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9 條(重整監督人之裁定)
- 1.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前款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一款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
- 2.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
- 3.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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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9 條規定法院作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申報期、審查期與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三大時間節點。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後,債權人有多久可以申報債權?
依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一項第一款,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決定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日,期間為裁定日起 10 日以上、30 日以下。確切日期由法院在裁定中指定,並依同法第 291 條公告。錯過申報窗口的債權人原則上無法參與重整計畫的分配,等於失去受償順位。
白話解讀
法院裁定公司進入重整的那一刻,並不是直接把鑰匙丟給某個人開始救公司。第一步是安排一個「裁判」進場。重整監督人必須是對公司業務有專業學識和經營經驗的人,或者是金融機構。他的角色不是自己去經營公司,而是盯著經營公司的人(重整人)不要亂來。但對你來說真正要命的不是誰當監督人,而是法院同時敲定的三個時間節點。第一,債權和股東權的申報截止日:裁定後 10 到 30 天,過了就可能被排除在重整計畫之外。第二,審查日:申報截止後 10 天內。第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申報截止後 30 天內,這場會議決定重整方向。三個節點環環相扣,錯過第一個,後面兩個跟你就沒有關係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9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啟動條款,規範法院作出重整裁定時必須同時完成的選任與時間決定:選任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日(裁定後 10 至 30 日)、審查期日(申報期屆滿後 10 日內)、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申報期屆滿後 30 日內)。第二項明定重整監督人受法院監督並得隨時改選,第三項規定多人監督時採過半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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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債權申報截止日過了才發現公司重整,還有救嗎?▾
原則上逾期未申報的債權不能參與重整計畫的分配。但如果你能證明未申報不是因為你的過失(例如法院沒有通知你而你也不是公司名冊上的已知債權人),實務上有少數案例允許補報。但這是例外中的例外,不能當作常態。
Q2重整監督人可以自己辭職嗎?▾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監督人的辭職程序,但實務上監督人可以向法院聲請解任。重點是法院有隨時改選的權力(公司法 §289 第二項),如果監督人認為自己有利益衝突或無法勝任,向法院說明並聲請改選是合理的做法。
Q3公司法第 289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申報、審查、第一次關係人會議三大期日,是公司重整程序的時間表骨架。
Q4重整監督人是誰?做什麼?▾
由法院選任的具專業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職責是監督重整人不要亂來,但不直接經營公司。可被法院隨時改選。
Q5重整三大期日是什麼?▾
申報期(裁定後 10-30 日)、審查期(申報後 10 日內)、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申報後 30 日內),三扇依序關閉的門。
Q6什麼叫關係人會議?▾
由重整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組成的會議,依公司法 §300 分組表決重整計畫,是少數債權人能直接影響重整結果的場合。
Q7公司重整怎麼申報債權?▾
查法院公告 → 計算申報截止日 → 備齊借據合約等證明 → 至指定地點申報 → 出席審查期日說明 → 參與第一次關係人會議。
Q8債權申報要準備什麼文件?▾
借據、合約、發票、匯款紀錄、對帳單、利息計算書、催告函等。本金、利息、違約金分別計算清楚,文件越完整審查通過率越高。
Q9錯過申報期還能補申報嗎?▾
原則上不能。但若能證明逾期非可歸責於己(如非已知債權人未受通知),實務有少數案例允許補報,例外從嚴。
Q10如何監督重整監督人?▾
如發現監督人偏袒公司或特定債權人,可具狀向法院陳報。法院有權依公司法 §289 第二項隨時改選。
Q11重整監督人 vs 重整人差在哪?▾
監督人是裁判(§289),重整人是球員(§290)。監督人不做經營決策,但重整人重大決策須經監督人同意。
Q12公司重整 vs 公司清算差在哪?▾
重整:救公司,維持營運價值,債權人受償率通常較高但時間長。清算:解散變現,依公司法 §330 順位分配剩餘財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reorganization | company_liquidation | winner_for_creditors |
|---|---|---|---|
| 啟動門檻 | 向法院聲請重整,須具備公司法 §282 要件(資產可繼續經營且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 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門檻較低 | 視個案:能救則重整,無望則清算 |
| 債權人受償順位 | 依重整計畫分配,可能折讓或分期 | 依公司法 §330 及破產法順位清償,剩餘財產不足則受償有限 | 重整通常受償率較高但時間長 |
| 申報期限 | 公司法 §289 規定裁定日起 10-30 日 | 公司法 §327 規定清算人公告催報 3 個月以上 | 清算申報期較寬鬆 |
| 公司經營權 | 由重整人接管,原董事會權限停止(公司法 §293) | 由清算人接管,公司法人格存續至清算完結 | 重整保留營運價值,清算僅變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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