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之決議)
- 1.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 2.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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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2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分組投票:有擔保、無擔保、股東三組各自過半,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Q · 公司重整時,誰能投票決定計畫過不過?
依公司法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將表決權人分為三組: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每組各自表決,皆須過半同意,計畫才算通過。任一組未過半即否決全案。第 2 項規定:公司無資本淨值(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直接喪失表決權,因股東的剩餘權益在經濟上已歸零。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的關係人會議,表面上是一場民主投票,骨子裡卻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權力分配遊戲。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人分開投票,每組都要過半數才算通過。這意味著任何一組都握有否決權,都能卡住整個重整程序。但真正的殺手鐧藏在第二項:公司如果已經資不抵債(資本淨值為零或負數),股東這一組直接被消音,連投票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因為公司的錢已經不夠還債了,股東的股份在清算時本來就一毛都拿不到,法律認為你已經沒有立場來決定債權人的錢該怎麼處理。這一條的潛台詞是:在重整的牌桌上,你的話語權取決於你還有多少籌碼。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2 條為公司重整關係人會議的表決規範,建立「分組投票 + 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的雙重否決機制。第 1 項以表決權人利益異質性為基礎將參與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要求各組過半同意;第 2 項以「資本淨值」為界,於公司資不抵債時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反映清算順位的經濟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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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重整關係人會議怎麼分組?▾
依公司法第 298 條第 1 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各組獨立表決。
Q2關係人會議要幾票才通過?▾
各組以表決權總額過半數同意,三組都過才算通過;任一組未過半全案否決。
Q3股東一定有投票權嗎?▾
不一定。公司無資本淨值(資不抵債)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Q4小額債權人投票有意義嗎?▾
有。分組過半制度下,同組小額債權人集體反對票額過半即可否決,戰略價值不小。
Q5資本淨值怎麼認定?▾
以公司資產減負債計算,重整聲請時的最新財報為基準,若爭議可請求第 304 條的資產估價程序。
Q6如果某組否決會怎樣?▾
重整計畫不通過。但依公司法第 306 條,法院得在符合公允分配等要件下強制認可。
Q7關係人會議幾次表決失敗就終止?▾
法律未限定次數,但整體重整程序受公司法第 306 條第 5 項一年期限約束。
Q8分組投票跟債權人會議差在哪?▾
重整關係人會議分三組各自過半;破產法債權人會議是合併計算,制度設計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row1 | row2 | row3 |
|---|---|---|---|
| 分組依據 | 有擔保債權人 | 無擔保債權人 | 股東 |
| 表決權基礎 | 擔保債權金額 | 無擔保債權金額 | 股份數 |
| 資不抵債時 | 有表決權 | 有表決權 | 無表決權 |
| 通過門檻 | 組內過半 | 組內過半 | 組內過半 |
| 否決效力 | 否決全案 | 否決全案 | 否決全案(除非資不抵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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