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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96 條(重整債權之種類與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2. 破產法破產債權節之規定,於前項債權準用之。但其中有關別除權及優先權之規定,不在此限。
  3. 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之行使,應向重整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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