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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之決議)

  1. 1.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2. 2.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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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2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分組投票:有擔保、無擔保、股東三組各自過半,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Q · 公司重整時,誰能投票決定計畫過不過?

依公司法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將表決權人分為三組: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每組各自表決,皆須過半同意,計畫才算通過。任一組未過半即否決全案。第 2 項規定:公司無資本淨值(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直接喪失表決權,因股東的剩餘權益在經濟上已歸零。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的關係人會議,表面上是一場民主投票,骨子裡卻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權力分配遊戲。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人分開投票,每組都要過半數才算通過。這意味著任何一組都握有否決權,都能卡住整個重整程序。但真正的殺手鐧藏在第二項:公司如果已經資不抵債(資本淨值為零或負數),股東這一組直接被消音,連投票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因為公司的錢已經不夠還債了,股東的股份在清算時本來就一毛都拿不到,法律認為你已經沒有立場來決定債權人的錢該怎麼處理。這一條的潛台詞是:在重整的牌桌上,你的話語權取決於你還有多少籌碼。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2 條為公司重整關係人會議的表決規範,建立「分組投票 + 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的雙重否決機制。第 1 項以表決權人利益異質性為基礎將參與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要求各組過半同意;第 2 項以「資本淨值」為界,於公司資不抵債時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反映清算順位的經濟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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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欠我錢但金額很小,去關係人會議投票有用嗎?

有用,而且可能比你想的更有用。表決權按債權金額計算沒錯,但分組投票的機制讓小額債權人集體的力量不容忽視。如果你那一組的大債權人支持計畫但小債權人集體反對,只要反對的總額超過該組表決權的一半,計畫就過不了。實務上重整人最怕的就是小額債權人散戶聯盟,因為他們不好一一溝通,一旦集體反對,殺傷力比單一大債權人更大。

Q2股東被取消投票權,這合理嗎?有沒有辦法挑戰?

法律上的邏輯是: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的持股價值已經歸零,讓零價值的權利人決定他人債權的命運並不合理。如果你認為公司其實有淨值只是被低估了,你可以在會議上對財務報表的估值方式提出異議。爭論的焦點往往不是有沒有淨值,而是資產怎麼估,不動產和智慧財產權的估價空間很大,這是股東方唯一能翻盤的戰場。

Q3關係人會議分組投票,過半門檻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02 條第 1 項,各組以該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注意是表決權總額(金額或股數),不是出席人數。實務上會前要核對名冊確認自己那一組的總額分布,才能計算過半門檻在哪。

Q4公司法第 302 條是什麼?

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的分組表決制度,三組各自過半才通過,是公司重整成敗的核心關卡。

Q5關係人會議分組是怎麼分的?

依公司法第 298 條第 1 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每組獨立計算表決權。

Q6什麼叫資本淨值?

公司總資產減總負債的差額。淨值為零或負數即所謂資不抵債,此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Q7什麼叫絕對優先原則?

重整分配順序依清算順位:擔保債權 → 無擔保債權 → 股東。本條第 2 項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即為此原則的程序體現。

Q8關係人會議怎麼投票?

會議當場依重整人提供的表決權人名冊,各組獨立計算同意票占該組表決權總額的比例。

Q9如何計算自己組的過半門檻?

取同組所有表決權總額(金額或股數)的一半,超過此數即為過半。會前向重整人索取分組明細。

Q10如何挑戰股東組喪權的認定?

對公司財務報表的資產估價提出異議,主張不動產或智財估值偏低使資本淨值實為正。

Q11分組否決後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06 條向法院主張強制認可,準備計畫公允性與替代方案優於否決的證據材料。

Q12重整關係人會議 vs 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差在哪?

重整分三組各自過半;破產債權人會議合併計算,分組概念較弱。重整保留公司主體,破產直接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1row2row3
分組依據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
表決權基礎擔保債權金額無擔保債權金額股份數
資不抵債時有表決權有表決權無表決權
通過門檻組內過半組內過半組內過半
否決效力否決全案否決全案否決全案(除非資不抵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第 196 条(更生計画案の決議における議決権者の組分け)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37조(관계인집회의 결의)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 84 條、第 97 條(重整計畫表決組別與通過)
🇩🇪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244(Erforderliche Mehrheiten)、§ 222(Bildung von Grupp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30 et L626-30-2(comités de créanciers)
🇺🇸 美國11 U.S.C. § 1126(Acceptance of plan)、§ 1129(b)cramdow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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