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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4 分鐘4 分鐘4 分

公司法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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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8 條原規範重整聲請駁回七款事由,於民國 90 年刪除,現分別移至第 283-1 條及第 285-1 條第 3 項。

Q · 公司法第 288 條還有效嗎?我在書上看到這條怎麼回事?

已刪除,駁回事由移至 283-1 和 285-1

公司法第 288 條已於民國 90 年(2001 年)刪除,現行法不再存在。原條文規定法院應駁回公司重整聲請之七種事由,修法時依性質拆解:程序性駁回事由移至第 283 條之 1,實體性駁回事由移至第 285 條之 1 第 3 項。舊版教科書或判決書若引用本條,請查閱現行第 283-1 條與第 285-1 條對照。

白話解讀

這條原本規定法院應駁回公司重整聲請的七種情形,是重整程序的守門條款。民國90年修法時,立法者將這些駁回事由拆散搬到第283條之1和第285條之1第3項,讓條文架構更清晰,本條因此功成身退被刪除。它的歷史意義在於見證了台灣公司重整制度從粗放到精細的演進過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8 條原為公司重整聲請駁回事由之總綱規定,列舉法院應駁回重整聲請之七種情形。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將此七款駁回事由依性質拆解整併至第 283 條之 1 及第 285 條之 1 第 3 項,本條因此刪除,現行已無實質效力。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第 288 條還有效嗎?

已刪除,駁回事由移至第 283 條之 1 及第 285 條之 1 第 3 項。公司法第 288 條於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刪除,原規定法院應駁回公司重整聲請之七種事由,依性質拆解:程序性駁回事由移至第 283-1 條,實體性駁回事由移至第 285-1 條第 3 項。

Q2公司法第 288 條為什麼被刪除?

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時,立法者認為將程序與實體駁回事由併列在同一條文不夠清晰,於是將七款駁回事由依性質拆解,移至第 283-1 條(程序)和第 285-1 條第 3 項(實體),本條因此功成身退。此次修法是公司法自制定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

Q3舊判決引用公司法 288 條怎麼辦?

對照修法沿革逐款比對:原 288 條程序性駁回款(如聲請程式不備、無公開發行有價證券)對應到現行第 283-1 條,原 288 條實體性駁回款(如顯無重整可能、無重整價值)對應到現行第 285-1 條第 3 項。實務上判決書資料庫可查閱修法前後對照表確認。

Q4公司法 288 條是什麼?

原規範公司重整聲請駁回七款事由的總綱條文,民國 90 年已刪除,內容移至 283-1 和 285-1 第 3 項。

Q5公司重整駁回事由是什麼?

法院認為重整聲請不符法定程式(程序性)或公司顯無重整可能(實體性)時,依法駁回聲請的法律依據。

Q6民國 90 年公司法大修改了什麼?

回應企業全球化、電子化、公司治理需求,全面調整公司設立、財務、重整、公開發行等制度,是公司法史上規模最大修正。

Q7公司重整制度起源是什麼?

源自美國 1934 年破產法 Chapter X,經日本 1952 年會社更生法繼受並改為大陸法系體例,ROC 民國 55 年增訂於公司法。

Q8舊判決引用公司法 288 條怎麼查?

對照修法沿革表逐款比對到現行 283-1 或 285-1 第 3 項,再到法院判決書系統用新條號重查。

Q9公司重整聲請駁回怎麼救濟?

依民事訴訟法及非訟事件法規定提抗告,或補正瑕疵後重新聲請;實體性駁回較難救濟。

Q10公司重整聲請要符合什麼要件才不會被駁回?

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有重建希望、聲請程式完備、有重整實益。看 282 條與 285-1 條的正面要件。

Q11怎麼確認某條文是否已刪除?

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的「條文沿革」或「歷次修正」,已刪除條文會標示「(刪除)」並附修法日期。

Q12公司法 288 vs 283-1 條差在哪?

288 條是舊條文總綱(已刪除),283-1 條是現行程序性駁回事由(如聲請程式不備、無公開發行),承接 288 條程序性款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labelscopestatus
民國 90 年修法前(公司法 288 條)公司重整聲請駁回七款事由總綱已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司法 283-1 條)程序性駁回:聲請程式不備、無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等現行有效
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司法 285-1 條第 3 項)實體性駁回:無重整價值或顯無重整可能等現行有效

scope

民國 90 年修法前(公司法 288 條)
公司重整聲請駁回七款事由總綱
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司法 283-1 條)
程序性駁回:聲請程式不備、無公開發行有價證券等
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司法 285-1 條第 3 項)
實體性駁回:無重整價值或顯無重整可能等

status

民國 90 年修法前(公司法 288 條)
已刪除
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司法 283-1 條)
現行有效
民國 90 年修法後(公司法 285-1 條第 3 項)
現行有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会社更生法第 41 条(更生手続開始の申立ての棄却)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42 조(회생절차개시신청의 기각)
德國InsO § 26(Abweisung mangels Masse)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31-7(procédure de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rejet)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r dismissal of Chapter 11 ca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350323 全文修正)

兩合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七、公司未依本法公開財務者。

(0590818 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四、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五、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六、公司已解散者。   七、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立法理由第七款移列為第二款並修正為「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以下各款款次遞改。

(0901025 刪除)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已移至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三款及第七款已列入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爰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350323 全文修正)

兩合公司解散事由之規定,於股份兩合公司準用之。

(0550705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聲請事項有不實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營業狀況,依合理財務費用負擔標準,無經營價值者。   七、公司未依本法公開財務者。

(0590818 修正)

第七款移列為第二款並修正為「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以下各款款次遞改。

(0901025 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原條文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已移至第二百八十三條之一,第三款及第七款已列入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三項,爰刪除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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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88 條規定:「(刪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88 條的立法沿革共 4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