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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83-1 條(重整聲請裁定駁回之情形)

重整之聲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裁定駁回: 一、聲請程序不合者。但可以補正者,應限期命其補正。 二、公司未依本法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者。 三、公司經宣告破產已確定者。 四、公司依破產法所為之和解決議已確定者。 五、公司已解散者。 六、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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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3-1 條規定重整聲請六種應駁回情形,第二款明定未公開發行公司不得重整,使九成中小企業無法適用。

Q · 公司財務出問題能聲請重整嗎?什麼情況會被法院駁回?

依公司法第 283-1 條,法院遇到六種情形應裁定駁回重整聲請:程序不合(可補正者限期補正)、未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已宣告破產確定、已依破產法和解確定、公司已解散、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其中第二款最關鍵,台灣絕大多數中小企業屬於閉鎖型或一般股份有限公司,沒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根本無資格走重整程序。

白話解讀

你花了三個月準備重整聲請書,請了會計師估價資產、找了律師寫方案、說服債權人暫時別動。結果法院翻到第一頁就把你的聲請退回來,連看都沒看你的重整計畫。283-1條列了六道「門檻」,任何一道沒過,法院直接裁定駁回。最致命的第二款:你的公司如果沒有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根本沒資格走重整程序。台灣九成以上的中小企業在這一關就被擋在門外。已經破產確定、已經解散、已經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的公司也不行。這不是實質審查你有沒有救,這是形式審查你有沒有「進門的資格」。唯一的例外是程序不合但可以補正的情形,法院會給你期限修正。但這個例外的善意,很多聲請人因為不懂而錯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3-1 條為公司重整聲請的形式審查門檻,列舉六款應駁回事由:聲請程序不合(可補正除外)、未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破產宣告確定、破產和解確定、公司已解散、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本條屬於職權審查事項,法院不論實質救濟可能性,僅就形式要件即可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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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公司不是公開發行,真的完全不能聲請重整嗎?

依公司法第 283-1 條第二款,確實不能走重整程序。但你還有其他選項:與債權人私下協商債務重組、依破產法聲請和解、或在無法清償債務時聲請破產。實務上很多未公開發行公司走的是「私下重組」路線,找債權銀行團協商延期或減免,效果有時比法院重整更快更靈活,因為不需要走司法程序。

Q2公司解散後還能撤銷解散再聲請重整嗎?

理論上公司法第 316 條允許已解散公司經股東會特別決議後撤銷解散、恢復營業。但實務上法院對「先解散再撤銷解散再聲請重整」的操作高度警覺,會審視是否有規避本條第五款的意圖。如果公司已走到解散清算階段,與其繞路試圖回頭走重整,不如直接在清算程序中跟債權人談條件,時間和成本都更可控。

Q3公司重整聲請什麼情況會被駁回?

依公司法第 283-1 條,六種情形之一即裁定駁回:(1) 聲請程序不合(但可補正者限期補正)、(2) 未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3) 已宣告破產確定、(4) 已依破產法和解確定、(5) 公司已解散、(6) 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任一情形成立,法院連你的重整計畫都不會看,直接形式駁回。

Q4公司法 283-1 條是什麼?

重整聲請的形式審查門檻,列舉六種應駁回情形,是中小企業重整的最大封鎖線。

Q5重整駁回的六種情形是什麼?

程序不合(可補正除外)、未公開發行、破產確定、破產和解確定、已解散、勒令停業限期清理。

Q6什麼叫「公開發行」公司?

依證券交易法向證券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向不特定公眾募集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股份有限公司。

Q7什麼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

主管機關依特別法(如銀行法、保險法)命令金融機構停止營業並限期清理,是金融機構特有處置方式。

Q8重整聲請被駁回怎麼補正?

依法院補正命令在指定期限內補齊文件(如財報、債權人清冊、委任狀),逾期不補即裁定駁回,期限不得延展。

Q9怎麼確認公司算不算公開發行?

查公開資訊觀測站(mops.twse.com.tw)輸入公司統編,或向證券主管機關(金管會證期局)查詢申報生效紀錄。

Q10解散後想重整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16 條經股東會特別決議撤銷解散恢復營業,但實務上法院對規避意圖高度警覺,難度高。

Q11重整跟破產和解該怎麼選?

公開發行公司想救企業選重整;非公開發行只能選和解或破產;想快速處理選和解;債務龐大無救選破產。

Q12公司重整 vs 破產 vs 和解差在哪?

重整救公司(限公開發行)、破產清算分配後消滅、和解避免破產的協商。三者目的、適用、時程截然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_283-1破產_破產法破產法和解
適用對象限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自然人、法人(含中小企業)所有債務人,門檻較低
目的讓公司繼續經營,救濟瀕危企業清算財產分配給債權人,公司消滅避免破產的最後協商機會
程序複雜度高(法院檢查人、關係人會議、重整計畫)中(破產管理人、債權人會議)低(債權人會議決議即可)
時間成本1-3 年起跳6 個月到 1 年1-3 個月
和解後路徑成功則公司存續,重整人接管經營公司解散,法人資格消滅和解失敗可轉破產,亦排除日後重整資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41 条(更生手続開始申立棄却事由)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42 조(회생절차개시 신청 기각)
🇨🇳 中國企业破产法 第 7-8 条(重整申请资格与材料要求)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11(Insolvenzfähigkeit)+ § 270b(Schutzschirmverfahren 適用條件)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2 et seq(conditions d'ouverture du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09(Who may be a debtor)+ § 1112(Conversion or dismissal of Chapter 1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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