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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之決議)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2.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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