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5 條(裁定後法院之處分)
法院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一項第一、第二、第五及第六各款所為之處分,不因裁定重整失其效力,其未為各該款處分者,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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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5 條規定,法院於重整聲請階段依第 287 條所為之保全處分不因裁定重整而失效,法院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聲請或職權追加處分。
Q · 重整裁定下來之後,法院之前下的緊急處分還算嗎?
依公司法第 295 條,法院於重整聲請階段依第 287 條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所為之保全處分(公司財產保全、限制負責人權限、限制營業行為、其他必要處分),不因裁定重整而失其效力。若法院在聲請階段未為該等處分,於裁定重整後仍得依利害關係人或重整監督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追加裁定。
白話解讀
法院在收到重整聲請之後、裁定重整之前,可能已經做了一些緊急處分來防止公司資產被掏空:比如禁止公司處分財產、限制董事的權限、禁止股東轉讓股份等(第287條第1項列舉的那些措施)。問題來了:裁定重整之後,這些緊急處分還有效嗎?本條的答案是:不只有效,而且法院可以在裁定重整之後追加這些處分。換句話說,法院在重整聲請階段可能來不及做、或判斷當時不需要做的保全措施,進入重整後如果發現有必要,隨時可以補上。利害關係人和重整監督人都可以聲請,法院也能自己裁定。這條的存在等於告訴所有想趁亂撈一筆的人:法院的手不會因為重整裁定就縮回去,反而可能伸得更長。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5 條規範重整裁定前後保全處分之延續與追加效力,明定法院於重整聲請階段依第 287 條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所為之處分,於正式裁定重整後繼續有效,並賦予法院於裁定重整後依聲請或職權追加同類處分之權限,是公司重整程序中銜接「聲請保全」與「重整執行」的核心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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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95 條是什麼?▾
規範重整裁定前後保全處分之延續效力,明定法院於聲請階段所為之第 287 條保全處分不因重整裁定而失效,且法院得於裁定重整後追加。
Q2重整裁定後第 287 條保全處分還有效嗎?▾
依第 295 條,第 287 條第一項第一、二、五、六款的保全處分,於裁定重整後繼續有效,不會自動失效。
Q3重整監督人可以聲請法院追加保全處分嗎?▾
可以。第 295 條明定利害關係人、重整監督人均得聲請,法院亦得依職權裁定。
Q4第 287 條第一、二、五、六款分別是什麼?▾
第一款公司財產之保全、第二款限制公司負責人權限、第五款限制債務人營業行為、第六款其他必要處分。
Q5為什麼第 287 條第三、四、七款不在 295 條延續範圍?▾
第三、四、七款(公司債務清償限制、對公司債權人個別強制執行限制、選任檢查人)有其他特別規定處理,避免重複適用。
Q6如何聲請法院追加重整保全處分?▾
重整監督人或利害關係人提出聲請狀,敘明保全標的、急迫情形、必要性,向受理重整法院聲請。
Q7違反法院保全處分有什麼後果?▾
違反處分之行為對重整公司不生效力,行為人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違反董事限制處分者依公司法相關規定處罰。
Q8重整保全處分 vs 一般民事假扣押差在哪?▾
前者是法院在重整程序中依職權或聲請所下,目的在保護全體債權人;後者由個別債權人聲請,目的在保全個別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87 | art_295 |
|---|---|---|
| 適用階段 | 重整聲請後、裁定重整前 | 裁定重整後(延續 + 追加) |
| 處分種類 | 第一至七款全部 | 限於第一、二、五、六款 |
| 聲請人 | 利害關係人或法院職權 | 利害關係人、重整監督人、法院職權 |
| 處分效力期間 | 至裁定重整前 | 重整程序進行期間持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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