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0 條(重整人)
- 1.公司重整人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之。
- 2.第三十條之規定,於前項公司重整人準用之。
- 3.關係人會議,依第三百零二條分組行使表決權之結果,有二組以上主張另行選定重整人時,得提出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之。
- 4.重整人有數人時,關於重整事務之執行,以其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5.重整人執行職務應受重整監督人之監督,其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者,重整監督人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另行選派之。
- 6.重整人為下列行為時,應於事前徵得重整監督人之許可: 一、營業行為以外之公司財產之處分。 二、公司業務或經營方法之變更。 三、借款。 四、重要或長期性契約之訂立或解除,其範圍由重整監督人定之。 五、訴訟或仲裁之進行。 六、公司權利之拋棄或讓與。 七、他人行使取回權、解除權或抵銷權事件之處理。 八、公司重要人事之任免。 九、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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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0 條規範重整人選任與權限,重整人經法院選派,九類重大行為需重整監督人事前許可。
Q · 重整人接管公司後可以為所欲為嗎?
依公司法第 290 條第六項,重整人雖接手公司全部經營權,但九類行為必須事前取得重整監督人書面許可:營業外財產處分、業務或經營方法變更、借款、重要或長期性契約訂立或解除、訴訟或仲裁、權利拋棄或讓與、處理他人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事件、重要人事任免、其他經法院限制之行為。違反者監督人可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
白話解讀
一家公司進入重整,原本的董事會和經營團隊不再說了算。法院會選派一個人(或一組人)接手公司的全部經營權,這就是重整人。但重整人不是空降總裁可以為所欲為。他身上綁著九條鎖鏈,每一條都代表一種需要事前取得重整監督人許可的行為:處分營業外的公司財產、改變經營方法、借錢、簽訂或解除重要合約、打官司或仲裁、拋棄或讓與公司權利、處理他人的取回權或抵銷權、任免重要人事、以及法院額外限制的行為。這九項事前許可制度的邏輯很清楚:日常營業可以自己決定,但任何可能影響公司資產規模或改變經營方向的重大動作,都必須過監督人這一關。重整人如果違法或不當,監督人可以聲請法院解除他的職務,直接換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0 條規範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中重整人之選任、消極資格、執行方式與九類事前許可權限,建立重整人對公司資產與經營決策的完整邊界線,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防止經營權濫用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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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重整人可以是公司原本的董事嗎?會不會球員兼裁判?▾
可以。公司法第 290 條第一項明確列出「董事」是法院選派重整人的來源之一。民國 90 年修法保留這個選項的理由是:董事對公司業務最熟悉,是否偏頗由法院斟酌。但實務上法院通常會避免選派造成公司財務危機的那位董事。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債權人,對法院選派的重整人有利益衝突的疑慮,在關係人會議上提出並記錄在案,是日後主張重整無效的重要伏筆。
Q2重整人未經許可就處分了公司財產,那筆交易是無效的嗎?▾
這在學說和實務上有爭議。一說認為未經許可的處分行為效力未定,監督人事後同意可以補正。另一說認為應屬無效,因為事前許可是法定要件。多數實務見解傾向認為未經許可不當然無效,但可以作為解除重整人職務的事由。內行人提示:不管效力如何,交易相對人(買受人)也會承擔風險,這就是為什麼在重整中跟公司交易要特別確認重整人有沒有拿到許可文件。
Q3重整人有好幾個人意見不合怎麼辦?▾
公司法第 290 條第四項規定重整事務的執行以過半數同意行之。跟重整監督人的決策機制(公司法第 289 條第三項)一樣採多數決。如果是兩個人剛好一比一僵住,實務上可能需要法院介入裁定或增派一位重整人打破僵局。內行人提示:重整人人選的奇數配置很重要,如果法院選了偶數個重整人,日後表決僵局的風險會增加。
Q4公司法 290 條重整人是什麼?▾
由法院選派接管重整公司全部經營權的人,但九類重大行為需監督人事前許可。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的核心角色。
Q5重整人和重整監督人差在哪?▾
重整人執行業務(決策權),監督人監督並核准九類重大行為(許可權 + 解除聲請權)。是 check and balance 設計,職權嚴格分工不得混淆。
Q6什麼叫九類事前許可?▾
公司法 290 條第六項列舉九種行為:營業外財產處分、業務變更、借款、重要契約訂解、訴訟仲裁、權利拋棄讓與、處理取回權解除權抵銷權、重要人事任免、法院額外限制行為。
Q7重整人和破產管理人差在哪?▾
重整人目的是救活公司,破產管理人目的是清算分配。重整人有經營決策權,管理人僅有清算權。兩種制度的目標完全相反。
Q8重整人怎麼選任?▾
由法院就債權人、股東、董事、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或證券管理機關推薦之專家中選派;二組以上關係人不滿可提候選人名單聲請另選。
Q9重整人九類行為怎麼申請許可?▾
以書面向重整監督人申請(載明行為內容、必要性、對公司資產影響),取得監督人書面同意後始得執行,並向關係人會議報告。
Q10怎麼換掉不適任的重整人?▾
監督人發現重整人有違法或不當情事,得聲請法院解除其職務並另行選派。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有二組以上主張者,得提候選人名單聲請法院選派。
Q11怎麼證明重整人有違法不當?▾
蒐集未經許可的處分文件、損害公司利益的決策紀錄、利益衝突證據,以書狀向監督人或法院陳報。關係人會議發言紀錄是重要佐證。
Q12重整人 vs 重整監督人 vs 重整檢查人差在哪?▾
三角分工:檢查人事前調查公司財務狀況、重整人執行重整業務、監督人監督重整人並核准九類重大事項。對應條文公司法 285/290/289。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重整人 | 重整監督人 | 重整檢查人 |
|---|---|---|---|
| 角色定位 | 執行重整公司業務 | 監督重整人執行業務 | 事前調查公司財務業務狀況 |
| 選任時點 | 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時 | 法院裁定准許重整時 | 法院裁定准許重整前 |
| 權限性質 | 經營決策權 | 九類事項事前許可權 + 解除聲請權 | 調查報告權 |
| 任期 | 至重整完成或法院終止 | 至重整完成或法院終止 | 完成檢查報告後職務終了 |
| 對應條文 | 公司法 290 | 公司法 289 | 公司法 2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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