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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27監察人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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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7 條將董事的報酬、解任、代位訴訟、職權真空填補等規定準用於監察人,但第 214 條請求對象改向董事會。

Q · 公司法第 227 條是什麼?為什麼一定要看這條?

一條把董事規則套到監察人身上的橋樑條款

公司法第 227 條準用第 196-200、208-1、214、215 條於監察人,涵蓋報酬、解任、代位訴訟、職權真空填補等通用制度。但書翻轉第 214 條的請求對象:少數股東欲告監察人時應向「董事會」提出(不是向監察人本人),因為監察人不能自己監督自己。

白話解讀

公司法花了很多篇幅規定董事的報酬、任期、解任、代位訴訟等制度。監察人呢?立法者沒有重寫一遍,而是用這一條直接搭了一座橋:第196條到第200條、第208條之1、第214條、第215條,全部準用於監察人。意思是,你在那些條文裡看到「董事」兩個字的地方,自動替換成「監察人」就對了。但有一個關鍵的但書:第214條的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對董事是向監察人請求起訴,但對監察人則改為向董事會請求。因為你不可能叫監察人自己告自己。這條的存在讓你不需要在公司法裡找一堆分散的監察人專條,只要知道董事的那幾條,監察人就通了。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7 條為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制度之準用條款,將董事相關之報酬議定、解任程序、職權真空填補、少數股東代位訴訟、公司代表訴訟等規定,整體準用於監察人,建構監察人制度與董事制度之鏡像關係,並以但書解決請求對象之邏輯衝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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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監察人的報酬是誰決定的?

準用第 196 條:未經章程訂明者,應由股東會議定,監察人不得自行決定自己的報酬。如果公司章程已經寫了報酬計算方式,就依章程。實務上很多公司章程只寫「由股東會議定」,等於每年要在股東會上過這個議案。內行人提示:如果監察人的報酬從沒經過股東會議定也沒寫在章程裡,嚴格來說該報酬的法律依據是有疑問的。

Q2少數股東想告監察人,第一步該怎麼做?

依本條但書準用第 214 條,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東,應以書面向「董事會」(不是向監察人)請求為公司對監察人提起訴訟。董事會收到後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該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內行人提示:寄錯對象(寄給監察人而不是董事會)在法律上可能被認為不符合程序要件,白白浪費時間。

Q3公司法第 227 條是什麼?

公司法監察人制度之準用橋樑條款,將董事相關之報酬、解任、代位訴訟等 8 條規定整批準用於監察人,並以但書解決請求對象之邏輯衝突。

Q4什麼叫「準用」?

立法技術之一:以某條規定為基礎,於性質類似之事項適用之;非完全等同於直接適用,需考量替換後之語境邏輯是否合理。

Q5監察人是什麼?跟董事差在哪?

監察人是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監督機關,獨立於董事會行使監督權;董事是業務執行機關。兩者分立,互相監督。

Q6「但書」在法律上是什麼意思?

在條文主要規定後加註「但」字之例外規範,用於排除或修正主要規定在特定情形之適用。227 條但書即為典型例外規範。

Q7少數股東怎麼告監察人?

持股 1% 連續 6 個月 → 書面向董事會(不是向監察人)請求 → 等待 30 日 → 董事會不起訴則股東得自行起訴。

Q8監察人報酬怎麼決定?

準用第 196 條,未經章程訂明者由股東會議定,監察人不得自行決定。

Q9監察人解任要走什麼程序?

股東會特別決議解任(準用第 199 條),或少數股東聲請法院裁判解任(準用第 200 條)。無正當理由任期中解任者得請求賠償。

Q10監察人全體不能行使職權時怎麼處理?

準用第 208 條之 1,董事會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一人或數人為臨時管理人,代行監察人職權。

Q11監察人 vs 董事 在第 214 條代位訴訟差在哪?

對董事訴訟向監察人請求;對監察人訴訟向董事會請求(227 條但書翻轉)。請求對象不同,寄錯地方程序要件不符。

Q12監察人 vs 審計委員會 哪個適用 227 條?

本條只適用監察人;上市櫃公司如已設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證交法第 14 條之 4),則準用結構移轉至審計委員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對董事行使(第 214 條原文)對監察人行使(第 227 條準用)
請求對象向監察人為書面請求向董事會為書面請求
起訴主體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
30 日等待期監察人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董事會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
邏輯基礎監察人本職為監督董事避免監察人自己監督自己之矛盾

對董事行使(第 214 條原文)

請求對象
向監察人為書面請求
起訴主體
監察人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
30 日等待期
監察人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
邏輯基礎
監察人本職為監督董事

對監察人行使(第 227 條準用)

請求對象
向董事會為書面請求
起訴主體
董事會代表公司起訴或少數股東代位
30 日等待期
董事會收到請求 30 日內不起訴
邏輯基礎
避免監察人自己監督自己之矛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法第 381 条以下(監査役制度)+ 第 386 条(監査役の代表訴訟提起権)
韓國상법 제 409 조 ~ 제 415 조의 2(감사 제도 및 감사위원회)
中國公司法第 117 條 ~ 第 119 條(監事會制度,2024 修訂版)
德國AktG § 100 以下(Aufsichtsrat)+ GmbHG § 52(GmbH 監事會規定之準用)
法國Code de commerce L.823-1 以下(Commissaires aux comptes 法定查核員制度)
美國Sarbanes-Oxley Act § 301 + NYSE Listed Company Manual § 303A(Audit Committee 審計委員會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4

(0181207 制定)

無限責任股東如全行退股,有限責任股東得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決議改為股份有限公司。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十日,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   前項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0901025 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立法理由監察人如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為利公司運作,有準用第二百零八條之一之必要,爰予增訂。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0181207 制定)

無限責任股東如全行退股,有限責任股東得依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決議改為股份有限公司。

(0350323 全文修正)

董事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應於股東常會開會前十日,備置於本公司,股東得隨時查閱。   前項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

(0550705 全文修正)

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二百十四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會為之。

(0901025 修正)

監察人如有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為利公司運作,有準用第二百零八條之一之必要,爰予增訂。並酌作標點符號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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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27 條規定:「第一百九十六條至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二百十四條及第二百十五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