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6 條(造報名冊之命令)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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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6 條規定法院得於重整裁定前,命公司負責人七日內造報債權人及股東名冊,按權利性質分別記載。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法院要求七天內交什麼資料?
依公司法第 286 條,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性質分別造報名冊,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這份名冊是法院判斷重整可行性的基礎資料,也直接決定後續關係人會議的參與資格與表決權分配。
白話解讀
七天。法院一聲令下,公司負責人必須在七天內交出兩份名冊:一份是所有債權人的清單,一份是所有股東的清單。每個人的姓名、住址、債權金額或持股數,一個都不能少。聽起來只是行政作業?不是。這份名冊是重整程序的地基。少列了一個債權人,他的債權在重整程序中就可能被遺漏,日後爭議不斷。多報了不存在的債權,可能構成聲請書虛偽不實的問題(第285-1條第三項第一款)。七天的時間壓力不是隨便定的:法院在裁定重整之前就需要知道「這家公司到底欠多少人多少錢、股東結構是什麼」,才能判斷重整是不是可行。對負責人而言,這七天就是一場能不能在極短時間內把公司所有債務和股權關係整理清楚的考驗。平時帳務混亂的公司,在這七天裡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6 條為公司重整裁定前的資訊蒐集條款,授權法院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造報債權人及股東名冊,按權利性質分類記載住所、債權或股份總金額,作為法院評估重整可行性與後續關係人會議運作的基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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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86 條是什麼?▾
重整裁定前法院得命公司七日內造報債權人及股東名冊。
Q2七天從哪天起算?▾
從收到法院命令次日起算七日,期間末日為假日順延。
Q3名冊要包含哪些資訊?▾
債權人/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債權或股份總金額,依權利性質分類。
Q4漏列債權人怎麼辦?▾
可能影響其後續表決權,被漏列者可向法院聲明異議要求補列。
Q5造報不實會怎樣?▾
可能涉及第 285-1 條第三項聲請書虛偽不實,影響重整裁定。
Q6誰要負責造報?▾
公司負責人(董事長),實務上由會計與法務團隊執行。
Q7員工薪資債權要列嗎?▾
要。員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都是債權,且享有優先清償順位。
Q8「得」字代表法院可以不命嗎?▾
理論上是,實務上幾乎都會命令,因為法院需要債務全貌才能裁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cenario_a_label | scenario_a_value | scenario_b_label | scenario_b_value |
|---|---|---|---|---|
| 啟動時點 | 公司法 286 造報 | 重整裁定前 | 公司法 296 申報 | 重整裁定後 |
| 造報主體 | 公司法 286 造報 | 公司負責人主動造報 | 公司法 296 申報 | 債權人自行申報 |
| 法律效果 | 公司法 286 造報 | 法院評估重整可行性的基礎 | 公司法 296 申報 | 確定重整債權及表決權 |
| 期限 | 公司法 286 造報 | 七日(法院命令後) | 公司法 296 申報 | 公告期間內(通常一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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