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8 條(會計表冊之編造)
- 1.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2.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 3.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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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董事會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Q · 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依公司法第 228 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在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表冊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商業會計法、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項賦予監察人主動請求權,可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是少數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
白話解讀
每年股東常會之前,有一件事必須在背後發生:董事會要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編好,在開會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這三十天不是禮貌性的提前通知,而是監察人行使監督職權的最低保障時間。如果董事會拖到會前兩天才丟一疊報表過來,監察人根本來不及看,那監察人的查核意見就只是橡皮圖章。更重要的是第三項:監察人不用等董事會主動給,可以自己要求提前交付。這是少數幾個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對股東來說,如果你發現公司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是會前才匆忙交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表冊編造之程序性規範,要求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由監察人查核;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監察人對表冊有提前請求交付查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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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董事會須將年度三表(營業報告書、財報、盈虧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
Q2公司法 228 條規範哪些表冊?▾
三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Q3監察人可以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財報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監察人得請求提前交付,是監察人主動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工具。
Q4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要編年度三表嗎?▾
要。228 條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一體適用,差別只在依循的編造規章不同。
Q5董事會遲延交付會怎樣?▾
本條無具體罰則,但可能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載明之事項,並涉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忠實義務責任。
Q6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報要會計師簽證嗎?▾
要。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報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Q7盈餘分派議案誰提誰決定?▾
董事會編造提案,監察人查核,最終由股東會承認(民國 107 年後特定情形可由董事會決議)。
Q8監察人查核多久才合理?▾
法定底線是三十日,實務上資產複雜或集團企業常需更久,監察人應主動行使提前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發行公司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
| 適用對象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 | 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
| 編造規章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EAS |
| 會計師查核簽證 | 強制(證交法第 36 條) | 原則免(章程或股東決議要求者除外) |
| 申報義務 |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期限嚴格 | 原則上僅內部備查(資本額大者依公司法第 20 條另有規定) |
| 監察人查核時間 |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常拉長以配合會計師查核時程 |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多按法定下限 |
|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 | 可能違反證交法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裁罰 | 本條無具體罰則,但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之保留意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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