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7 條(裁定前法院之處分)
- 1.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左列各款處分: 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 二、公司業務之限制。 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 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停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 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其財產之保全處分。
- 2.前項處分,除法院准予重整外,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必要時,法院得由公司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之;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
- 3.前項期間屆滿前,重整之聲請駁回確定者,第一項之裁定失其效力。
- 4.法院為第一項之裁定時,應將裁定通知證券管理機關及相關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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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7 條規範法院於重整裁定前的六種緊急處分,包含財產保全、業務限制、停止強制執行、禁止記名股票轉讓等,最長 90 日。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債權人還能不能繼續追債?
依公司法第 287 條,公司聲請重整本身不會自動停止債權人的追債行為。必須法院另外裁定第 287 條六款緊急處分(特別是第三款債務行使限制、第四款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停止),債權人才會被凍結。聲請與裁定之間的真空期可能長達數週到數月,債權人此時仍可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資產。處分裁定後最長保護 90 日,得延長一次再 90 日,重整聲請駁回確定即失效。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欠了一屁股債,決定向法院聲請重整。但重整裁定不是今天聲請明天就下來,中間可能拖上好幾個月。這段真空期,債權人照樣可以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廠房、凍結帳戶,等到法院終於裁定重整的時候,公司已經被瓜分殆盡。287 條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等待期的屠殺」。法院可以在正式裁定重整之前,先下六道緊急處分:凍結公司財產、限制業務範圍、禁止債權人追債也禁止公司還債、停止所有破產和強制執行程序、禁止記名股票轉讓、甚至查定負責人的賠償責任並保全他的私人財產。六把鎖,一次全上。但這個保護傘最長 90 天,延長也只能再 90 天。如果重整聲請被駁回確定,所有處分立刻失效。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7 條為重整前緊急處分專條,賦予法院在正式裁定重整前,得依公司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六款保全性處分:財產保全、業務限制、債務履行與行使限制、破產和解強制執行程序停止、記名股票轉讓禁止、負責人賠償責任查定及財產保全。處分期間以 90 日為限,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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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聲請重整,我的貨款是不是就要不回來了?▾
不一定。287 條的緊急處分只是暫時凍結追債行為,不是消滅你的債權。等法院正式裁定重整後,你必須在法院公告的申報期間內申報債權(公司法第 289 條)。重整計畫如果通過,你的債權會依計畫受償。有擔保的債權(例如對公司有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在重整中的受償順位遠高於無擔保債權,趕在聲請重整前完成設定擔保的債權人比較聰明。
Q2緊急處分可以只選幾項嗎?還是六項全部一起來?▾
法院可以只裁定部分項目,不一定六項全選。實務上法院會根據案件需要選擇性裁定。例如,如果主要風險是債權人搶先強制執行,法院可能只裁定第三款和第四款。如果有大股東脫產的疑慮,才會加上第五款和第六款。聲請人在聲請書中具體說明需要哪幾款處分以及理由,比籠統聲請「全部處分」更容易被法院准許。
Q3公司法 287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在公司重整裁定前可裁定的六款緊急處分,是重整真空期的保護傘,最長 180 日。
Q4六款緊急處分各是什麼?▾
第一款財產保全、第二款業務限制、第三款債務行使限制、第四款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停止、第五款記名股票轉讓禁止、第六款負責人責任查定及個人財產保全。
Q5重整真空期是什麼?▾
公司聲請重整到法院裁定處分間的程序空窗期,債權人若知情可在此期間搶先追債、強制執行,是 287 條立法所欲規範的核心問題。
Q6287 條為什麼會凍結負責人個人財產?▾
第六款允許法院對負責人個人賠償責任查定並保全其財產,防止重整期間將個人資產脫產規避責任。
Q7公司怎麼聲請 287 條緊急處分?▾
撰寫重整聲請狀同步聲請 287 條處分,具體列出需要的款項與理由,附完整財務報表與重整可行性分析,向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民事庭遞狀。
Q8287 條處分多久會下來?▾
急迫情形法院數日內可裁定;複雜案件可能拖數週。聲請時主動標註急迫性與證據可加速。
Q9聲請 287 條要花多少錢?▾
重整聲請裁判費依公司資產規模計算(萬元到數十萬不等)+ 律師費(中型案 50-200 萬起跳)+ 重整檢查人費用。
Q10怎麼證明緊急處分有必要?▾
提出債權人即將聲請強制執行的具體證據(如已收到的存證信函、執行命令)、財務急迫性、企業若不保全將無重建可能等具體事實。
Q11287 條 vs 破產法 48 條保全差在哪?▾
287 條限重整聲請程序中、保護企業存續價值;48 條限破產聲請程序中、保護破產財團公平受償。前者重重建、後者重清算。
Q12287 條 vs 民事訴訟假扣押差在哪?▾
287 條是法院主動或被動為保護企業整體存續的全面性處分;假扣押是債權人單方為確保特定債權的個別性查封,方向完全相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mpany_act_287 | bankruptcy_act_48 | civil_procedure_provisional_attachment |
|---|---|---|---|
| 適用程序 | 重整聲請至裁定間 | 破產聲請至宣告間 | 民事訴訟保全程序 |
| 聲請人 | 公司或利害關係人;法院亦得依職權 | 債務人、債權人或法院職權 | 債權人單方聲請 |
| 保護對象 | 企業存續價值(重建更生機會) | 破產財團完整性(公平受償) | 債權人單一債權確保 |
| 處分範圍 | 六款處分(含負責人個人財產) | 財產保全、業務限制 | 查封債務人特定財產 |
| 期間上限 | 90 日,延長一次共 180 日 | 無明文上限,至破產裁定為止 | 至本案判決確定 |
| 對股票轉讓 | 可裁定禁止記名式股票轉讓 | 無此類規定 | 可查封股票但不直接禁止市場交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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