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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8會計表冊之編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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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2. 2.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3. 3.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董事會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Q · 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股東常會前三十日董事會交監察人查核三表

依公司法第 228 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在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表冊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商業會計法、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項賦予監察人主動請求權,可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是少數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

白話解讀

每年股東常會之前,有一件事必須在背後發生:董事會要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編好,在開會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這三十天不是禮貌性的提前通知,而是監察人行使監督職權的最低保障時間。如果董事會拖到會前兩天才丟一疊報表過來,監察人根本來不及看,那監察人的查核意見就只是橡皮圖章。更重要的是第三項:監察人不用等董事會主動給,可以自己要求提前交付。這是少數幾個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對股東來說,如果你發現公司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是會前才匆忙交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表冊編造之程序性規範,要求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由監察人查核;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監察人對表冊有提前請求交付查核之權利。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董事會遲交財務報表給監察人,會怎樣?

法律沒有對遲交本身規定具體罰則,但遲交導致監察人無法充分查核,如果因此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董事可能依第 2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更實際的後果是:監察人可以在查核報告中載明「董事會遲延交付,查核時間不足」,這份報告會在股東會上被看到。內行人提示:監察人收到遲交的報表時,應立即書面紀錄收到日期,這是日後主張董事會違反本條義務的關鍵證據。

Q2公開發行公司跟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要求有什麼不同?

第 228 條的三十日交付義務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差別在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格式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內容和審計標準都嚴格得多。非公開發行公司則適用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規章。內行人提示:很多非公開發行公司以為不用請會計師,但如果章程有約定或股東會決議要求,還是要做。

Q3公司法 228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計表冊編造程序,董事會須在股東常會前三十日把三表交監察人查核,並賦予監察人提前請求權。

Q4公司法 228 條的三表指什麼?

一、營業報告書(業務狀況說明);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附註);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Q5什麼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

非公開發行公司指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Q6監察人查核權是什麼?

監察人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獨立調查與查核權限,含閱覽簿冊、要求說明、提前請求交付表冊等。

Q7公司財務報表編造的完整流程?

結帳 → 編造三表 → (公開發行)會計師簽證 → 董事會通過 → 股東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 → 監察人查核出具報告 → 股東會前十日備置 → 股東會承認。

Q8監察人怎麼主動行使提前請求權?

依第三項以書面向董事會發函請求提前交付,並指定合理交付日期,留下發函紀錄供日後追究董事會違反義務時舉證。

Q9股東怎麼確認財報有經過實質查核?

依第 229 條於股東會前十日到公司查閱監察人報告書,並可於股東會質詢監察人收件日期及查核期間,作為判斷查核品質的依據。

Q10新創公司第一次編財報怎麼做?

依公司規模選擇商業會計法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建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建立初版三表結構並訓練內部會計人員。

Q11公司法 228 vs 證交法 36 條差在哪?

228 條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僅規範交監察人時程;證交法 36 條僅對公開發行公司,額外要求會計師查核簽證 + 主管機關申報。後者規範密度高出甚多。

Q12公司法 228 vs 商業會計法 66 條差在哪?

228 條規範交付時程與監察人查核權(程序面);商業會計法 66 條規範財報編造內容(實體面)。兩者互補,非公開發行公司同時受兩者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對象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編造規章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EAS
會計師查核簽證強制(證交法第 36 條)原則免(章程或股東決議要求者除外)
申報義務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期限嚴格原則上僅內部備查(資本額大者依公司法第 20 條另有規定)
監察人查核時間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常拉長以配合會計師查核時程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多按法定下限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可能違反證交法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裁罰本條無具體罰則,但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之保留意見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對象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
編造規章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會計師查核簽證
強制(證交法第 36 條)
申報義務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期限嚴格
監察人查核時間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常拉長以配合會計師查核時程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
可能違反證交法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裁罰

非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對象
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編造規章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EAS
會計師查核簽證
原則免(章程或股東決議要求者除外)
申報義務
原則上僅內部備查(資本額大者依公司法第 20 條另有規定)
監察人查核時間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多按法定下限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
本條無具體罰則,但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之保留意見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435 条(計算書類等の作成及び保存)+ 第 438 条(定時株主総会への提出)
韓國상법 제447조(재무제표의 작성)+ 제447조의3(재무제표의 비치·공시)
中國公司法第 165 條 / 第 166 條(財務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審議)
德國HGB § 264(Pflicht zur Aufstell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 AktG § 170(Vorlage an den Aufsichtsrat)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2-1(établissement des comptes annuels)+ L. 232-19(rapport de gestion)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6.20(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Shareholder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6

(0181207 制定)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決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派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0550705 全文修正)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第四項「公司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末句之「各」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791024 修正)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股東權益變動表。   六、現金流量表。   七、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為虛偽記載者,依刑法或特別刑法有關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作左列修正:   (一)第三款「財產目錄」修正為「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二)增訂第五款「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第六款「現金流量表」。   (三)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並將「虧損彌補」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虧損撥補」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0901025 修正)

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立法理由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並將「資產負債表」等修正為「財務報表」,而「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因編列成冊,耗時費資,並無實益,且有監察人之監督,股東之查閱抄錄表冊等機制可為監督,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另增訂第二款,並將第七款移列為第三款。   二、表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刪除第四項之贅文。

  • 監察人名詞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181207 制定)

公司之解散,除因合併破產及以命令解散外,應以無限責任股東之全體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與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共同清算。但章程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無限責任股東選任清算人時,以過半數決之。股東會所選任之清算人,應與無限責任股東或其所選任之清算人,人數相等。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應將其所造具之各項表冊提出於股東會,請求承認,經股東會承認後,董事應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盈餘分派之決議分發各股東。   前項表冊及決議,公司債權人得要求給予或抄錄。

(0550705 全文修正)

每營業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各項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財產目錄。   四、損益表。   五、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之議案。   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公司負責人,對第一項所列表冊有虛偽之記載時,各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0721122 修正)

第四項「公司負責人」修正為「代表公司之董事」,末句之「各」字刪除,罰金額度提高五倍。

(0791024 修正)

一、第一項作左列修正:   (一)第三款「財產目錄」修正為「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   (二)增訂第五款「股東權益變動表」及第六款「現金流量表」。   (三)現行第五款移列為第七款,並將「虧損彌補」配合第二十條第一項「虧損撥補」之用語,作文字修正。

(0901025 修正)

一、配合商業會計法第六條,將「營業年度」修正為「會計年度」,並將「資產負債表」等修正為「財務報表」,而「主要財產之財產目錄」因編列成冊,耗時費資,並無實益,且有監察人之監督,股東之查閱抄錄表冊等機制可為監督,爰刪除原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另增訂第二款,並將第七款移列為第三款。   二、表冊有虛偽記載者,應依刑法規定處罰,爰刪除第四項之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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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