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8 條(重整監督人之任務)
- 1.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期日之三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
- 2.重整債權人之表決權,以其債權之金額比例定之;股東表決權,依公司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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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8 條規定重整監督人須在權利申報期滿後製作四份清冊(優先、有擔保、無擔保債權人及股東),審查期日三日前公開備置。
Q · 重整監督人做的那份清冊到底是什麼?我能去看嗎?
依公司法第 298 條第一項,重整監督人在權利申報期間結束後,須依初步審查結果製作四份清冊: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股東各一份。每份載明你的權利性質、金額、表決權數額。清冊須在法院審查期日的三日前聲報法院並公開備置於指定處所,供所有利害關係人查閱。表決權的計算方式:債權人按金額比例、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
白話解讀
債權人們各自申報完畢,接下來呢?重整監督人要做一件至關重要的事:把所有申報資料整理成四份清冊。優先重整債權人一份、有擔保重整債權人一份、無擔保重整債權人一份、股東一份。每份清冊上寫清楚:你是誰、你的權利是什麼性質、值多少錢、你有幾票表決權。這四份清冊不只是名單,它們決定了整個重整程序的權力版圖。你被歸在哪一類、你的金額被認定多少、你的票數有多少,全都寫在這裡。清冊必須在法院審查日的三天前送到法院並公開陳列。為什麼?因為這是所有利害關係人檢查「我有沒有被搞錯」的最後機會。表決權的算法也在這條:債權人按金額比例,股東按章程規定。錢越多,話語權越大。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8 條為重整程序中的「清冊製作條」,要求重整監督人於債權人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依初步審查結果分四類製作清冊(優先、有擔保、無擔保債權人及股東),明定權利性質、金額與表決權數額,須於法院審查期日前三日公開備置,作為後續分組表決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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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整清冊跟我有什麼關係?▾
決定你在重整程序裡有幾票、被歸在哪一組、最後能分多少錢
Q2重整監督人會故意把我的債權算少嗎?▾
故意難說,但人為疏漏常見。清冊備置三天是你最低成本糾錯的時機
Q3我沒去看清冊會怎樣?▾
錯誤可能定型。錯過備置期,得在法院審查日(299 條)才能異議,舉證壓力大
Q4表決權怎麼算?▾
債權人按債權金額比例、股東按公司章程規定
Q5四份清冊為什麼要分開?▾
因為後續是分組表決(302 條),每組各自過半,分組決定了表決權力結構
Q6小債權人完全沒影響力嗎?▾
單獨確實有限,但聯合同組小額債權人可形成關鍵少數,影響該組過半門檻
Q7清冊在哪裡可以看?▾
法院公告的「適當處所」備置,須親自或委託律師前往查閱,期間僅三日
Q8我債權金額被低估了怎麼辦?▾
備置期內準備佐證資料(合約、發票、本票、銀行明細),於 299 條審查日提出異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definition | voting_basis | examples |
|---|---|---|---|
| 優先重整債權人 | 依法律規定有優先受償地位的債權 | 按優先債權金額比例 | 勞工薪資、稅捐、社會保險費 |
| 有擔保重整債權人 | 有擔保物權(抵押、質權)作擔保的債權 | 按有擔保債權金額比例 | 銀行抵押貸款、設備融資擔保 |
| 無擔保重整債權人 | 純信用借貸或無擔保物權之普通債權 | 按無擔保債權金額比例 | 供應商貨款、聯貸無擔保部位、員工資遣費(非優先部分) |
| 股東 | 持有公司股份的權利人 | 依公司章程規定(通常按持股比例) | 普通股、特別股股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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