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3 條(重整裁定之效力)
- 1.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 2.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 3.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 4.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公司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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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3 條規範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與財產處分權移交重整人,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職權停止,拒絕移交負刑事責任。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後,原董事還能管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293 條第一項,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即移屬重整人,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職權應予停止。原董事與經理人轉變為「移交義務人」,必須將帳冊、印鑑、財產全數交付重整人,並對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的詢問負答覆義務。拒絕移交、隱匿毀損文件、隱匿毀棄財產、無故不答覆、捏造假債務五款行為,第四項各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法院裁定重整送達公司的那一刻,一場無聲的政變發生了。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全部被凍結。經營權和財產處分權從原本的經營團隊手中被剝奪,交給法院選任的重整人。這不是漸進式的權力交接,是瞬間切換。原來的董事長昨天還能簽支票調資金,今天他連公司的一張桌子都不能動。更狠的是第四項:如果你是董事或經理人,拒絕移交帳冊和財產,隱匿或毀損文件,甚至捏造假債務,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六萬元罰金。立法者不信任你,所以用刑罰逼你乖乖交出一切。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酷但很清楚:公司會走到重整這步,很可能就是原來的經營團隊搞砸的,繼續讓他們掌權只會讓債權人的損失擴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3 條為公司重整裁定之效力核心條文,規範法院裁定重整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即移屬重整人,原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並建立董事、經理人對重整人之移交義務與答覆義務,違反者課以刑事責任。本條與公司法第 282 條(重整聲請)、第 290 條(重整人選任)、第 292 條(重整登記公告)、第 294 條(程序當然停止)共同構成公司重整制度的權力交接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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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整裁定送達後公司還能繼續營業嗎?▾
可以,但經營決策由重整人作。員工照常上班、合約原則上有效,只是簽署權人換成重整人。
Q2重整人怎麼選出來的?▾
由法院依公司法第 290 條,徵詢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意見後選任,通常是律師、會計師或產業專家。
Q3拒絕移交帳冊真的會被判刑嗎?▾
會。第 293 條第四項明文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初犯多判拘役或罰金,但會啟動更深入的財產調查。
Q4重整期間員工薪水誰來付?▾
由重整人代表公司支付。員工薪資屬於優先債權(公司法第 296 條),清償順位優於一般無擔保債權人。
Q5重整跟破產有什麼不同?▾
重整目標是讓公司重建營運,破產是強制終結公司。重整經營權交重整人,破產交破產管理人。重整適用公開發行公司,破產適用所有債務人。
Q6股東在重整期間還有權利嗎?▾
股東會職權暫時停止,但重整計畫仍需關係人會議(含股東組)表決通過,並非完全被排除。
Q7重整失敗後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306 條,法院裁定終止重整,公司依其情況進行清算或宣告破產。
Q8重整人能解雇員工嗎?▾
可以,但須依勞動基準法走資遣程序。重整人代表公司行使僱主權,可基於業務調整精簡人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ompared_subject | law_basis | applicable_scope | management_power | creditor_treatment | goal |
|---|---|---|---|---|---|
| 公司重整(公司法 282-314) | 公司法 |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建更生可能 | 移交法院選任之重整人 | 依重整計畫分組受償 | 公司重建營運 |
| 公司清算(公司法 24-26、322-356) | 公司法 | 公司解散後處理剩餘財產 | 由清算人接手 | 按比例受償後分配剩餘給股東 | 公司法人格消滅 |
| 破產(破產法) | 破產法 | 資不抵債之公司或自然人 | 由法院選任之破產管理人接手 | 按破產債權順位受償 | 債務人財產強制處分 |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 非公司負責人之自然人債務人 | 債務人保留管理權,由監督人或管理人監督 | 更生方案或清算分配 | 自然人重建經濟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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