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8 條(會計表冊之編造)
- 1.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左列表冊,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一、營業報告書。 二、財務報表。 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 2.前項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
- 3.第一項表冊,監察人得請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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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8 條規定董事會每會計年度終了應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虧分派議案,於股東常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
Q · 公司財務報表幾天前要交給監察人?
依公司法第 228 條,董事會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在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監察人查核。表冊須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非公開發行公司依商業會計法、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三項賦予監察人主動請求權,可要求董事會提前交付,是少數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
白話解讀
每年股東常會之前,有一件事必須在背後發生:董事會要把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的議案編好,在開會前三十天交給監察人查核。這三十天不是禮貌性的提前通知,而是監察人行使監督職權的最低保障時間。如果董事會拖到會前兩天才丟一疊報表過來,監察人根本來不及看,那監察人的查核意見就只是橡皮圖章。更重要的是第三項:監察人不用等董事會主動給,可以自己要求提前交付。這是少數幾個讓監察人「主動出擊」的法律工具。對股東來說,如果你發現公司的財務報表每年都是會前才匆忙交出來,這本身就是一個警訊。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8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會計表冊編造之程序性規範,要求董事會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編造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議案三項表冊,並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交由監察人查核;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監察人對表冊有提前請求交付查核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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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董事會遲交財務報表給監察人,會怎樣?▾
法律沒有對遲交本身規定具體罰則,但遲交導致監察人無法充分查核,如果因此造成公司或第三人損害,董事可能依第 23 條負損害賠償責任。更實際的後果是:監察人可以在查核報告中載明「董事會遲延交付,查核時間不足」,這份報告會在股東會上被看到。內行人提示:監察人收到遲交的報表時,應立即書面紀錄收到日期,這是日後主張董事會違反本條義務的關鍵證據。
Q2公開發行公司跟非公開發行公司的要求有什麼不同?▾
第 228 條的三十日交付義務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相同。差別在第二項「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公開發行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證券交易法第 36 條),格式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內容和審計標準都嚴格得多。非公開發行公司則適用商業會計法及其相關規章。內行人提示:很多非公開發行公司以為不用請會計師,但如果章程有約定或股東會決議要求,還是要做。
Q3公司法 228 條是什麼?▾
規範股份有限公司每年會計表冊編造程序,董事會須在股東常會前三十日把三表交監察人查核,並賦予監察人提前請求權。
Q4公司法 228 條的三表指什麼?▾
一、營業報告書(業務狀況說明);二、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附註);三、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
Q5什麼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
非公開發行公司指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公開發行公司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Q6監察人查核權是什麼?▾
監察人對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之獨立調查與查核權限,含閱覽簿冊、要求說明、提前請求交付表冊等。
Q7公司財務報表編造的完整流程?▾
結帳 → 編造三表 → (公開發行)會計師簽證 → 董事會通過 → 股東會前三十日交監察人 → 監察人查核出具報告 → 股東會前十日備置 → 股東會承認。
Q8監察人怎麼主動行使提前請求權?▾
依第三項以書面向董事會發函請求提前交付,並指定合理交付日期,留下發函紀錄供日後追究董事會違反義務時舉證。
Q9股東怎麼確認財報有經過實質查核?▾
依第 229 條於股東會前十日到公司查閱監察人報告書,並可於股東會質詢監察人收件日期及查核期間,作為判斷查核品質的依據。
Q10新創公司第一次編財報怎麼做?▾
依公司規模選擇商業會計法或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建議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協助建立初版三表結構並訓練內部會計人員。
Q11公司法 228 vs 證交法 36 條差在哪?▾
228 條對所有股份有限公司,僅規範交監察人時程;證交法 36 條僅對公開發行公司,額外要求會計師查核簽證 + 主管機關申報。後者規範密度高出甚多。
Q12公司法 228 vs 商業會計法 66 條差在哪?▾
228 條規範交付時程與監察人查核權(程序面);商業會計法 66 條規範財報編造內容(實體面)。兩者互補,非公開發行公司同時受兩者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開發行公司 | 非公開發行公司 |
|---|---|---|
| 適用對象 | 上市櫃及興櫃公司 | 未公開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 |
| 編造規章 |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IFRS | 商業會計法 +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 EAS |
| 會計師查核簽證 | 強制(證交法第 36 條) | 原則免(章程或股東決議要求者除外) |
| 申報義務 | 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期限嚴格 | 原則上僅內部備查(資本額大者依公司法第 20 條另有規定) |
| 監察人查核時間 |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常拉長以配合會計師查核時程 | 三十日(法定底線),實務多按法定下限 |
| 違反交付期限後果 | 可能違反證交法申報義務,主管機關得裁罰 | 本條無具體罰則,但構成監察人查核報告之保留意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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