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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28 條(會計表冊之編造)

  1. 1.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2. 2.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3. 3.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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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董事會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Q · 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依公司法第 228 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在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表冊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商業會計法、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項賦予監察人主動請求權,可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是少數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

白話解讀

每年股東常會之前,有一件事必須在背後發生:董事會要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編好,在開會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這三十天不是禮貌性的提前通知,而是監察人行使監督職權的最低保障時間。如果董事會拖到會前兩天才丟一疊報表過來,監察人根本來不及看,那監察人的查核意見就只是橡皮圖章。更重要的是第三項:監察人不用等董事會主動給,可以自己要求提前交付。這是少數幾個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對股東來說,如果你發現公司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是會前才匆忙交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表冊編造之程序性規範,要求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由監察人查核;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監察人對表冊有提前請求交付查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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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董事會須將年度三表(營業報告書、財報、盈虧分派議案)交監察人查核。

Q2公司法 228 條規範哪些表冊?

三表:一、營業報告書;二、財務報表;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Q3監察人可以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財報嗎?

可以。第三項明文監察人得請求提前交付,是監察人主動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工具。

Q4非公開發行公司也要編年度三表嗎?

要。228 條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一體適用,差別只在依循的編造規章不同。

Q5董事會遲延交付會怎樣?

本條無具體罰則,但可能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載明之事項,並涉公司法第 23 條董事忠實義務責任。

Q6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報要會計師簽證嗎?

要。依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及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公司年度財報須會計師查核簽證。

Q7盈餘分派議案誰提誰決定?

董事會編造提案,監察人查核,最終由股東會承認(民國 107 年後特定情形可由董事會決議)。

Q8監察人查核多久才合理?

法定底線是三十日,實務上資產複雜或集團企業常需更久,監察人應主動行使提前請求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公開發行公司非公開發行公司
適用對象上市櫃及興櫃公司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編造規章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EAS
會計師查核簽證強制(證交法第 36 條)原則免(章程或股東決議要求者除外)
申報義務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期限嚴格原則上僅內部備查(資本額大者依公司法第 20 條另有規定)
監察人查核時間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常拉長以配合會計師查核時程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多按法定下限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可能違反證交法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裁罰本條無具體罰則,但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之保留意見事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435 条(計算書類等の作成及び保存)+ 第 438 条(定時株主総会への提出)
🇰🇷 韓國상법 제447조(재무제표의 작성)+ 제447조의3(재무제표의 비치·공시)
🇨🇳 中國公司法第 165 條 / 第 166 條(財務會計報告之編製與審議)
🇩🇪 德國HGB § 264(Pflicht zur Aufstellung des Jahresabschlusses)+ AktG § 170(Vorlage an den Aufsichtsrat)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 232-1(établissement des comptes annuels)+ L. 232-19(rapport de gestion)
🇺🇸 美國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 16.20(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Sharehold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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