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7 條(裁定前法院之處分)
- 1.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 2.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 3.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
- 4.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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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7 條規範法院於重整裁定前的六種緊急處分,包含財產保全、業務限制、停止強制執行、禁止記名股票轉讓等,最長 90 日。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債權人還能不能繼續追債?
依公司法第 287 條,公司聲請重整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債權人的追債行為。必須法院另外裁定第 287 條六款緊急處分(特別是第三款債務行使限制、第四款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停止),債權人才會被凍結。聲請與裁定之間的真空期可能長達數週到數月,債權人此時仍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資產。處分裁定後最長保護 90 日,得延長一次再 90 日,重整聲請駁回確定即失效。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欠了一屁股債,決定向法院聲請重整。但重整裁定不是今天聲請明天就下來,中間可能拖上好幾個月。這段真空期,債權人照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廠房、凍結帳戶,等到法院終於裁定重整的時候,公司已經被瓜分殆盡。287 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等待期的屠殺」。法院可以在正式裁定重整之前,先下六道緊急處分:凍結公司財產、限制業務範圍、禁止債權人追債也禁止公司還債、停止所有破產和強制執行程序、禁止記名股票轉讓、甚至查定負責人的賠償責任並保全他的私人財產。六把鎖,一次全上。但這個保護傘最長 90 天,延長也只能再 90 天。如果重整聲請被駁回確定,所有處分立刻失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7 條為重整前緊急處分專條,賦予法院在正式裁定重整前,得依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六款保全性處分:財產保全、業務限制、債務履行與行使限制、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停止、記名股票轉讓禁止、負責人賠償責任查定及財產保全。處分期間以 90 日為限,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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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聲請重整後,債權人還能追債嗎?▾
聲請本身不停止追債,必須法院另外裁定 287 條處分才會凍結。
Q2287 條緊急處分有哪六款?▾
財產保全、業務限制、債務行使限制、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停止、記名股票轉讓禁止、負責人責任查定。
Q3緊急處分期間最長多久?▾
90 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再 90 日,總計最長 180 日。
Q4如何聲請 287 條緊急處分?▾
撰寫聲請狀載明請求的處分款項與理由,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
Q5287 條跟破產法保全處分差在哪?▾
287 條限重整聲請程序中使用,破產法 48 條限破產聲請;前者重在企業存續,後者重在債權公平受償。
Q6處分對誰生效?▾
對公司、債權人、相對人及證券管理機關均生效;股票上市櫃公司會同時通知證交所。
Q7重整聲請被駁回,處分還有效嗎?▾
駁回確定瞬間,緊急處分立刻失效,債權人即可恢復追債。
Q8公司負責人的私人財產為何也會被凍結?▾
287 條第六款允許法院對負責人個人賠償責任查定並保全其財產,防止脫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act_287 | bankruptcy_act_48 | civil_procedure_provisional_attachment |
|---|---|---|---|
| 適用程序 | 重整聲請至裁定間 | 破產聲請至宣告間 | 民事訴訟保全程序 |
| 聲請人 | 公司或利害關係人;法院亦得依職權 | 債務人、債權人或法院職權 | 債權人單方聲請 |
| 保護對象 | 企業存續價值(重建更生機會) | 破產財團完整性(公平受償) | 債權人單一債權確保 |
| 處分範圍 | 六款處分(含負責人個人財產) | 財產保全、業務限制 | 查封債務人特定財產 |
| 期間上限 | 90 日,延長一次共 180 日 | 無明文上限,至破產裁定為止 | 至本案判決確定 |
| 對股票轉讓 | 可裁定禁止記名式股票轉讓 | 無此類規定 | 可查封股票但不直接禁止市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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