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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302關係人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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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2. 2.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2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分組投票:有擔保、無擔保、股東三組各自過半,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Q · 公司重整時,誰能投票決定計畫過不過?

分三組投票,資不抵債時股東組沒票

依公司法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將表決權人分為三組: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每組各自表決,皆須過半同意,計畫才算通過。任一組未過半即否決全案。第 2 項規定:公司無資本淨值(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直接喪失表決權,因股東的剩餘權益在經濟上已歸零。

白話解讀

公司重整的關係人會議,表面上是一場民主投票,骨子裡卻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權力分配遊戲。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人分開投票,每組都要過半數才算通過。這意味著任何一組都握有否決權,都能卡住整個重整程序。但真正的殺手鐧藏在第二項:公司如果已經資不抵債(資本淨值為零或負數),股東這一組直接被消音,連投票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因為公司的錢已經不夠還債了,股東的股份在清算時本來就一毛都拿不到,法律認為你已經沒有立場來決定債權人的錢該怎麼處理。這一條的潛台詞是:在重整的牌桌上,你的話語權取決於你還有多少籌碼。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2 條為公司重整關係人會議的表決規範,建立「分組投票 + 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的雙重否決機制。第 1 項以表決權人利益異質性為基礎將參與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要求各組過半同意;第 2 項以「資本淨值」為界,於公司資不抵債時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反映清算順位的經濟現實。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欠我錢但金額很小,去關係人會議投票有用嗎?

有用,而且可能比你想的更有用。表決權按債權金額計算沒錯,但分組投票的機制讓小額債權人集體的力量不容忽視。如果你那一組的大債權人支持計畫但小債權人集體反對,只要反對的總額超過該組表決權的一半,計畫就過不了。實務上重整人最怕的就是小額債權人散戶聯盟,因為他們不好一一溝通,一旦集體反對,殺傷力比單一大債權人更大。

Q2股東被取消投票權,這合理嗎?有沒有辦法挑戰?

法律上的邏輯是: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的持股價值已經歸零,讓零價值的權利人決定他人債權的命運並不合理。如果你認為公司其實有淨值只是被低估了,你可以在會議上對財務報表的估值方式提出異議。爭論的焦點往往不是有沒有淨值,而是資產怎麼估,不動產和智慧財產權的估價空間很大,這是股東方唯一能翻盤的戰場。

Q3關係人會議分組投票,過半門檻是什麼?

依公司法第 302 條第 1 項,各組以該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注意是表決權總額(金額或股數),不是出席人數。實務上會前要核對名冊確認自己那一組的總額分布,才能計算過半門檻在哪。

Q4公司法第 302 條是什麼?

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的分組表決制度,三組各自過半才通過,是公司重整成敗的核心關卡。

Q5關係人會議分組是怎麼分的?

依公司法第 298 條第 1 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每組獨立計算表決權。

Q6什麼叫資本淨值?

公司總資產減總負債的差額。淨值為零或負數即所謂資不抵債,此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Q7什麼叫絕對優先原則?

重整分配順序依清算順位:擔保債權 → 無擔保債權 → 股東。本條第 2 項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即為此原則的程序體現。

Q8關係人會議怎麼投票?

會議當場依重整人提供的表決權人名冊,各組獨立計算同意票占該組表決權總額的比例。

Q9如何計算自己組的過半門檻?

取同組所有表決權總額(金額或股數)的一半,超過此數即為過半。會前向重整人索取分組明細。

Q10如何挑戰股東組喪權的認定?

對公司財務報表的資產估價提出異議,主張不動產或智財估值偏低使資本淨值實為正。

Q11分組否決後怎麼辦?

依公司法第 306 條向法院主張強制認可,準備計畫公允性與替代方案優於否決的證據材料。

Q12重整關係人會議 vs 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差在哪?

重整分三組各自過半;破產債權人會議合併計算,分組概念較弱。重整保留公司主體,破產直接清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row1row2row3
分組依據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
表決權基礎擔保債權金額無擔保債權金額股份數
資不抵債時有表決權有表決權無表決權
通過門檻組內過半組內過半組內過半
否決效力否決全案否決全案否決全案(除非資不抵債)

row1

分組依據
有擔保債權人
表決權基礎
擔保債權金額
資不抵債時
有表決權
通過門檻
組內過半
否決效力
否決全案

row2

分組依據
無擔保債權人
表決權基礎
無擔保債權金額
資不抵債時
有表決權
通過門檻
組內過半
否決效力
否決全案

row3

分組依據
股東
表決權基礎
股份數
資不抵債時
無表決權
通過門檻
組內過半
否決效力
否決全案(除非資不抵債)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会社更生法第 196 条(更生計画案の決議における議決権者の組分け)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제237조(관계인집회의 결의)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 84 條、第 97 條(重整計畫表決組別與通過)
德國Insolvenzordnung § 244(Erforderliche Mehrheiten)、§ 222(Bildung von Gruppen)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icle L626-30 et L626-30-2(comités de créanciers)
美國11 U.S.C. § 1126(Acceptance of plan)、§ 1129(b)cramdow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350323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但其股東私人買賣股份、債券,不在此限。

(0550705 全文修正)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0950113 修正)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將第一項後段文字「但對於重整計畫之表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刪除。

(0350323 全文修正)

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但其股東私人買賣股份、債券,不在此限。

(0550705 全文修正)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0950113 修正)

修正第一項。將第一項後段文字「但對於重整計畫之表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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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02 條規定:「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0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0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