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7 條(監察人之準用)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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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7 條將董事的報酬、解任、代位訴訟、職權真空填補等規定準用於監察人,但第 214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Q · 公司法第 227 條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看這條?
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第 196-200、208-1、214、215 條於監察人,涵蓋報酬、解任、代位訴訟、職權真空填補等通用制度。但書翻轉第 214 條的請求對象:少數股東欲告監察人時應向「董事會」提出(不是向監察人本人),因為監察人不能自己監督自己。
白話解讀
公司法花了很多篇幅規定董事的報酬、任期、解任、代位訴訟等制度。監察人呢?立法者沒有重寫一遍,而是用這一條直接搭了一座橋:第196條到第200條、第208條之1、第214條、第215條,全部準用於監察人。意思是,你在那些條文裡看到「董事」兩個字的地方,自動替換成「監察人」就對了。但有一個關鍵的但書:第214條的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對董事是向監察人請求起訴,但對監察人則改為向董事會請求。因為你不可能叫監察人自己告自己。這條的存在讓你不需要在公司法裡找一堆分散的監察人專條,只要知道董事的那幾條,監察人就通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之準用條款,將董事相關之報酬議定、解任程序、職權真空填補、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公司代表訴訟等規定,整體準用於監察人,建構監察人制度與董事制度之鏡像關係,並以但書解決請求對象之邏輯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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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了哪些董事條文到監察人?▾
第 196 條(報酬決定)、第 197 條(股份過戶設質登記)、第 198 條(累積投票表決)、第 199 條(解任程序)、第 200 條(少數股東聲請法院裁判解任)、第 208 條之 1(職權真空填補)、第 214 條(少數股東代位訴訟)、第 215 條(公司代表訴訟)。
Q2少數股東要告監察人,該向誰提出書面請求?▾
應向「董事會」提出(公司法第 227 條但書翻轉第 214 條請求對象)。因為監察人不能自己監督自己,故請求對象由監察人改為董事會。董事會收到後 30 日內不起訴,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
Q3監察人的報酬是誰決定的?▾
準用第 196 條: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監察人不得自行決定自己的報酬。實務上多數公司章程僅授權「由股東會議定」,故每年股東會必須通過此議案。
Q4監察人解任有什麼特別程序?▾
準用第 199 條:股東會得以特別決議解任監察人,但若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解任者,監察人得向公司請求賠償損害。並準用第 200 條:少數股東得聲請法院裁判解任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之監察人。
Q5監察人全體不能行使職權時怎麼辦?▾
準用第 208 條之 1:董事會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或數人為臨時管理人,代行監察人之職權。此條於民國 90 年增訂準用,主要為填補小規模股份有限公司只有一名監察人時的監督真空。
Q6監察人準用董事規定,是否完全替換語境就好?▾
原則是,例外不是。第 214 條的但書就是明證:若機械式替換「董事」為「監察人」,會出現「監察人向監察人請求對監察人起訴」的邏輯死結,故立法者特別翻轉為向董事會請求。準用條文須理解替換後之邏輯是否合理。
Q7為什麼第 227 條不直接寫一套監察人專條,要用準用方式?▾
立法簡潔考量。公司法既已在董事一節詳細規定報酬、解任、代位訴訟等通用制度,重複立法既冗長又易生差異。準用條文以一條取代十餘條,維持法典精簡。代價是讀者須自行做語境翻譯,這是立法技術上效率與可讀性的取捨。
Q8監察人與董事準用條文最大差異在哪?▾
請求對象。第 214 條原為「向監察人請求對董事起訴」,準用於監察人時翻轉為「向董事會請求對監察人起訴」。另外監察人本身不能成為被準用條文(如第 213 條公司對董事訴訟由監察人代表)的代表人,需回到第 213 條的原始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對董事行使(第 214 條原文) | 對監察人行使(第 227 條準用) |
|---|---|---|
| 請求對象 | 向監察人為書面請求 | 向董事會為書面請求 |
| 起訴主體 | 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 | 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 |
| 30 日等待期 | 監察人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 | 董事會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 |
| 邏輯基礎 | 監察人本職為監督董事 | 避免監察人自己監督自己之矛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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