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6 條將重整裁定前成立的債權分為三層:有擔保、優先、無擔保,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我的債權拿得回來嗎?
看你的債權成立時間與有無擔保,分三層受償
依公司法第 296 條,重整裁定前成立的債權都是重整債權,依據擔保狀況分三層:有抵押、質押或留置權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排最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者為「優先重整債權」排第二;其餘為「無擔保重整債權」排最後。一旦進入重整,你不能單獨起訴、查封或私下談清償,必須依重整程序受償。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應向重整人主張。
你對一家重整公司有債權,不管是它欠你的貨款、借你的錢、還是你替它擔保代償的金額,只要這筆債權在重整裁定之前就成立了,它就被強制分類到「重整債權」這個框架裡。框架裡再細分三層:有擔保的(你手上有它的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排最前面;依法有優先權的(例如員工薪資、稅款)排第二;什麼擔保都沒有的普通債權排最後。分類的殘酷之處在於:一旦進入這個框架,你不能再單獨行動。不能去法院告它要錢,不能去查封它的財產,不能私下跟它談個別清償。所有的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你被鎖在這張牌桌上,牌桌上的規則不是你能選的。第三項補了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出口:如果你在重整公司那邊寄放了東西(取回權),或者你們之間有互負債務可以抵銷的(抵銷權),這些權利要向重整人主張,不是向原來的公司經營團隊主張。
公司法第 296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中債權分類與行使限制的總則性規範。本條建立三層債權分類(有擔保、優先、無擔保),確立重整裁定前成立債權之強制集體受償原則,並準用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計算規則,同時規範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之行使對象為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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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固定比例,完全取決於重整計畫的內容。重整計畫由重整人擬定,經關係人會議(含無擔保債權人組)表決通過後由法院認可。實務上無擔保債權的受償比例從 10% 到 50% 都有,取決於公司的資產狀況和重整可行性。內行人提示:關係人會議上的投票權是按債權金額比例計算的,大額債權人的聲音遠大於小額債權人。如果你是小額債權人,可以考慮聯合其他同類債權人一起行動。
裁定後供貨產生的債權是共益債務,不是重整債權。共益債務可以隨時清償,不受重整程序的限制,也不需要排隊。但前提是你的供貨是經重整人同意的。如果重整人沒有跟你訂新的供貨契約,你自己繼續送貨過去,那筆錢的性質就可能有爭議。內行人提示:重整裁定後要繼續跟該公司做生意,務必跟重整人簽書面確認,這是保護你的貨款被認定為共益債務的最重要證據。
如果你欠重整公司 50 萬,重整公司也欠你 200 萬,你可以向重整人提出書面抵銷主張,用你欠的 50 萬去抵你的 200 萬債權。抵銷後你的重整債權變成 150 萬。這 50 萬等於 100% 受償了,不用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內行人提示:抵銷權有一些限制,如果你的債務是在知道重整聲請之後才取得的,或者是為了創造抵銷機會而故意承擔的,法院可能不允許抵銷(準用破產法第 114 條的規定)。
規範公司重整中債權的分類與行使限制,將重整裁定前的債權強制分三層受償,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條文。
有擔保(持抵押/質/留置權)排第一、優先(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排第二、無擔保(普通債權)排第三,三層受償率天差地遠。
債權人對重整公司持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之債權,於重整程序中受償順位最優先,通常受償率 80% 以上。
成立時間不同:裁定前成立是重整債權須排隊受償,裁定後為維持營運所生是共益債務可隨時清償。
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提出書面債權申報,檢附證明文件,逾期不報喪失受償資格,但不可歸責事由可於 15 日內補報。
本金加計至重整裁定日為止之利息,準用破產法停止計算利息原則,將來債權與附條件債權另依破產法計算。
對寄存於公司之動產備妥所有權證明,向重整人提出書面取回主張,重整人審查正當性後返還。
債權人對公司互負債務時可主張抵銷,用己方債務沖抵自己債權,向重整人提出書面抵銷聲明,相當於該部分 100% 受償。
重整目的是讓公司重生繼續營運(適用公司法),破產目的是清算公司結束營運(適用破產法),重整中公司還活著。
| 比較面向 | secured_claim | priority_claim | unsecured_claim | estate_claim |
|---|---|---|---|---|
| 受償順位 | 第一順位(有抵押、質、留置) | 第二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 | 第三順位(無擔保普通債權) | 不適用順位(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
| 成立時間 | 重整裁定前 | 重整裁定前 | 重整裁定前 | 重整裁定後(為共益目的而生) |
| 個別行使權利 | 禁止個別拍賣 | 禁止個別追償 | 禁止個別追償 | 可向重整人請求即時清償 |
| 受償率(實務參考) | 通常 80-100%(在擔保物價值內) | 60-100% | 10-50%(依重整計畫) | 100%(隨時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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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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