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5-1 條(裁定之執行)
- 1.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 2.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 4.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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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5 條之 1 規定法院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 日內裁定准駁,得延長 2 次每次 30 日,上限 180 日;駁回時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法院多久必須做出決定?駁回後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285 條之 1,法院收受重整聲請後應於 120 日內裁定准駁,期間得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 30 日,最多延長 2 次,理論上限 180 日。法院應裁定駁回的事由有二:聲請書狀記載事項虛偽不實、或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第四項更賦予法院強大職權:以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為理由駁回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毋庸另行聲請。
白話解讀
120天。從法院收到重整聲請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開始。在這120天裡,法院必須做出一個二選一的決定:准許重整,或駁回。可以延長嗎?可以,但每次最多30天,最多延兩次。也就是說,從聲請到裁定,上限是180天。半年。對一家快要撐不住的公司來說,這半年是最煎熬的等待期:債務不確定能不能凍結、員工不確定公司會不會倒、客戶不確定合約還算不算數。法院裁定駁回只有兩個實質理由:聲請書說謊(記載事項虛偽不實),或公司真的沒救了(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第二個理由駁回的時候,法院手裡還有一張底牌:如果公司符合破產要件,法院可以不等你另外聲請,直接依職權宣告破產。你來求重生,結果法院判了你死刑,而且是你自己送上門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5 條之 1 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裁定的時效性與程序終局性規範:法院須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 日內,參酌檢查人報告及主管機關意見作成准駁裁定(得延長至上限 180 日),並明定虛偽不實及無重建更生可能兩項應駁回事由,且授權法院於後者駁回時依職權宣告破產,實現重整不成直接轉破產的程序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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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重整聲請多久會有結果?▾
原則 120 日內,最長可延長到 180 日
Q2公司重整被駁回會怎樣?▾
可能被法院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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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重整_285_1 | 破產_職權宣告 | 破產_聲請宣告 |
|---|---|---|---|
| 啟動方式 | 聲請人主動聲請,法院 120 日內裁定 | 重整駁回時法院依職權主動宣告 | 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 |
| 時間期限 | 120 日(最長 180 日) | 與重整裁定同時或之後 | 無明文期限 |
| 後果 | 准許進入重整程序 / 駁回 | 公司直接進入破產清算 | 公司進入破產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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