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83-1 條(重整聲請裁定駁回之情形)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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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3-1 條規定重整聲請六種應駁回情形,第二款明定未公開發行公司不得重整,使九成中小企業無法適用。
Q · 公司財務出問題能聲請重整嗎?什麼情況會被法院駁回?
依公司法第 283-1 條,法院遇到六種情形應裁定駁回重整聲請:程序不合(可補正者限期補正)、未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已宣告破產確定、已依破產法和解確定、公司已解散、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其中第二款最關鍵,台灣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屬於閉鎖型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根本無資格走重整程序。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個月準備重整聲請書,請了會計師估價資產、找了律師寫方案、說服債權人暫時別動。結果法院翻到第一頁就把你的聲請退回來,連看都沒看你的重整計畫。283-1條列了六道「門檻」,任何一道沒過,法院直接裁定駁回。最致命的第二款:你的公司如果沒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根本沒資格走重整程序。台灣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在這一關就被擋在門外。已經破產確定、已經解散、已經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的公司也不行。這不是實質審查你有沒有救,這是形式審查你有沒有「進門的資格」。唯一的例外是程序不合但可以補正的情形,法院會給你期限修正。但這個例外的善意,很多聲請人因為不懂而錯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3-1 條為公司重整聲請的形式審查門檻,列舉六款應駁回事由:聲請程序不合(可補正除外)、未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破產宣告確定、破產和解確定、公司已解散、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本條屬於職權審查事項,法院不論實質救濟可能性,僅就形式要件即可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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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重整聲請什麼情況會被駁回?▾
六種情形之一即駁回:程序不合、未公開發行、破產確定、和解確定、已解散、勒令停業限期清理。
Q2中小企業可以聲請公司重整嗎?▾
不能。第二款規定未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無資格聲請重整,台灣絕大多數中小企業被排除。
Q3公司重整跟破產差在哪?▾
重整是讓公司繼續經營的救濟程序(限公開發行公司),破產是清算分配剩餘財產給債權人。
Q4重整聲請被駁回可以再聲請嗎?▾
若是程序瑕疵補正後可再聲請。實質要件不符(如未公開發行)則永遠不能再聲請。
Q5公司已解散還能聲請重整嗎?▾
不能。第五款明文禁止。除非依公司法第 316 條撤銷解散後恢復營業才可能。
Q6重整聲請程序不合可以補正嗎?▾
可以。第一款但書規定可補正者法院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才裁定駁回。
Q7公司重整聲請費用大概多少?▾
聲請費新台幣 1,000 元,但檢查人費用、律師費、會計師估價費合計約 50-300 萬不等。
Q8未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困難該怎麼辦?▾
走私下重組、債權人協商、破產法和解、或最後手段聲請破產。重整這條路不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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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重整_283-1 | 破產_破產法 | 破產法和解 |
|---|---|---|---|
| 適用對象 | 限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 | 所有自然人、法人(含中小企業) | 所有債務人,門檻較低 |
| 目的 | 讓公司繼續經營,救濟瀕危企業 | 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人,公司消滅 | 避免破產的最後協商機會 |
| 程序複雜度 | 高(法院檢查人、關係人會議、重整計畫) | 中(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 | 低(債權人會議決議即可) |
| 時間成本 | 1-3 年起跳 | 6 個月到 1 年 | 1-3 個月 |
| 和解後路徑 | 成功則公司存續,重整人接管經營 | 公司解散,法人資格消滅 | 和解失敗可轉破產,亦排除日後重整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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