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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96重整債權之種類與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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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2. 2.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3. 3.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6 條將重整裁定前成立的債權分為三層:有擔保、優先、無擔保,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我的債權拿得回來嗎?

看你的債權成立時間與有無擔保,分三層受償

依公司法第 296 條,重整裁定前成立的債權都是重整債權,依據擔保狀況分三層:有抵押、質押或留置權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排最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者為「優先重整債權」排第二;其餘為「無擔保重整債權」排最後。一旦進入重整,你不能單獨起訴、查封或私下談清償,必須依重整程序受償。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應向重整人主張。

白話解讀

你對一家重整公司有債權,不管是它欠你的貨款、借你的錢、還是你替它擔保代償的金額,只要這筆債權在重整裁定之前就成立了,它就被強制分類到「重整債權」這個框架裡。框架裡再細分三層:有擔保的(你手上有它的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排最前面;依法有優先權的(例如員工薪資、稅款)排第二;什麼擔保都沒有的普通債權排最後。分類的殘酷之處在於:一旦進入這個框架,你不能再單獨行動。不能去法院告它要錢,不能去查封它的財產,不能私下跟它談個別清償。所有的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你被鎖在這張牌桌上,牌桌上的規則不是你能選的。第三項補了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出口:如果你在重整公司那邊寄放了東西(取回權),或者你們之間有互負債務可以抵銷的(抵銷權),這些權利要向重整人主張,不是向原來的公司經營團隊主張。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6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中債權分類與行使限制的總則性規範。本條建立三層債權分類(有擔保、優先、無擔保),確立重整裁定前成立債權之強制集體受償原則,並準用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計算規則,同時規範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之行使對象為重整人。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沒擔保的債權在重整裡能拿回多少?

沒有固定比例,完全取決於重整計畫的內容。重整計畫由重整人擬定,經關係人會議(含無擔保債權人組)表決通過後由法院認可。實務上無擔保債權的受償比例從 10% 到 50% 都有,取決於公司的資產狀況和重整可行性。內行人提示:關係人會議上的投票權是按債權金額比例計算的,大額債權人的聲音遠大於小額債權人。如果你是小額債權人,可以考慮聯合其他同類債權人一起行動。

Q2裁定重整之後我繼續供貨給公司,貨款怎麼算?

裁定後供貨產生的債權是共益債務,不是重整債權。共益債務可以隨時清償,不受重整程序的限制,也不需要排隊。但前提是你的供貨是經重整人同意的。如果重整人沒有跟你訂新的供貨契約,你自己繼續送貨過去,那筆錢的性質就可能有爭議。內行人提示:重整裁定後要繼續跟該公司做生意,務必跟重整人簽書面確認,這是保護你的貨款被認定為共益債務的最重要證據。

Q3抵銷權怎麼行使?

如果你欠重整公司 50 萬,重整公司也欠你 200 萬,你可以向重整人提出書面抵銷主張,用你欠的 50 萬去抵你的 200 萬債權。抵銷後你的重整債權變成 150 萬。這 50 萬等於 100% 受償了,不用跟其他債權人排隊。內行人提示:抵銷權有一些限制,如果你的債務是在知道重整聲請之後才取得的,或者是為了創造抵銷機會而故意承擔的,法院可能不允許抵銷(準用破產法第 114 條的規定)。

Q4公司法 296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中債權的分類與行使限制,將重整裁定前的債權強制分三層受償,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條文。

Q5重整債權三種分類差在哪?

有擔保(持抵押/質/留置權)排第一、優先(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排第二、無擔保(普通債權)排第三,三層受償率天差地遠。

Q6什麼是有擔保重整債權?

債權人對重整公司持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之債權,於重整程序中受償順位最優先,通常受償率 80% 以上。

Q7重整債權跟共益債務有什麼不同?

成立時間不同:裁定前成立是重整債權須排隊受償,裁定後為維持營運所生是共益債務可隨時清償。

Q8公司重整時債權人怎麼申報?

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提出書面債權申報,檢附證明文件,逾期不報喪失受償資格,但不可歸責事由可於 15 日內補報。

Q9重整債權怎麼計算金額?

本金加計至重整裁定日為止之利息,準用破產法停止計算利息原則,將來債權與附條件債權另依破產法計算。

Q10重整中怎麼行使取回權?

對寄存於公司之動產備妥所有權證明,向重整人提出書面取回主張,重整人審查正當性後返還。

Q11怎麼計算重整下的抵銷權?

債權人對公司互負債務時可主張抵銷,用己方債務沖抵自己債權,向重整人提出書面抵銷聲明,相當於該部分 100% 受償。

Q12重整 vs 破產差在哪?

重整目的是讓公司重生繼續營運(適用公司法),破產目的是清算公司結束營運(適用破產法),重整中公司還活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cured_claimpriority_claimunsecured_claimestate_claim
受償順位第一順位(有抵押、質、留置)第二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第三順位(無擔保普通債權)不適用順位(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成立時間重整裁定前重整裁定前重整裁定前重整裁定後(為共益目的而生)
個別行使權利禁止個別拍賣禁止個別追償禁止個別追償可向重整人請求即時清償
受償率(實務參考)通常 80-100%(在擔保物價值內)60-100%10-50%(依重整計畫)100%(隨時清償)

secured_claim

受償順位
第一順位(有抵押、質、留置)
成立時間
重整裁定前
個別行使權利
禁止個別拍賣
受償率(實務參考)
通常 80-100%(在擔保物價值內)

priority_claim

受償順位
第二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
成立時間
重整裁定前
個別行使權利
禁止個別追償
受償率(實務參考)
60-100%

unsecured_claim

受償順位
第三順位(無擔保普通債權)
成立時間
重整裁定前
個別行使權利
禁止個別追償
受償率(實務參考)
10-50%(依重整計畫)

estate_claim

受償順位
不適用順位(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成立時間
重整裁定後(為共益目的而生)
個別行使權利
可向重整人請求即時清償
受償率(實務參考)
100%(隨時清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7

TW公司法第 296 條(重整債權分類)
日本会社更生法第 135 條(更生債權の屆出)+ 第 168 條(更生債權の分類)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118條(회생채권의 범위와 분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 82 條(重整中債權分類表決組)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38(Insolvenzgläubiger)+ § 39(Nachrangige Insolvenzgläubiger)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626-25 et suivants(déclaration des créances en sauvegarde / redressement)
美國11 U.S.C. § 101(5) + § 1129(Chapter 11 claims classific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350323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 債權名詞
  • 抵押權名詞
  • 質權名詞
  • 留置權名詞
  • 擔保名詞
  • 名詞
  • 破產法法規
(0350323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在中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於設立後十五日內,呈由所在地主管官署轉呈中央主管官署聲請登記。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聲請登記期限之規定時,得科五百元以下之罰鍰。

(0550705 全文修正)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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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96 條規定:「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9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9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