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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0)法律字第 03135 號
要旨
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公司法第 228 條所規定各項表冊時,依第 178 條規定意旨,應審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其表決權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董事、監察人因具有股東身分,於股東常會決議承認同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所規定各項表冊時,得否加入表決?按諸前揭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意旨,應審視其對於該表決事項有無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如有之,即不得加入表決,無之者,似可行使表決權。本件宜由主管機關就具體個案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