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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227 條(監察人之準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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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7 條將董事的報酬、解任、代位訴訟、職權真空填補等規定準用於監察人,但第 214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Q · 公司法第 227 條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看這條?

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第 196-200、208-1、214、215 條於監察人,涵蓋報酬、解任、代位訴訟、職權真空填補等通用制度。但書翻轉第 214 條的請求對象:少數股東欲告監察人時應向「董事會」提出(不是向監察人本人),因為監察人不能自己監督自己。

白話解讀

公司法花了很多篇幅規定董事的報酬、任期、解任、代位訴訟等制度。監察人呢?立法者沒有重寫一遍,而是用這一條直接搭了一座橋:第196條到第200條、第208條之1、第214條、第215條,全部準用於監察人。意思是,你在那些條文裡看到「董事」兩個字的地方,自動替換成「監察人」就對了。但有一個關鍵的但書:第214條的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對董事是向監察人請求起訴,但對監察人則改為向董事會請求。因為你不可能叫監察人自己告自己。這條的存在讓你不需要在公司法裡找一堆分散的監察人專條,只要知道董事的那幾條,監察人就通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之準用條款,將董事相關之報酬議定、解任程序、職權真空填補、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公司代表訴訟等規定,整體準用於監察人,建構監察人制度與董事制度之鏡像關係,並以但書解決請求對象之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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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了哪些董事條文到監察人?

第 196 條(報酬決定)、第 197 條(股份過戶設質登記)、第 198 條(累積投票表決)、第 199 條(解任程序)、第 200 條(少數股東聲請法院裁判解任)、第 208 條之 1(職權真空填補)、第 214 條(少數股東代位訴訟)、第 215 條(公司代表訴訟)。

Q2少數股東要告監察人,該向誰提出書面請求?

應向「董事會」提出(公司法第 227 條但書翻轉第 214 條請求對象)。因為監察人不能自己監督自己,故請求對象由監察人改為董事會。董事會收到後 30 日內不起訴,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Q3監察人的報酬是誰決定的?

準用第 196 條: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監察人不得自行決定自己的報酬。實務上多數公司章程僅授權「由股東會議定」,故每年股東會必須通過此議案。

Q4監察人解任有什麼特別程序?

準用第 199 條:股東會得以特別決議解任監察人,但若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者,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損害。並準用第 200 條:少數股東得聲請法院裁判解任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之監察人。

Q5監察人全體不能行使職權時怎麼辦?

準用第 208 條之 1:董事會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或數人為臨時管理人,代行監察人之職權。此條於民國 90 年增訂準用,主要為填補小規模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名監察人時的監督真空。

Q6監察人準用董事規定,是否完全替換語境就好?

原則是,例外不是。第 214 條的但書就是明證:若機械式替換「董事」為「監察人」,會出現「監察人向監察人請求對監察人起訴」的邏輯死結,故立法者特別翻轉為向董事會請求。準用條文須理解替換後之邏輯是否合理。

Q7為什麼第 227 條不直接寫一套監察人專條,要用準用方式?

立法簡潔考量。公司法既已在董事一節詳細規定報酬、解任、代位訴訟等通用制度,重複立法既冗長又易生差異。準用條文以一條取代十餘條,維持法典精簡。代價是讀者須自行做語境翻譯,這是立法技術上效率與可讀性的取捨。

Q8監察人與董事準用條文最大差異在哪?

請求對象。第 214 條原為「向監察人請求對董事起訴」,準用於監察人時翻轉為「向董事會請求對監察人起訴」。另外監察人本身不能成為被準用條文(如第 213 條公司對董事訴訟由監察人代表)的代表人,需回到第 213 條的原始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對董事行使(第 214 條原文)對監察人行使(第 227 條準用)
請求對象向監察人為書面請求向董事會為書面請求
起訴主體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
30 日等待期監察人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董事會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
邏輯基礎監察人本職為監督董事避免監察人自己監督自己之矛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法第 381 条以下(監査役制度)+ 第 386 条(監査役の代表訴訟提起権)
🇰🇷 韓國상법 제 409 조 ~ 제 415 조의 2(감사 제도 및 감사위원회)
🇨🇳 中國公司法第 117 條 ~ 第 119 條(監事會制度,2024 修訂版)
🇩🇪 德國AktG § 100 以下(Aufsichtsrat)+ GmbHG § 52(GmbH 監事會規定之準用)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823-1 以下(Commissaires aux comptes 法定查核員制度)
🇺🇸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 301 +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 303A(Audit Committee 審計委員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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