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7 條
- 1.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
- 2.前項應為申報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依限申報者,得於事由終止後十五日內補報之。但重整計畫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
- 3.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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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7 條規定重整債權人須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債權,未申報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補報以重整計畫可決前為限。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欠我錢的話我要做什麼?
依公司法第 297 條,公司被法院裁定重整後,所有對該公司有債權的人都必須在法院公告的期限內,提出能證明債權存在的文件(合約、發票、匯款紀錄等)向重整監督人申報。完成申報者,時效中斷且取得分配資格;未申報者,債權雖仍存在,但在重整程序中不得受清償。因不可歸責事由錯過者,可於事由終止後 15 日內補報,但重整計畫經關係人會議可決後即不得補報。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程序,就像一艘正在沉沒但還有機會修復的船。你是債權人,也就是那個被公司欠錢的人。這時候你面前有一扇門:在法院公告的期限內,拿出證明你債權存在的文件(合約、發票、匯款紀錄),向重整監督人申報。走進這扇門,你的債權時效中斷(不會因為時間過了而消滅),而且你有資格在重整計畫裡分到錢。不走進去?你的債權還在,但在整個重整程序裡形同隱形,一毛都拿不到。如果你因為不可歸責的原因(重病住院、根本不知道公司重整)錯過期限,還有 15 天的補報窗口。但這扇窗有個鐵門:一旦關係人會議已經表決通過重整計畫,補報的門就永遠關上了。股東不用申報,名簿上有名字就算數。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7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中之債權申報規範,要求重整債權人於法院公告期限內向重整監督人提出證明文件完成申報,方能依重整程序受清償;同時設有不可歸責事由之 15 日補報窗口(以重整計畫可決為終點),並明定股東權利依股東名簿記載免申報。本條為台灣公司法第五章公司重整制度中所有債權人的程序入場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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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重整債權申報期限是多久?▾
依法院公告為準,通常裁定後 30 日至 3 個月不等,逾期不可歸責者另有 15 日補報窗口
Q2沒有書面合約只有 LINE 對話能申報嗎?▾
可以,條文要求「足資證明」的文件,對話紀錄+匯款紀錄等可組成證據鏈
Q3股東要不要申報重整債權?▾
不用。股東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直接認定,不需另行申報
Q4錯過申報期限怎麼辦?▾
若為不可歸責事由(如人在海外未受通知),事由終止後 15 日內可補報,但重整計畫可決後即不得補報
Q5申報債權後時效會中斷嗎?▾
會。條文明定「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是申報的核心法律效果之一
Q6重整債權跟破產債權差在哪?▾
重整目標是公司繼續營運按計畫清償,破產是清算後分配剩餘財產,程序與順位設計不同
Q7薪資、退休金、資遣費算重整債權嗎?▾
算,且依勞基法可能享有優先受償順位,但仍須在期限內申報才能行使優先權
Q8未申報的債權公司重整成功後還能告嗎?▾
依條文「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重整計畫經法院認可後,未申報債權通常被排除於計畫外,實務見解多認為視同消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重整債權人 | 股東 | 破產債權人 |
|---|---|---|---|
| 申報義務 | 強制申報,未申報不得受清償 | 免申報,依股東名簿認定 | 依破產法第 65 條準用,亦須申報 |
| 時效效果 | 申報即中斷時效 | 不適用時效問題 | 申報亦中斷時效 |
| 補報窗口 | 不可歸責事由 15 日內,重整計畫可決前 | 不適用 | 依破產法另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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