行的強制執行或訴訟還能繼續嗎?
依公司法第 294 條,法院裁定重整後,對該公司的破產程序、和解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以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程序,全部「當然停止」。此停止效力於裁定生效時自動發生,不需要任何人聲請,也不需法院另為命令。已查封的財產維持查封狀態但不能進入拍賣,正在進行的訴訟即時凍結,債權人應立即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
白話解讀
法院對一家公司裁定重整之後,所有人的攻擊全部被按下暫停鍵。不管你是拿著法院判決要強制執行的債權人,還是正在跟公司打官司要求賠償的原告,甚至是已經申請公司破產的聲請人,通通停下來。「當然停止」四個字的意思是:不需要任何人聲請,不需要法院另外下命令,裁定一生效,所有這些程序自動凍結。為什麼要這樣做?因為重整的目的是讓公司「活過來」。如果在重整進行的同時,各路債權人還能繼續拆公司的骨架(查封工廠、扣押帳戶、拍賣設備),公司根本沒有喘息的空間去重建。這條給了公司一面盾牌,但這面盾牌保護的不只是公司,也是所有債權人的整體利益:與其讓跑最快的那個債權人把肉吃光,不如大家一起坐下來按比例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4 條為公司重整裁定後之程序凍結規範,建立「當然停止」原則:法院裁定重整時,針對該公司之四類程序(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一律自動暫停,目的在保全公司資產整體性,使重整計畫得以推進,並確保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避免個別債權人搶先執行掏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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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94 條的「當然停止」是什麼意思?▾
指重整裁定一生效,相關程序自動凍結,無需任何人聲請也不需法院另作命令。
Q2哪些程序會被當然停止?▾
四類:對該公司的破產程序、和解程序、強制執行程序、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
Q3我的強制執行已查封了還會被停止嗎?▾
會。已查封維持查封狀態但拍賣程序凍結,不能繼續到分配款項階段。
Q4非財產關係的訴訟也會停嗎?▾
不會。例如確認董事身分、確認股東關係之訴不在此限。
Q5停止之後我的債權怎麼辦?▾
立即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按重整程序的順位主張受償權。
Q6重整失敗後我的程序會自動恢復嗎?▾
視情況。若轉破產,程序併入破產程序;若重整失敗終結,多數情形可恢復進行。
Q7重整裁定能與破產同時進行嗎?▾
不能。破產程序當然停止,重整優先於破產進行。
Q8重整 vs 和解 vs 破產差在哪?▾
重整目的是救活公司、和解目的是減債續營、破產目的是清算分配,三者效力與順位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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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重整 | 和解 | 破產 |
|---|---|---|---|
| 立法目的 | 救活公司,保全營運價值 | 減債續營,避免破產 | 清算公司,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 |
| 適用條件 | 公司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暫停營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但有清償能力 | 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已無清償能力) |
| 程序當然停止效力 | 本條規範,對其他三類程序產生凍結效力 | 受重整裁定當然停止之影響 | 受重整裁定當然停止之影響 |
| 債權人地位 | 重整債權人,按重整計畫分組受償 | 和解債權人,依和解條件受償 | 破產債權人,按法定順位比例分配 |
| 經營權 | 移轉予重整人(公司法第 293 條) | 由原經營者繼續經營 | 移轉予破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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