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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93 條(重整裁定之效力)

  1. 1.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2. 2.前項交接時,公司董事及經理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
  3. 3.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4. 4.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 二、隱匿或毀損有關公司業務或財務狀況之帳冊文件。 三、隱匿或毀棄公司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 四、無故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 五、捏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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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3 條規範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與財產處分權移交重整人,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職權停止,拒絕移交負刑事責任。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後,原董事還能管公司嗎?

依公司法第 293 條第一項,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權及財產管理處分權即移屬重整人,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職權應予停止。原董事與經理人轉變為「移交義務人」,必須將帳冊、印鑑、財產全數交付重整人,並對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的詢問負答覆義務。拒絕移交、隱匿毀損文件、隱匿毀棄財產、無故不答覆、捏造假債務五款行為,第四項各課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六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解讀

法院裁定重整送達公司的那一刻,一場無聲的政變發生了。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全部被凍結。經營權和財產處分權從原本的經營團隊手中被剝奪,交給法院選任的重整人。這不是漸進式的權力交接,是瞬間切換。原來的董事長昨天還能簽支票調資金,今天他連公司的一張桌子都不能動。更狠的是第四項:如果你是董事或經理人,拒絕移交帳冊和財產,隱匿或毀損文件,甚至捏造假債務,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加六萬元罰金。立法者不信任你,所以用刑罰逼你乖乖交出一切。這條的設計邏輯很冷酷但很清楚:公司會走到重整這步,很可能就是原來的經營團隊搞砸的,繼續讓他們掌權只會讓債權人的損失擴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3 條為公司重整裁定之效力核心條文,規範法院裁定重整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權與財產管理處分權即移屬重整人,原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並建立董事、經理人對重整人之移交義務與答覆義務,違反者課以刑事責任。本條與公司法第 282 條(重整聲請)、第 290 條(重整人選任)、第 292 條(重整登記公告)、第 294 條(程序當然停止)共同構成公司重整制度的權力交接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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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整裁定後原來的員工還要上班嗎?

要。重整不是清算,公司還在營運,只是經營權移轉給重整人。員工的勞動契約原則上繼續存在,薪資由重整人決定如何支付。但如果重整人認為有精簡人事的必要,可能會依勞動基準法進行資遣。內行人提示:員工薪資屬於優先債權(公司法第 296 條),在重整程序中的清償順位優於一般無擔保債權人。如果被欠薪,確保向重整監督人申報。

Q2拒絕移交帳冊真的會被關嗎?

法律上最重一年有期徒刑。實務上,如果是初犯且情節不嚴重,通常會被判處拘役或罰金,不一定入監。但重點不在刑度,而在附帶效果:被認定拒絕移交的人,法院和重整人會認為有隱匿資產的嫌疑,後續調查力度會大幅升級,名下個人財產也可能被追查。內行人提示:很多實務案例中,拒絕移交的真正代價不是刑罰本身,而是讓法院啟動更深入的財產調查,最終被發現的問題遠比帳冊本身嚴重。

Q3股東會職權被停止後,重大決策誰來做?

由重整人做。重整人依據法院核定的重整計畫執行公司業務,受重整監督人監督。股東會的職權在重整期間完全凍結,包括選任董事、分配盈餘、修改章程等。這聽起來對股東不公平,但邏輯是:公司走到重整,代表原來的治理機制已經失靈,繼續讓股東會運作可能阻礙重整進行。內行人提示:重整計畫最終仍需關係人會議(包含股東組)表決通過,所以股東不是被完全排除,只是被暫時凍結。

Q4公司法 293 條是什麼?

是公司重整裁定送達後的權力交接核心條文。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業務經營權與財產處分權即移屬重整人,原董事會、股東會、監察人職權停止。

Q5什麼叫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

指法院作成准許重整的裁定書,經由送達程序到達公司營業所或法定代理人手中的那一瞬間。送達時點即為經營權法律效力移轉的起算點,不是裁定作成時。

Q6重整人是什麼角色?

法院依公司法第 290 條選任,接管公司業務經營與財產處分權的人。通常是律師、會計師或產業專家。受重整監督人監督,並對法院負責。

Q7重整監督人跟重整人差在哪?

重整人是「執行者」直接接管公司經營,重整監督人是「監督者」見證交接、召集關係人會議、監督重整人執行重整計畫。兩者角色互相制衡。

Q8重整裁定後該怎麼移交?

確認送達時點 → 立即停止對外簽署 → 準備完整移交清冊(帳冊、印鑑、合約、不動產權狀) → 重整監督人見證下完成交接並簽收三方留存 → 對詢問如實答覆並書面留底。

Q9重整計畫怎麼通過?

由重整人擬定後,依公司法第 304 條提交關係人會議(分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優先債權人、股東四組),各組表決通過後送法院認可。

Q10怎麼證明已盡移交義務?

列詳細清冊、由重整監督人見證、雙方簽收三方留存、錄影存證、律師見證。實務上未列清冊或無第三方見證,日後爭議幾乎都會被認定移交不完整。

Q11拒絕移交的刑罰怎麼算?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初犯多判拘役或罰金,但會啟動更深入財產調查,個人資產可能被追查。

Q12公司法重整 vs 日本会社更生法差在哪?

設計邏輯幾乎一致(台灣繼受自日本)。差異在日本会社更生法是獨立法典,台灣放在公司法第九章;日本 2002 年大幅修正後流程更現代化,台灣仍維持 1966 年架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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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公司法 282-314)公司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有重建更生可能移交法院選任之重整人依重整計畫分組受償公司重建營運
公司清算(公司法 24-26、322-356)公司法公司解散後處理剩餘財產由清算人接手按比例受償後分配剩餘給股東公司法人格消滅
破產(破產法)破產法資不抵債之公司或自然人由法院選任之破產管理人接手按破產債權順位受償債務人財產強制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非公司負責人之自然人債務人債務人保留管理權,由監督人或管理人監督更生方案或清算分配自然人重建經濟生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32 条(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の効果 - 経営権の更生管財人への専属)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56조(관리인의 권한 - 회생절차 개시결정의 효력)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25 條(管理人接管職權)+ 第 73 條(重整期間經營權安排)
🇩🇪 德國InsO § 80(Übergang des Verwaltungs- und Verfügungsrechts auf den Insolvenzverwalter)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31-12(Pouvoirs de l'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dans la procédure de redressement)
🇺🇸 美國11 U.S.C. § 1107(Rights, powers, and duties of debtor in possession - Chapter 11;採 DIP 模式與大陸法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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