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4 條(裁定前之意見徵詢)
- 1.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
- 2.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
- 3.前二項被徵詢意見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
- 4.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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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4 條規定法院對重整聲請應徵詢四類主管機關(主管/目的事業/金融/證券)意見,回覆期限三十日。
Q · 公司聲請重整後,法院會問誰的意見?
依公司法第 284 條第一項,法院對重整聲請應將聲請書副本檢送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具體意見。第三項規定被徵詢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第二項允許法院加問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相關團體。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第四項強制法院通知公司本身。
白話解讀
你的公司聲請重整之後,法院做的第一件事不是自己判斷,而是把你的聲請書影本寄給一整排政府機關:經濟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例如金管會、NCC、衛福部,看你公司做什麼行業)、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每個機關都要在三十天內回覆「這家公司該不該准重整」的具體意見。法院甚至還可以加碼,把你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和其他相關團體也拉進來問一輪。換句話說,你以為只要說服法官就好,實際上是一群你從沒打過交道的政府官員在幕後替你打分數。更微妙的是:如果聲請人不是公司自己,而是股東或債權人,法院還得把聲請書副本通知公司本身,讓公司知道有人替它「被聲請重整」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4 條為公司重整程序的跨部會意見徵詢規範,要求法院在裁定准駁重整前,將聲請書副本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理機關徵詢具體意見,並設定三十日回覆期限,建立重整審查的多元資訊來源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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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84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在裁定准予重整前,必須先徵詢經濟部、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等四類機關意見的程序條文。
Q2法院徵詢的機關意見有拘束力嗎?▾
法律上無拘束力,法院可不採納。但實務上多數機關反對時法院幾乎不會准許重整,機關意見實質上是法院決定的主要參考。
Q3被徵詢機關沒在三十天內回覆怎麼辦?▾
條文規定應於三十日內提出,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等。真正風險不是遲到,而是機關寫「尊重法院」這種空話等於沒支持。
Q4聲請人是股東會通知公司嗎?▾
會。第四項強制法院將聲請書副本通知公司,股東聲請重整無法匿名。
Q5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誰?▾
看公司行業:銀行業是金管會、電信業是 NCC、醫療業是衛福部、食品業是衛福部食藥署等,依公司營業項目決定。
Q6稅捐機關也會被問嗎?▾
依第二項法院得加問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公司若有大額欠稅或逃漏稅紀錄會在此曝光。
Q7聲請重整後多久法院會裁定?▾
依第 285-1 條,法院應於聲請後 120 日內為准駁裁定,必要時可延長兩次共 60 日。意見徵詢的 30 日是 120 日內的一部分。
Q8公司可以反對股東聲請重整嗎?▾
可以。收到第四項通知後公司可向法院陳述意見,主張不應准許重整,並提證據反駁聲請理由。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name | scope | role | key_focus | leverage |
|---|---|---|---|---|
| 經濟部(主管機關) | 全國公司主管 | 公司治理觀察 | 公司治理紀錄、申報合規、董監事誠信 | 通常意見最關鍵,因為涵蓋面最廣 |
| 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 | 視公司營業項目(金管會/NCC/衛福部/環境部等) | 行業專業判斷 | 行業裁罰紀錄、業務違規、產業特殊規範 | 若你跟主管機關長期關係好,這份意見最有助力 |
| 中央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 | 涉金融行業或上市櫃公司 | 金融市場穩定性判斷 | 金融系統性風險、債權人保護 | 上市櫃公司必過此關,準備好說明金融衝擊 |
| 證券管理機關(金管會證期局) | 上市櫃及公開發行公司 | 證券市場與投資人保護判斷 | 資訊揭露完整性、投資人保護、退場機制 | 若有過去資訊揭露違規紀錄,此關最難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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