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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89 條(重整監督人之裁定)

  1. 1.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選任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債權及股東權之申報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裁定之日起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 二、所申報之債權及股東權之審查期日及場所,其期間應在前款申報期間屆滿後十日以內。 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及場所,其期日應在第一款申報期間屆滿後三十日以內。
  2. 2.前項重整監督人,應受法院監督,並得由法院隨時改選。
  3. 3.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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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9 條規定法院作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申報期、審查期與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三大時間節點。

Q · 公司被裁定重整後,債權人有多久可以申報債權?

依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一項第一款,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決定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日,期間為裁定日起 10 日以上、30 日以下。確切日期由法院在裁定中指定,並依同法第 291 條公告。錯過申報窗口的債權人原則上無法參與重整計畫的分配,等於失去受償順位。

白話解讀

法院裁定公司進入重整的那一刻,並不是直接把鑰匙丟給某個人開始救公司。第一步是安排一個「裁判」進場。重整監督人必須是對公司業務有專業學識和經營經驗的人,或者是金融機構。他的角色不是自己去經營公司,而是盯著經營公司的人(重整人)不要亂來。但對你來說真正要命的不是誰當監督人,而是法院同時敲定的三個時間節點。第一,債權和股東權的申報截止日:裁定後 10 到 30 天,過了就可能被排除在重整計畫之外。第二,審查日:申報截止後 10 天內。第三,第一次關係人會議:申報截止後 30 天內,這場會議決定重整方向。三個節點環環相扣,錯過第一個,後面兩個跟你就沒有關係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9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啟動條款,規範法院作出重整裁定時必須同時完成的選任與時間決定:選任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為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及股東權申報期日(裁定後 10 至 30 日)、審查期日(申報期屆滿後 10 日內)、第一次關係人會議期日(申報期屆滿後 30 日內)。第二項明定重整監督人受法院監督並得隨時改選,第三項規定多人監督時採過半數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289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為重整裁定時,應選任重整監督人並決定債權申報、審查、第一次關係人會議三大期日,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入口條款。

Q2公司重整債權申報期限多久?

依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一項第一款,申報期間為裁定日起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確切日期由法院在裁定中決定。

Q3重整監督人是誰?由誰選任?

由法院在作出重整裁定時,從具有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中選任。受法院監督,可隨時改選。

Q4錯過債權申報期限怎麼辦?

原則上無法參與重整計畫的分配。少數情況下,能證明逾期非可歸責於己(例如非已知債權人未獲通知)可向法院聲請補報,但例外從嚴。

Q5重整監督人和重整人有什麼差別?

監督人是裁判(公司法 §289),重整人是球員(公司法 §290)。監督人不做經營決策,但重整人重大決策須經監督人同意。

Q6重整監督人可以是個人嗎?

可以。條文規定「具專門學識及經營經驗者或金融機構」,個人專家(會計師、律師、退休經理人)和金融機構均可。

Q7第一次關係人會議多久內舉行?

依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一項第三款,須在債權申報期屆滿後 30 日內舉行,由重整監督人召集。

Q8重整監督人有數人時如何決議?

依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三項,重整事務之監督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之,採多數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mpany_reorganizationcompany_liquidationwinner_for_creditors
啟動門檻向法院聲請重整,須具備公司法 §282 要件(資產可繼續經營且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解散後即進入清算程序,門檻較低視個案:能救則重整,無望則清算
債權人受償順位依重整計畫分配,可能折讓或分期依公司法 §330 及破產法順位清償,剩餘財產不足則受償有限重整通常受償率較高但時間長
申報期限公司法 §289 規定裁定日起 10-30 日公司法 §327 規定清算人公告催報 3 個月以上清算申報期較寬鬆
公司經營權由重整人接管,原董事會權限停止(公司法 §293)由清算人接管,公司法人格存續至清算完結重整保留營運價值,清算僅變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67 条(管財人の選任)+ 第 138 条(更生債権の届出期間)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74조(관리인의 선임)+ 제148조(채권신고기간)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22 條(管理人指定)+ 第 45 條(債權申報期限)
🇩🇪 德國InsO § 56(Bestellung des Insolvenzverwalters)+ § 28(Anmeldungsfris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9(désignation de l'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L. 622-24(déclaration des créances)
🇺🇸 美國11 U.S.C. § 1104(Appointment of Trustee/Examiner in Chapter 11)+ Bankruptcy Rule 3003(Filing of Proofs of Cla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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