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28-1 條
- 1.公司章程得訂明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於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為之。
- 2.公司前三季或前半會計年度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應連同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後,提董事會決議之。
- 3.公司依前項規定分派盈餘時,應先預估並保留應納稅捐、依法彌補虧損及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時,不在此限。
- 4.公司依第二項規定分派盈餘而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時,應依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辦理;發放現金者,應經董事會決議。
- 5.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四項規定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時,應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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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28-1 條允許公司章程訂明每季或半年分派盈餘,由監察人查核後董事會決議即可。
Q · 台灣公司可以季配息嗎?要走什麼程序?
依公司法第 228-1 條,公司只要章程訂明,就可以在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分派盈餘。決議流程是: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監察人查核 → 董事會決議,不需要召開股東會。但分派前必須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免提)。公開發行公司還必須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報進行分派。
白話解讀
民國107年以前,台灣的公司只能一年發一次股利。賺了錢,股東要等到隔年的股東常會通過盈餘分派議案才拿得到。這條是107年新增的,打開了一扇門:公司可以在章程裡載明,每季或每半年就做一次盈餘分派。過去只有閉鎖性公司才有這個彈性,現在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適用。但自由不是沒有代價。季配或半年配的議案不需要經股東會,只要監察人查核後由董事會決議即可,這代表決策速度快但股東的直接參與減少了。而且分派前必須先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不是帳上有錢就能發。公開發行公司還有額外門檻:必須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表為基礎。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28-1 條為 2018 年增訂之條文,允許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訂明方式,將原本一年一次的盈餘分派制度改為每季或每半會計年度分派。決議機制由股東會下放至監察人查核 + 董事會決議,並設立稅捐預估、虧損彌補、法定盈餘公積提列三道安全閥維護資本充實原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可分派盈餘上限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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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 228-1 是什麼?▾
2018 年增訂的季配息法源,允許公司章程訂明每季或半年分派盈餘。
Q2季配息要經股東會嗎?▾
不用。依第二項,監察人查核 + 董事會決議即可,年度結算才需股東會。
Q3季配息有什麼限制?▾
三道過濾:預估保留應納稅捐、彌補累積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實收資本額免提)。
Q4公開發行公司季配有額外要求嗎?▾
有。必須依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的財務報表為基礎,未經查核不得分派。
Q5公司沒訂章程能直接季配嗎?▾
不能。要先修章程加入季配條款,且修章程需股東會特別決議(出席表決權三分之二)。
Q6季配能配多少?▾
當季盈餘減掉預估稅捐、累積虧損、法定盈餘公積後的餘額。不是帳上有錢就能全配。
Q7季配發股票股利可以嗎?▾
可以但要走公司法第 240 條程序(股東會特別決議),現金股利才只需董事會決議。
Q8如果超額分派會怎樣?▾
可能違反資本充實原則,董事可能負民事賠償責任,主管機關得處分;股東收到的部分有返還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nnual_distribution | quarterly_distribution |
|---|---|---|
| 決議機關 | 股東常會(普通決議) | 監察人查核 + 董事會決議(不需股東會) |
| 頻率 | 一年一次 | 每季或每半年一次 |
| 章程要求 | 不需特別訂明 | 章程必須訂明,否則無權季配 |
| 公開發行公司財報基礎 | 經會計師查核之年度財報 | 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季 / 半年度財報 |
| 股東監督力度 | 強(股東會直接審議) | 弱(依賴監察人查核 + 董事會誠信) |
| 資金回流速度 | 慢(盈餘要鎖在帳上一年) | 快(最快三個月即可回流股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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