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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286 條(造報名冊之命令)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居所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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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6 條規定法院得於重整裁定前,命公司負責人七日內造報債權人及股東名冊,按權利性質分別記載。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法院要求七天內交什麼資料?

依公司法第 286 條,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性質分別造報名冊,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這份名冊是法院判斷重整可行性的基礎資料,也直接決定後續關係人會議的參與資格與表決權分配。

白話解讀

七天。法院一聲令下,公司負責人必須在七天內交出兩份名冊:一份是所有債權人的清單,一份是所有股東的清單。每個人的姓名、住址、債權金額或持股數,一個都不能少。聽起來只是行政作業?不是。這份名冊是重整程序的地基。少列了一個債權人,他的債權在重整程序中就可能被遺漏,日後爭議不斷。多報了不存在的債權,可能構成聲請書虛偽不實的問題(第285-1條第三項第一款)。七天的時間壓力不是隨便定的:法院在裁定重整之前就需要知道「這家公司到底欠多少人多少錢、股東結構是什麼」,才能判斷重整是不是可行。對負責人而言,這七天就是一場能不能在極短時間內把公司所有債務和股權關係整理清楚的考驗。平時帳務混亂的公司,在這七天裡會付出慘痛的代價。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6 條為公司重整裁定前的資訊蒐集條款,授權法院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造報債權人及股東名冊,按權利性質分類記載住所、債權或股份總金額,作為法院評估重整可行性與後續關係人會議運作的基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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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名冊上的債權金額是以什麼時間點為準?

通常以法院命令造報名冊時的債權餘額為準,包含本金和已到期的利息。尚未到期的利息和違約金是否計入,實務上有不同做法,建議在備註欄說明計算方式。內行人提示:如果債權金額有爭議(例如公司認為該筆款項已經抵銷或有瑕疵),仍然應該列入名冊,但在備註欄標明「金額有爭議」。不列入的風險遠大於列入後再爭議。

Q2公司有幾百個小額供應商,真的每個都要列嗎?

是的。條文要求「就公司債權人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不分金額大小。但你可以按債權性質分類(銀行貸款、供應商應付帳款、員工薪資、稅捐、其他),讓名冊更有結構。內行人提示:小額債權人的數量雖多但個別金額小,實務上對重整計畫的表決影響有限。但漏列大量小額債權人的總額加起來可能很可觀,影響法院對公司總負債的判斷。

Q3公司法第 286 條是什麼?

本條為公司重整裁定前的資訊蒐集條款,授權法院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造報債權人與股東名冊,作為法院評估重整可行性的基礎文件。

Q4造報名冊要包含哪些內容?

債權人/股東姓名、住所或居所、債權或股份總金額,且須依權利性質分別造報(擔保債權、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各類股東等)。

Q5七日造報期限是怎麼算?

從法院命令送達次日起算七日,期末日為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期間屆滿時必須完成書狀陳報。

Q6公司法第 286 條的「得」字代表什麼?

「得」是法院的裁量權,不是公司可以選擇報或不報。實務上法院為評估重整可行性幾乎都會下令造報,公司一旦收到命令就必須在期限內完成。

Q7公司負責人怎麼準備債權人與股東名冊?

動員財會、HR、法務團隊分頭蒐集:應付帳款明細(含供應商)、員工薪資/資遣費/退休金、銀行貸款、未到期商業本票、稅捐欠款、股東名簿(依公司法 169 條法定記載),依權利性質分類後彙整成名冊。

Q8七日內完成不了怎麼辦?

可向法院聲請延展期間並說明具體困難,但延展不是當然准予。實務上建議優先完成大額與大量債權類別,剩餘小額爭議債權於備註欄標註「待補正」,避免完全空白。

Q9名冊上的債權金額怎麼計算?

原則上以法院命令日的債權餘額計算,含本金及已到期利息。未到期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債權建議列入並備註計算方式。爭議債權仍須列入,於備註欄標明「金額有爭議」。

Q10名冊漏列債權人怎麼補救?

公司可主動向法院聲請補正名冊,債權人也可直接向法院聲明異議。發現時點越早補救成本越低,等到關係人會議召開後才補列,程序時間與法律爭議成本都會大幅增加。

Q11公司法 286 vs 285-1 差在哪?

286 是法院在「裁定前」蒐集名冊資訊;285-1 是法院根據蒐集到的資訊作成「准予或駁回重整」的裁定。286 是 285-1 的事實基礎,順序不可顛倒。

Q12286 造報 vs 296 申報差在哪?

286 是公司負責人「主動造報」,發生在重整裁定「前」,由公司提供;296 是債權人「自行申報」,發生在重整裁定「後」,公告期間內由債權人自己向重整人申報。前者影響裁定,後者確定表決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cenario_a_labelscenario_a_valuescenario_b_labelscenario_b_value
啟動時點公司法 286 造報重整裁定前公司法 296 申報重整裁定後
造報主體公司法 286 造報公司負責人主動造報公司法 296 申報債權人自行申報
法律效果公司法 286 造報法院評估重整可行性的基礎公司法 296 申報確定重整債權及表決權
期限公司法 286 造報七日(法院命令後)公司法 296 申報公告期間內(通常一個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29条(更生手続開始前の包括的禁止命令)/民事再生法 第124条(債権者一覧表)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147조(채권자목록의 제출)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15條(債務人有關情況的提交)+ 第48條(債權申報)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13 Abs. 1 S. 3, § 152(Gläubigerverzeichnis und Vermögensübersich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22-6(établissement de l'inventaire et liste des créanciers en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521 + Fed. R. Bankr. P. 1007(Schedules of Assets and Liabilities, List of Credi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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