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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85-1裁定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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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2. 2.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3. 3.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4. 4.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5 條之 1 規定法院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 日內裁定准駁,得延長 2 次每次 30 日,上限 180 日;駁回時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法院多久必須做出決定?駁回後會怎樣?

120 天為原則,最長 180 天;駁回可能直接被宣告破產

依公司法第 285 條之 1,法院收受重整聲請後應於 120 日內裁定准駁,期間得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超過 30 日,最多延長 2 次,理論上限 180 日。法院應裁定駁回的事由有二:聲請書狀記載事項虛偽不實、或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第四項更賦予法院強大職權:以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為理由駁回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規定,法院得依職權直接宣告破產,毋庸另行聲請。

白話解讀

120天。從法院收到重整聲請的那一刻起,倒數計時開始。在這120天裡,法院必須做出一個二選一的決定:准許重整,或駁回。可以延長嗎?可以,但每次最多30天,最多延兩次。也就是說,從聲請到裁定,上限是180天。半年。對一家快要撐不住的公司來說,這半年是最煎熬的等待期:債務不確定能不能凍結、員工不確定公司會不會倒、客戶不確定合約還算不算數。法院裁定駁回只有兩個實質理由:聲請書說謊(記載事項虛偽不實),或公司真的沒救了(無重建更生之可能)。第二個理由駁回的時候,法院手裡還有一張底牌:如果公司符合破產要件,法院可以不等你另外聲請,直接依職權宣告破產。你來求重生,結果法院判了你死刑,而且是你自己送上門的。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5 條之 1 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裁定的時效性與程序終局性規範:法院須於收受重整聲請後 120 日內,參酌檢查人報告及主管機關意見作成准駁裁定(得延長至上限 180 日),並明定虛偽不實及無重建更生可能兩項應駁回事由,且授權法院於後者駁回時依職權宣告破產,實現重整不成直接轉破產的程序接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法院駁回重整後直接宣告破產,公司負責人會怎樣?

破產宣告後,公司負責人可能被限制出境(破產法第 72 條)。公司財產交由破產管理人管理,負責人不能再處分公司資產。如果法院認為破產有負責人不當經營的因素,還可能依公司法第 286 條之 1 造報名冊後進一步追究。內行人提示:重整被駁回轉破產的情況下,負責人最該擔心的不是破產本身,而是檢查人報告裡「負責人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那一段。

Q2120 天快到了法院還沒裁定,我能做什麼?

第二項允許法院以裁定延長,每次最多 30 日,最多兩次。延長通常是因為檢查人報告還沒完成或機關意見還沒到齊。可以向法院陳報催促,但法院依職權決定是否延長。內行人提示:如果法院主動延長而不是駁回,通常代表法院還在認真評估,不是壞消息。真的要駁回的案子,法院不會浪費時間延長期限。

Q3公司法 285 條之 1 是什麼?

規範法院對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聲請的 120 日裁定期限、延長機制、應駁回事由及職權宣告破產的核心條文。

Q4公司重整裁定期限多久?

原則 120 日,得延長 2 次每次 30 日,理論上限 180 日(半年)。

Q5什麼叫無重建更生之可能?

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依檢查人報告綜合評估,已無法透過重整恢復正常營運的判斷結論,是法院應裁定駁回的事由之一。

Q6公司法 285-1 第四項職權宣告破產是什麼意思?

法院以無重建更生之可能駁回重整時,若公司合於破產規定,毋庸聲請即可直接宣告破產,是聲請重整的隱藏風險。

Q7公司聲請重整後該怎麼追蹤進度?

標記 120 日倒數節點、主動向法院陳報、與檢查人保持聯繫、追蹤各機關意見的提送進度。

Q8重整聲請該怎麼避免被駁回?

聲請書記載必須完全真實避免第三項第一款駁回;附完整事業重建計畫證明有重建更生之可能避免第二款駁回。

Q9120 日內法院還沒裁定該怎麼辦?

法院通常會主動裁定延長 30 日(最多 2 次)。可向法院陳報催促但法院依職權決定。如預判不利可考慮主動撤回聲請。

Q10重整被駁回怎麼救濟?

對裁定不服可依法抗告。但若被職權宣告破產,破產裁定有獨立救濟程序,須儘速向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

Q11重整裁定駁回 vs 職權宣告破產差在哪?

單純駁回公司仍存續可另謀出路;職權宣告破產則公司直接進入破產清算程序,負責人權限被剝奪。

Q12重整 vs 清算解散哪個對債權人有利?

重整可能保住公司營運價值債權人較有受償機會;清算解散直接變現分配通常受償比例較低。但取決於公司具體狀況。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_285_1破產_職權宣告破產_聲請宣告
啟動方式聲請人主動聲請,法院 120 日內裁定重整駁回時法院依職權主動宣告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
時間期限120 日(最長 180 日)與重整裁定同時或之後無明文期限
後果准許進入重整程序 / 駁回公司直接進入破產清算公司進入破產清算

重整_285_1

啟動方式
聲請人主動聲請,法院 120 日內裁定
時間期限
120 日(最長 180 日)
後果
准許進入重整程序 / 駁回

破產_職權宣告

啟動方式
重整駁回時法院依職權主動宣告
時間期限
與重整裁定同時或之後
後果
公司直接進入破產清算

破產_聲請宣告

啟動方式
債務人或債權人聲請
時間期限
無明文期限
後果
公司進入破產清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41条(更生手続開始の決定)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49조(회생절차개시의 결정)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11条(重整申请的审查与裁定)
德國InsO § 270b(Schutzschirmverfahren)+ § 27(Eröffnung des Insolvenzverfahren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7(procédure de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1112(Conversion or dismissal of Chapter 11 cas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1

(0901025 增訂)

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   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重整之聲請:   一、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虛偽不實者。   二、依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   法院依前項第二款於裁定駁回時,其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檢查人之報告對於法院准駁重整,具有重大影響,又公司重整係緊急事件,為爭取時效,法院依檢查人報告並參考有關機關、團體等之意見,為准駁重整之裁定,爰增訂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法院裁定之延長期限。   四、第三項係由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依公司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於法院裁定駁回時,倘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以節省程序,爰增訂第四項。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宣告名詞
(0901025 增訂)

一、本條新增。   二、檢查人之報告對於法院准駁重整,具有重大影響,又公司重整係緊急事件,為爭取時效,法院依檢查人報告並參考有關機關、團體等之意見,為准駁重整之裁定,爰增訂第一項。   三、第二項明定法院裁定之延長期限。   四、第三項係由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款及第七款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五、依公司狀況無重建更生之可能者,於法院裁定駁回時,倘合於破產規定者,法院得依職權宣告破產,以節省程序,爰增訂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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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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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85-1 條規定:「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8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85-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