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董事會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Q · 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股東常會前三十日董事會交監察人查核三表
依公司法第 228 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在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表冊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商業會計法、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項賦予監察人主動請求權,可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是少數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
每年股東常會之前,有一件事必須在背後發生:董事會要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編好,在開會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這三十天不是禮貌性的提前通知,而是監察人行使監督職權的最低保障時間。如果董事會拖到會前兩天才丟一疊報表過來,監察人根本來不及看,那監察人的查核意見就只是橡皮圖章。更重要的是第三項:監察人不用等董事會主動給,可以自己要求提前交付。這是少數幾個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對股東來說,如果你發現公司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是會前才匆忙交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公司法第 22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表冊編造之程序性規範,要求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由監察人查核;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監察人對表冊有提前請求交付查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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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對遲交本身規定具體罰則,但遲交導致監察人無法充分查核,如果因此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董事可能依第 2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更實際的後果是:監察人可以在查核報告中載明「董事會遲延交付,查核時間不足」,這份報告會在股東會上被看到。內行人提示:監察人收到遲交的報表時,應立即書面紀錄收到日期,這是日後主張董事會違反本條義務的關鍵證據。
第 228 條的三十日交付義務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差別在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格式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內容和審計標準都嚴格得多。非公開發行公司則適用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規章。內行人提示:很多非公開發行公司以為不用請會計師,但如果章程有約定或股東會決議要求,還是要做。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計表冊編造程序,董事會須在股東常會前三十日把三表交監察人查核,並賦予監察人提前請求權。
一、營業報告書(業務狀況說明);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附註);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非公開發行公司指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監察人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獨立調查與查核權限,含閱覽簿冊、要求說明、提前請求交付表冊等。
結帳 → 編造三表 → (公開發行)會計師簽證 → 董事會通過 → 股東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 → 監察人查核出具報告 → 股東會前十日備置 → 股東會承認。
依第三項以書面向董事會發函請求提前交付,並指定合理交付日期,留下發函紀錄供日後追究董事會違反義務時舉證。
依第 229 條於股東會前十日到公司查閱監察人報告書,並可於股東會質詢監察人收件日期及查核期間,作為判斷查核品質的依據。
依公司規模選擇商業會計法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建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建立初版三表結構並訓練內部會計人員。
228 條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僅規範交監察人時程;證交法 36 條僅對公開發行公司,額外要求會計師查核簽證 + 主管機關申報。後者規範密度高出甚多。
228 條規範交付時程與監察人查核權(程序面);商業會計法 66 條規範財報編造內容(實體面)。兩者互補,非公開發行公司同時受兩者拘束。
| 比較面向 | 公開發行公司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
| 適用對象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 | 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
| 編造規章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EAS |
| 會計師查核簽證 | 強制(證交法第 36 條) | 原則免(章程或股東決議要求者除外) |
| 申報義務 |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期限嚴格 | 原則上僅內部備查(資本額大者依公司法第 20 條另有規定) |
| 監察人查核時間 |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常拉長以配合會計師查核時程 |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多按法定下限 |
|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 | 可能違反證交法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裁罰 | 本條無具體罰則,但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之保留意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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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決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董事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派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第四項「公司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末句之「各」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現金流量表。 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作左列修正: (一)第三款「財產目錄」修正為「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二)增訂第五款「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第六款「現金流量表」。 (三)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並將「虧損彌補」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虧損撥補」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並將「資產負債表」等修正為「財務報表」,而「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因編列成冊,耗時費資,並無實益,且有監察人之監督,股東之查閱抄錄表冊等機制可為監督,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另增訂第二款,並將第七款移列為第三款。 二、表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刪除第四項之贅文。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決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董事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派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第四項「公司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末句之「各」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一、第一項作左列修正: (一)第三款「財產目錄」修正為「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二)增訂第五款「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第六款「現金流量表」。 (三)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並將「虧損彌補」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虧損撥補」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並將「資產負債表」等修正為「財務報表」,而「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因編列成冊,耗時費資,並無實益,且有監察人之監督,股東之查閱抄錄表冊等機制可為監督,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另增訂第二款,並將第七款移列為第三款。 二、表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刪除第四項之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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