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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285 條(檢查人之選任與調查)

  1. 1.法院除為前條徵詢外,並得就對公司業務具有專門學識、經營經驗而利害關係人者,選任為檢查人,就左列事項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完畢報告法院: 一、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資產估價。 二、依公司業務、財務、資產及生產設備之分析,是否尚有重建更生之可能。 三、公司以往業務經營之得失及公司負責人執行業務有無怠忽或不當情形。 四、聲請書狀所記載事項有無虛偽不實情形。 五、聲請人為公司者,其所提重整方案之可行性。 六、其他有關重整之方案。
  2. 2.檢查人對於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得加以檢查。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檢查人關於業務財務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
  3. 3.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拒絕前項檢查,或對前項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為答覆,或為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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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285條規定,法院得選任非利害關係之專家為檢查人,三十日內調查公司業務財務並報告法院。

Q · 法院派來查公司的檢查人到底有多大權力?

依公司法第285條,檢查人對公司業務或財務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財產均得檢查,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職員對其詢問均有答覆之義務。三十日內檢查人須就六款事項(業務財務、重建可能、負責人有無怠忽、聲請書真實性、重整方案可行性、其他重整方案)完成調查並報告法院,此份報告幾乎決定法院准駁重整裁定之走向。拒絕配合或虛偽陳述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法院收到重整聲請後,除了問政府機關的意見,還有一張更狠的牌可以打:指派一個「檢查人」進駐你的公司。這個人不是法官、不是律師、不是你的人,而是法院從外部找來的專家,通常是會計師或有經營經驗的專業人士,唯一條件是「非利害關係人」。檢查人的權力大到什麼程度?所有帳冊、文件、財產都可以翻。你的董事、監察人、經理人、甚至一般職員,被問到業務財務問題都「有答覆之義務」,不能沉默、不能說謊。拒絕配合或虛偽陳述的後果是二萬到十萬元罰鍰。三十天內,檢查人要交出一份報告,裡面包含:公司財務真實狀況、有沒有重建可能、負責人有沒有怠忽職守、聲請書有沒有灌水造假。這份報告幾乎就是法院裁定准駁的判決書草稿。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285條規範公司重整聲請後法院得選任之檢查人制度。檢查人須具備公司業務專門學識或經營經驗且非利害關係人,於選任後三十日內完成六款事項調查並報告法院,作為重整准駁裁定之事實基礎。檢查人享有對公司帳冊文件財產之全面檢查權,公司內部人員負有強制答覆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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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檢查人跟會計師查帳有什麼不同?

會計師查帳依委託合約對財務報表表示意見;檢查人依法院命令調查,範圍遠超財務報表,包括公司有無重建可能、負責人有無搞鬼、重整方案能否執行。檢查人具法律強制力,可拒絕會計師但不能拒絕檢查人。實務上檢查人多由會計師擔任,但角色從「服務提供者」轉為「法院的眼睛」,心態與應對策略必須完全不同。

Q2公司職員被檢查人問話,可以拒絕嗎?

公司法第285條第二項明確規定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其他職員都有答覆義務,一般員工也在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說謊,公司和個人都可能被處二萬到十萬元罰鍰。基層員工被約談時應先確認公司有無安排律師;若提問涉及自身可能的法律責任(例如經手帳務有問題),有權要求法律諮詢後再回答,此屬正當理由範圍。

Q3公司重整檢查人是什麼?

法院從外部選任的非利害關係專業人士,通常是會計師或具經營經驗的專家,於選任後三十日內調查公司業務財務及重建可能性,並向法院提交報告,作為法院准駁重整聲請的核心依據。檢查人享有對公司一切簿冊文件財產之全面檢查權,員工有答覆義務。

Q4檢查人和監察人有什麼不同?

監察人是公司內部常設機關由股東選任;檢查人是法院為特定案件選任之外部專家,調查期間僅三十日。

Q5「非利害關係人」具體指什麼?

與聲請重整公司無投資、債權、親屬、業務往來等利益關聯之第三人,實務上多由律師公會或會計師公會推薦。

Q6檢查人六款調查事項是哪些?

業務財務狀況、重建可能性、負責人有無怠忽、聲請書真實性、重整方案可行性、其他重整方案建議。

Q7公司被聲請重整後檢查人怎麼進駐?

法院選任後通知公司,檢查人主動聯繫安排進駐時程,公司應指定內部聯絡人對接並準備帳冊文件。

Q8檢查人三十日內要做什麼?

完成六款事項調查、撰寫報告呈交法院。實務上時程緊湊,公司若主動配合提供完整資料可獲較公允評價。

Q9員工被檢查人問話該怎麼配合?

據實回答即可,涉及自身可能法律責任時可請求律師陪同。先和公司法務確認回答原則避免互相矛盾。

Q10如何主張「正當理由」拒絕回答?

範圍極窄,主要限於涉及自身刑事責任的自證己罪情形。「不想說」「商業機密」均不構成正當理由。

Q11檢查人 vs 會計師查帳差在哪?

檢查人依法院命令具強制調查權,範圍涵蓋業務財務全部;會計師依委託合約範圍受限且無強制力。

Q12檢查人 vs 重整監督人 vs 重整人差在哪?

檢查人是調查階段(285);監督人是裁定後監督執行(289);重整人實際接管公司業務(290)。三者角色與時點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spectorauditor
依據法院命令(公司法 285)委託合約(會計師法)
範圍一切簿冊文件財產委託約定範圍
強制力員工有答覆義務,拒絕罰鍰 2-10 萬可拒絕配合無罰則
報告對象法院委託公司
報告效力決定重整准駁供管理階層參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32条(調査委員)/民事再生法 第54条(監督委員)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87조(조사위원)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22-25條(管理人之調查職能)
🇩🇪 德國InsO § 22(vorläufiger Insolvenzverwalter)/§ 270c(vorläufiger Sachwalter im Schutzschirm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9(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en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04(c)(Examiner in 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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