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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司法 第 282 條

  1. 1.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而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者,得由公司或下列利害關係人之一向法院聲請重整: 一、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 二、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三、工會。 四、公司三分之二以上之受僱員工。
  2. 2.公司為前項聲請,應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3. 3.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之工會,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公司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會。 三、會員受僱於公司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職業工會。
  4. 4.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之受僱員工,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人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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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82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因財務困難有重建可能時,公司、持股 10% 股東、債權人、工會或三分之二員工可向法院聲請重整。

Q · 公司快倒了,員工真的能向法院聲請重整嗎?

依公司法第 282 條第一項第四款(107 年新增),公開發行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有重建更生可能時,三分之二以上受僱員工得直接向法院聲請重整,不需經董事會同意。員工人數以聲請時公司勞工保險投保名冊為準。工會也是獨立的聲請權人,企業工會、會員過半的產業工會或職業工會皆有資格。

白話解讀

台灣的勞工對倒閉的公司通常只有兩種反應:更新履歷,或者等資遣費。107年修法之後,多了第三條路。公司法第282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的公司如果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但還有重建的可能,可以向法院聲請重整。能聲請的人包括:持股六個月以上且達百分之十的股東、持有公司債金額達百分之十的債權人、工會、以及三分之二以上的受僱員工。最後兩項是107年新增的。這代表什麼?代表員工不再只能被動等待公司命運。只要你們三分之二的人聯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讓公司重整,完全繞過董事會和老闆。法院裁定重整後,公司暫時不能被清算,債務暫時凍結,有機會透過重整計畫起死回生。這不是勞動法的保護,是公司法直接交到你手上的程序發動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82 條為公司重整聲請權之核心規範,界定聲請主體(公司、特定股東、債權人、工會、三分之二受僱員工五類)、實體要件(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困難、有重建更生之可能)與程序基礎(員工人數依勞保投保名冊認定),構成台灣公司危機處理法制中員工與工會主動發動權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法 282 條規定什麼?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困難時的重整聲請權人與要件,含 107 年新增的員工與工會聲請權。

Q2員工怎麼聯名聲請公司重整?

蒐集三分之二以上受僱員工連署同意書,以勞保投保名冊為人數基準,向公司所在地法院遞狀。

Q3重整跟破產差在哪?

破產是清算分屍,重整是搶救加護病房。重整期間債務凍結,公司在法院監督下繼續營運。

Q4非公開發行公司能聲請重整嗎?

不能。282 條明文限「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中小企業只能走破產或和解程序。

Q5股東持股多少才能聲請?

繼續六個月以上、持股合計達已發行股份 10% 以上,可由多位股東合計達成。

Q6工會聲請需要多少會員?

企業工會無門檻;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需會員受僱於該公司人數逾半數。

Q7重整成功率高嗎?

台灣實務重整裁定准許率約 30-40%,最終重整成功率較低,越早聲請成功率越高。

Q8重整聲請有時效嗎?

本條無特定時效,但公司必須仍有「重建更生之可能」,已破產確定或解散清理則駁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_282條破產解散清算
目的搶救公司、繼續營運清算分配、終結公司結束公司、按股東持股分配
適用公司公開發行公司所有公司(破產法)所有公司
員工聲請權三分之二員工或工會無(僅債權人或債務人)
債務處理凍結、依重整計畫處理依優先順序變賣分配清償後分配剩餘
員工薪資通常優先清償、繼續發薪優先債權但需排隊優先債權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17 条(更生手続開始の申立て)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34 조(회생절차개시신청)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70 條(重整申請)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InsO) §§ 13, 18, 270a (Eigenverwaltung / Schutzschirm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631-1 et suivants (Procédure de redressement judiciaire)
🇺🇸 美國11 U.S.C. § 1101 et seq. (Chapter 11 Reorganiz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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