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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90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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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2. 2.第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重整人準用之。
  3. 3.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4. 4.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5. 5.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6. 6.重整人為下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0 條規範重整人選任與權限,重整人經法院選派,九類重大行為需重整監督人事前許可。

Q · 重整人接管公司後可以為所欲為嗎?

不行,九類重大行為需監督人事前許可

依公司法第 290 條第六項,重整人雖接手公司全部經營權,但九類行為必須事前取得重整監督人書面許可:營業外財產處分、業務或經營方法變更、借款、重要或長期性契約訂立或解除、訴訟或仲裁、權利拋棄或讓與、處理他人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事件、重要人事任免、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違反者監督人可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原本的董事會和經營團隊不再說了算。法院會選派一個人(或一組人)接手公司的全部經營權,這就是重整人。但重整人不是空降總裁可以為所欲為。他身上綁著九條鎖鏈,每一條都代表一種需要事前取得重整監督人許可的行為:處分營業外的公司財產、改變經營方法、借錢、簽訂或解除重要合約、打官司或仲裁、拋棄或讓與公司權利、處理他人的取回權或抵銷權、任免重要人事、以及法院額外限制的行為。這九項事前許可制度的邏輯很清楚:日常營業可以自己決定,但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資產規模或改變經營方向的重大動作,都必須過監督人這一關。重整人如果違法或不當,監督人可以聲請法院解除他的職務,直接換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0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重整人之選任、消極資格、執行方式與九類事前許可權限,建立重整人對公司資產與經營決策的完整邊界線,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防止經營權濫用的核心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重整人可以是公司原本的董事嗎?會不會球員兼裁判?

可以。公司法第 290 條第一項明確列出「董事」是法院選派重整人的來源之一。民國 90 年修法保留這個選項的理由是:董事對公司業務最熟悉,是否偏頗由法院斟酌。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避免選派造成公司財務危機的那位董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債權人,對法院選派的重整人有利益衝突的疑慮,在關係人會議上提出並記錄在案,是日後主張重整無效的重要伏筆。

Q2重整人未經許可就處分了公司財產,那筆交易是無效的嗎?

這在學說和實務上有爭議。一說認為未經許可的處分行為效力未定,監督人事後同意可以補正。另一說認為應屬無效,因為事前許可是法定要件。多數實務見解傾向認為未經許可不當然無效,但可以作為解除重整人職務的事由。內行人提示:不管效力如何,交易相對人(買受人)也會承擔風險,這就是為什麼在重整中跟公司交易要特別確認重整人有沒有拿到許可文件。

Q3重整人有好幾個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公司法第 290 條第四項規定重整事務的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之。跟重整監督人的決策機制(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三項)一樣採多數決。如果是兩個人剛好一比一僵住,實務上可能需要法院介入裁定或增派一位重整人打破僵局。內行人提示:重整人人選的奇數配置很重要,如果法院選了偶數個重整人,日後表決僵局的風險會增加。

Q4公司法 290 條重整人是什麼?

由法院選派接管重整公司全部經營權的人,但九類重大行為需監督人事前許可。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角色。

Q5重整人和重整監督人差在哪?

重整人執行業務(決策權),監督人監督並核准九類重大行為(許可權 + 解除聲請權)。是 check and balance 設計,職權嚴格分工不得混淆。

Q6什麼叫九類事前許可?

公司法 290 條第六項列舉九種行為:營業外財產處分、業務變更、借款、重要契約訂解、訴訟仲裁、權利拋棄讓與、處理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重要人事任免、法院額外限制行為。

Q7重整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重整人目的是救活公司,破產管理人目的是清算分配。重整人有經營決策權,管理人僅有清算權。兩種制度的目標完全相反。

Q8重整人怎麼選任?

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二組以上關係人不滿可提候選人名單聲請另選。

Q9重整人九類行為怎麼申請許可?

以書面向重整監督人申請(載明行為內容、必要性、對公司資產影響),取得監督人書面同意後始得執行,並向關係人會議報告。

Q10怎麼換掉不適任的重整人?

監督人發現重整人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並另行選派。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有二組以上主張者,得提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

Q11怎麼證明重整人有違法不當?

蒐集未經許可的處分文件、損害公司利益的決策紀錄、利益衝突證據,以書狀向監督人或法院陳報。關係人會議發言紀錄是重要佐證。

Q12重整人 vs 重整監督人 vs 重整檢查人差在哪?

三角分工:檢查人事前調查公司財務狀況、重整人執行重整業務、監督人監督重整人並核准九類重大事項。對應條文公司法 285/290/28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重整人重整監督人重整檢查人
角色定位執行重整公司業務監督重整人執行業務事前調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選任時點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時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時法院裁定准許重整前
權限性質經營決策權九類事項事前許可權 + 解除聲請權調查報告權
任期至重整完成或法院終止至重整完成或法院終止完成檢查報告後職務終了
對應條文公司法 290公司法 289公司法 285

重整人

角色定位
執行重整公司業務
選任時點
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時
權限性質
經營決策權
任期
至重整完成或法院終止
對應條文
公司法 290

重整監督人

角色定位
監督重整人執行業務
選任時點
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時
權限性質
九類事項事前許可權 + 解除聲請權
任期
至重整完成或法院終止
對應條文
公司法 289

重整檢查人

角色定位
事前調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選任時點
法院裁定准許重整前
權限性質
調查報告權
任期
完成檢查報告後職務終了
對應條文
公司法 285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 32 条(管財人の選任)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 74 조(관리인의 선임)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 22 條(管理人的指定)
德國InsO § 56(Bestellung des Insolvenzverwalters)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631-9(désignation de l'administrateur judiciaire)
美國11 U.S.C. § 1104(Appointment of trustee or examiner in Chapter 1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4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除依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將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外,並應請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承認。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之重整以董事為重整人。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就債權人或股東中選派之。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重整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重整監督人事前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0901025 修正)

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重整人為左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立法理由一、為顧及債權人、股東或董事,對公司原有之業務或債權情形較為熟悉,不宜將之硬性排除在外,且是否有偏頗之虞,法院亦會適當斟酌,故亦保留債權人、股東或董事亦得擔任公司重整人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0950113 修正)

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第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重整人準用之。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重整人為下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立法理由公司重整人涉及股東、債權人、公司原本經營者三方面之權益,事關日後重整成敗,除專業外,當有操守原則之適用,爰增列第二項,規範其消極資格。

(0350323 全文修正)

清算人除依第二百七十一條及第二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將各項簿冊提交股東會請求承認外,並應請求無限責任股東全體之承認。

(0550705 全文修正)

公司之重整以董事為重整人。但法院認為不適當時,得就債權人或股東中選派之。   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重整人為左列行為時,應得重整監督人事前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0901025 修正)

一、為顧及債權人、股東或董事,對公司原有之業務或債權情形較為熟悉,不宜將之硬性排除在外,且是否有偏頗之虞,法院亦會適當斟酌,故亦保留債權人、股東或董事亦得擔任公司重整人之規定,爰修正第一項。   二、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三、第五項酌作文字修正。

(0950113 修正)

公司重整人涉及股東、債權人、公司原本經營者三方面之權益,事關日後重整成敗,除專業外,當有操守原則之適用,爰增列第二項,規範其消極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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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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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90 條規定:「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第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