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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公司法 第 284 條(裁定前之意見徵詢)

  1. 1.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
  2. 2.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
  3. 3.前二項被徵詢意見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
  4. 4.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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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4 條規定法院對重整聲請應徵詢四類主管機關(主管/目的事業/金融/證券)意見,回覆期限三十日。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法院會問誰的意見?

依公司法第 284 條第一項,法院對重整聲請應將聲請書副本檢送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具體意見。第三項規定被徵詢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第二項允許法院加問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相關團體。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第四項強制法院通知公司本身。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聲請重整之後,法院做的第一件事不是自己判斷,而是把你的聲請書影本寄給一整排政府機關: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NCC、衛福部,看你公司做什麼行業)、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每個機關都要在三十天內回覆「這家公司該不該准重整」的具體意見。法院甚至還可以加碼,把你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和其他相關團體也拉進來問一輪。換句話說,你以為只要說服法官就好,實際上是一群你從沒打過交道的政府官員在幕後替你打分數。更微妙的是:如果聲請人不是公司自己,而是股東或債權人,法院還得把聲請書副本通知公司本身,讓公司知道有人替它「被聲請重整」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4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跨部會意見徵詢規範,要求法院在裁定准駁重整前,將聲請書副本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具體意見,並設定三十日回覆期限,建立重整審查的多元資訊來源機制。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84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在裁定准予重整前,必須先徵詢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等四類機關意見的程序條文。

Q2法院徵詢的機關意見有拘束力嗎?

法律上無拘束力,法院可不採納。但實務上多數機關反對時法院幾乎不會准許重整,機關意見實質上是法院決定的主要參考。

Q3被徵詢機關沒在三十天內回覆怎麼辦?

條文規定應於三十日內提出,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等。真正風險不是遲到,而是機關寫「尊重法院」這種空話等於沒支持。

Q4聲請人是股東會通知公司嗎?

會。第四項強制法院將聲請書副本通知公司,股東聲請重整無法匿名。

Q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看公司行業:銀行業是金管會、電信業是 NCC、醫療業是衛福部、食品業是衛福部食藥署等,依公司營業項目決定。

Q6稅捐機關也會被問嗎?

依第二項法院得加問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公司若有大額欠稅或逃漏稅紀錄會在此曝光。

Q7聲請重整後多久法院會裁定?

依第 285-1 條,法院應於聲請後 120 日內為准駁裁定,必要時可延長兩次共 60 日。意見徵詢的 30 日是 120 日內的一部分。

Q8公司可以反對股東聲請重整嗎?

可以。收到第四項通知後公司可向法院陳述意見,主張不應准許重整,並提證據反駁聲請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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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機關)全國公司主管公司治理觀察公司治理紀錄、申報合規、董監事誠信通常意見最關鍵,因為涵蓋面最廣
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視公司營業項目(金管會/NCC/衛福部/環境部等)行業專業判斷行業裁罰紀錄、業務違規、產業特殊規範若你跟主管機關長期關係好,這份意見最有助力
中央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涉金融行業或上市櫃公司金融市場穩定性判斷金融系統性風險、債權人保護上市櫃公司必過此關,準備好說明金融衝擊
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證期局)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證券市場與投資人保護判斷資訊揭露完整性、投資人保護、退場機制若有過去資訊揭露違規紀錄,此關最難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22 条(主務官庁の意見聴取)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 40 조 (관계 행정청 의견 청취)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 10-11 条(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程序,但無強制部會意見徵詢機制)
🇩🇪 德國InsO § 13-14(破產法院程序,無強制部會意見徵詢,但金融機構聲請適用 KredReorgG)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21-1 et seq.(sauvegarde / redressement,AMF 與 ACPR 對金融機構與上市公司提供意見)
🇺🇸 美國11 USC § 1109(a)(Chapter 11 中 SEC 對公開發行公司有 party in interest 地位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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