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7 條(裁定前法院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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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 2.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 3.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
- 4.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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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7 條規範法院於重整裁定前的六種緊急處分,包含財產保全、業務限制、停止強制執行、禁止記名股票轉讓等,最長 90 日。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債權人還能不能繼續追債?
看法院有沒有下 287 條緊急處分,沒有就還能追
依公司法第 287 條,公司聲請重整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債權人的追債行為。必須法院另外裁定第 287 條六款緊急處分(特別是第三款債務行使限制、第四款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停止),債權人才會被凍結。聲請與裁定之間的真空期可能長達數週到數月,債權人此時仍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資產。處分裁定後最長保護 90 日,得延長一次再 90 日,重整聲請駁回確定即失效。
深度解讀
你的公司欠了一屁股債,決定向法院聲請重整。但重整裁定不是今天聲請明天就下來,中間可能拖上好幾個月。這段真空期,債權人照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廠房、凍結帳戶,等到法院終於裁定重整的時候,公司已經被瓜分殆盡。287 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等待期的屠殺」。法院可以在正式裁定重整之前,先下六道緊急處分:凍結公司財產、限制業務範圍、禁止債權人追債也禁止公司還債、停止所有破產和強制執行程序、禁止記名股票轉讓、甚至查定負責人的賠償責任並保全他的私人財產。六把鎖,一次全上。但這個保護傘最長 90 天,延長也只能再 90 天。如果重整聲請被駁回確定,所有處分立刻失效。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公司重整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和解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損害賠償責任名詞
- 駁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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