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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28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2.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3.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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