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6 條(造報名冊之命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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