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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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期中盈餘分派
II 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III 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Exc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期中分派是「獨立盈餘分派」,非「年度盈餘分派的預付」
Exc財報錯誤而重編,否則縱使預估過於樂觀發放過多期中盈餘,已受分派之股東不需未來補償或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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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V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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