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重整聲請須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七大事項,員工與工會聲請免附公司業務狀況及財報。
Q · 員工要聲請公司重整,文件要怎麼準備?
員工聲請免附財報,核心只要書狀+資格證明
依公司法第 283 條第 3 項,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聲請重整時,僅需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並得免附「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與「公司年度財務報表」兩款記載。核心三件:聲請書狀本身(載明七大事項中可填者)、副本五份、資格證明文件(工會立案證書、員工連署同意書、股東持股證明或債權證明)。書狀格式不完備時,法院依第 283-1 條第 1 款限期補正,不直接駁回。
法院不會因為你喊一聲「公司快倒了」就啟動重整程序。你必須交出一份完整的書面聲請狀,連同五份副本,裡面要載明七大事項:你是誰、你的代理人是誰、公司的基本資料、為什麼聲請、公司業務狀況、最近的財務報表、以及你對重整的具體意見。聽起來門檻很高。但法律其實偷偷替不同的聲請人開了不同的門。第三項是關鍵:公司自己聲請時,必須提出完整的重整方案;但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員工聲請時,只需要附上證明自己資格的文件,「公司營業及業務狀況」和「財務報表」這兩項可以免附。法律知道員工不可能拿到公司的完整帳本,所以直接把這個負擔拿掉了。這不是疏忽,是刻意設計:降低弱勢聲請人的程序門檻,讓第282條賦予的聲請權不會變成紙上的權利。
公司法第 283 條為公司重整聲請之程序要件條文,規範重整聲請書狀之七大法定記載事項、副本份數要求,以及不同聲請人(公司、股東、債權人、工會、受僱員工)的差異化文件負擔。本條與第 282 條(聲請權人)、第 283-1 條(駁回事由)構成重整聲請程序的三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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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需要三樣東西:一是聲請書狀本身(載明聲請人資料、公司資料、聲請原因)連同五份副本;二是證明你們是三分之二以上受僱員工的文件(可用勞保投保名冊對照連署名單);三是你們對公司重整的意見。公司業務狀況和財報可以免附(第三項)。內行人提示:第二項說第五到第七款「得以附件補充」,所以書狀本文不用寫得鉅細靡遺,詳細內容放附件即可。
五份副本是 90 年修法時配合第 284 條法院徵詢機關意見的需要而增加的。副本數不足屬於「聲請程序不合」,法院會依第 283-1 條限期補正而不是直接駁回。但補正來回需要時間,對財務困難的公司來說,每拖一天情況都在惡化。內行人提示:寧可多印幾份帶去法院,讓書記官確認份數充足,比事後被退回補正省時間。
公司重整聲請的程序要件條文,規範書狀七大記載事項、副本五份要求、差異化聲請人文件負擔。
聲請人資料、代理人資料、公司資料、聲請原因事實、公司業務狀況、年度財報、對重整的具體意見。
股東持股證明、債權人債權證明、工會立案證書、員工三分之二連署同意書等,證明聲請人具備重整聲請權的證據。
公司自行聲請時須附,內容含營運調整方向、債務處理計畫、人事安排、預估時程四要素。
三件核心:書狀(七大事項可填項目)+五份副本+員工三分之二連署同意書。業務狀況與財報可免附。
工會大會決議→備立案證書、會員名冊、決議紀錄→撰寫書狀+副本五份→向公司本公所在地法院提出。
按七大事項分項撰寫,第五到第七款可以附件補充。外部聲請人重點放第四款(聲請原因)與第七款(具體意見)。
依第 283-1 條第 1 款法院定期間,通常 5-10 日,屆期未補正才駁回。建議一次備齊避免拖延。
公司要全部七大事項加重整方案加董事會決議;員工只要書狀加連署同意書,可免附業務與財報。
重整為公開發行公司專屬程序(公司法第九章),涉及法院主導與檢查人制度;和解適用所有公司類型,程序相對簡易。
| 聲請人類型 | 七大事項 | 業務狀況(第5款) | 財務報表(第6款) | 重整具體方案 | 資格釋明 |
|---|---|---|---|---|---|
| 公司自身 | 全部記載 | 必填 | 必填 | 必附 | 董事會決議 |
| 股東(10% 以上) | 可填項目記載 | 免附 | 免附 | 免附 | 持股證明+持有期間 |
| 債權人(10% 以上) | 可填項目記載 | 免附 | 免附 | 免附 | 債權證明 |
| 工會 | 可填項目記載 | 免附 | 免附 | 免附 | 立案證書+會員名冊+決議 |
| 受僱員工(2/3 以上) | 可填項目記載 | 免附 | 免附 | 免附 | 員工連署+勞保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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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股東得於創立會及股東會陳述意見,其有有限股份者,就其有限股份有表決權。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 前項書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聲請資格。 二、公司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四、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五、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六、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 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二項第四第五兩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 前項書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聲請資格。 二、公司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四、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五、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六、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 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二項第四、第五兩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立法理由於第一項第一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左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 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八十四條法院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修正副本份數為「五份」。 二、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第一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用語,酌修第二項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移列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其中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爭取時效,要求聲請人所送書狀內容應整正確,參照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第六款。 四、原第二項內容繁複,容或無法一一備載於書狀,爰修正第二項。 五、第三項配合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修正將「董事會」修正為「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五份,載明下列事項,向法院為之: 一、聲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聲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聲請人之關係。 三、公司名稱、所在地、事務所或營業所及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姓名、住所或居所。 四、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五、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六、公司最近一年度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所編造之表冊;聲請日期已逾年度開始六個月者,應另送上半年之資產負債表。 七、對於公司重整之具體意見。 前項第五款至第七款之事項,得以附件補充之。 公司為聲請時,應提出重整之具體方案。股東、債權人、工會或受僱員工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一項第五款及第六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立法理由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已增訂賦予工會及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本條亦配合修訂。
無限責任股東得於創立會及股東會陳述意見,其有有限股份者,就其有限股份有表決權。
公司重整之聲請,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為之。 前項書狀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姓名、住所及聲請資格。 二、公司名稱、所在地及負責人姓名、住所。 三、聲請之原因及事實。 四、公司所營事業及業務狀況。 五、公司之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 六、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董事會為聲請時,應由代表公司之董事,檢同董事會議事錄為之。 股東或債權人為聲請時,應檢同釋明其資格之文件,對第二項第四第五兩款之事項,得免予記載。
於第一項第一款中之「住所」之下,增加「或居所」三字。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百八十四條法院徵詢有關機關意見,修正副本份數為「五份」。 二、合併第一項及第二項為第一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正第一項第一款及增訂第二款;並依第二十八條之一用語,酌修第二項第二款,移列為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移列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其中第七款酌作文字修正。 三、為爭取時效,要求聲請人所送書狀內容應整正確,參照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修正第六款。 四、原第二項內容繁複,容或無法一一備載於書狀,爰修正第二項。 五、第三項配合第二百八十二條之修正將「董事會」修正為「公司」,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四項酌作文字修正。
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已增訂賦予工會及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有公司重整聲請權,本條亦配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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