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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3)秘台廳民三字第 07418 號
要旨
重整監督人召集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有無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股票過戶閉鎖之適用,無明文規定
全文內容
現行公司法固就公司重整前之必要處分、重整裁定、重整監督人之選任、監督改選,重整債權或股東權之審查及重整計劃之認可等事項,明定為法院之職權 (第二百八十七條至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三百零五條) 。惟上揭重整監督人召集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有無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股票過戶閉鎖期之適用,同法第五章第十節 (公司重整)並未設有明文,此究係立法之疏漏,應類推適用,抑或有意排除適用而不為規定,涉及立法原旨問題,事關貴部主管公司法令之職權,本院未便表示具體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