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6 條(重整債權之種類與限制)
- 1.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 2.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 3.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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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6 條將重整裁定前成立的債權分為三層:有擔保、優先、無擔保,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我的債權拿得回來嗎?
依公司法第 296 條,重整裁定前成立的債權都是重整債權,依據擔保狀況分三層:有抵押、質押或留置權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排最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者為「優先重整債權」排第二;其餘為「無擔保重整債權」排最後。一旦進入重整,你不能單獨起訴、查封或私下談清償,必須依重整程序受償。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應向重整人主張。
白話解讀
你對一家重整公司有債權,不管是它欠你的貨款、借你的錢、還是你替它擔保代償的金額,只要這筆債權在重整裁定之前就成立了,它就被強制分類到「重整債權」這個框架裡。框架裡再細分三層:有擔保的(你手上有它的不動產抵押或動產質押)排最前面;依法有優先權的(例如員工薪資、稅款)排第二;什麼擔保都沒有的普通債權排最後。分類的殘酷之處在於:一旦進入這個框架,你不能再單獨行動。不能去法院告它要錢,不能去查封它的財產,不能私下跟它談個別清償。所有的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你被鎖在這張牌桌上,牌桌上的規則不是你能選的。第三項補了一個實務上很重要的出口:如果你在重整公司那邊寄放了東西(取回權),或者你們之間有互負債務可以抵銷的(抵銷權),這些權利要向重整人主張,不是向原來的公司經營團隊主張。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6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中債權分類與行使限制的總則性規範。本條建立三層債權分類(有擔保、優先、無擔保),確立重整裁定前成立債權之強制集體受償原則,並準用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計算規則,同時規範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之行使對象為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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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96 條是什麼?▾
規範公司重整中債權的分類與行使限制,建立三層受償順位。
Q2重整債權有哪幾種?▾
三種:有擔保、優先、無擔保,依擔保狀況排順位。
Q3公司重整後我可以告它要錢嗎?▾
不行,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要在程序內申報。
Q4什麼是有擔保重整債權?▾
有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為擔保的債權,排第一順位。
Q5員工薪資算哪種重整債權?▾
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屬優先重整債權,排第二順位。
Q6重整裁定後新發生的債務怎麼算?▾
屬共益債務,不是重整債權,可隨時清償不用排隊。
Q7重整時可以行使抵銷權嗎?▾
可以,但要向重整人主張,不是向原經營團隊。
Q8重整債權準用破產法什麼規定?▾
準用破產債權節的計算規定,但別除權、優先權除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cured_claim | priority_claim | unsecured_claim | estate_claim |
|---|---|---|---|---|
| 受償順位 | 第一順位(有抵押、質、留置) | 第二順位(員工薪資、稅款等法定優先) | 第三順位(無擔保普通債權) | 不適用順位(共益債務,隨時清償) |
| 成立時間 | 重整裁定前 | 重整裁定前 | 重整裁定前 | 重整裁定後(為共益目的而生) |
| 個別行使權利 | 禁止個別拍賣 | 禁止個別追償 | 禁止個別追償 | 可向重整人請求即時清償 |
| 受償率(實務參考) | 通常 80-100%(在擔保物價值內) | 60-100% | 10-50%(依重整計畫) | 100%(隨時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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