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2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分組投票:有擔保、無擔保、股東三組各自過半,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Q · 公司重整時,誰能投票決定計畫過不過?
分三組投票,資不抵債時股東組沒票
依公司法第 302 條,關係人會議將表決權人分為三組: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每組各自表決,皆須過半同意,計畫才算通過。任一組未過半即否決全案。第 2 項規定:公司無資本淨值(資不抵債)時,股東組直接喪失表決權,因股東的剩餘權益在經濟上已歸零。
公司重整的關係人會議,表面上是一場民主投票,骨子裡卻是一場精心設計的權力分配遊戲。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人分開投票,每組都要過半數才算通過。這意味著任何一組都握有否決權,都能卡住整個重整程序。但真正的殺手鐧藏在第二項:公司如果已經資不抵債(資本淨值為零或負數),股東這一組直接被消音,連投票的資格都沒有。為什麼?因為公司的錢已經不夠還債了,股東的股份在清算時本來就一毛都拿不到,法律認為你已經沒有立場來決定債權人的錢該怎麼處理。這一條的潛台詞是:在重整的牌桌上,你的話語權取決於你還有多少籌碼。
公司法第 302 條為公司重整關係人會議的表決規範,建立「分組投票 + 任一組否決即不通過」的雙重否決機制。第 1 項以表決權人利益異質性為基礎將參與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要求各組過半同意;第 2 項以「資本淨值」為界,於公司資不抵債時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反映清算順位的經濟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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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用,而且可能比你想的更有用。表決權按債權金額計算沒錯,但分組投票的機制讓小額債權人集體的力量不容忽視。如果你那一組的大債權人支持計畫但小債權人集體反對,只要反對的總額超過該組表決權的一半,計畫就過不了。實務上重整人最怕的就是小額債權人散戶聯盟,因為他們不好一一溝通,一旦集體反對,殺傷力比單一大債權人更大。
法律上的邏輯是:公司資不抵債時,股東的持股價值已經歸零,讓零價值的權利人決定他人債權的命運並不合理。如果你認為公司其實有淨值只是被低估了,你可以在會議上對財務報表的估值方式提出異議。爭論的焦點往往不是有沒有淨值,而是資產怎麼估,不動產和智慧財產權的估價空間很大,這是股東方唯一能翻盤的戰場。
依公司法第 302 條第 1 項,各組以該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注意是表決權總額(金額或股數),不是出席人數。實務上會前要核對名冊確認自己那一組的總額分布,才能計算過半門檻在哪。
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的分組表決制度,三組各自過半才通過,是公司重整成敗的核心關卡。
依公司法第 298 條第 1 項分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股東三組,每組獨立計算表決權。
公司總資產減總負債的差額。淨值為零或負數即所謂資不抵債,此時股東組無表決權。
重整分配順序依清算順位:擔保債權 → 無擔保債權 → 股東。本條第 2 項剝奪股東組表決權即為此原則的程序體現。
會議當場依重整人提供的表決權人名冊,各組獨立計算同意票占該組表決權總額的比例。
取同組所有表決權總額(金額或股數)的一半,超過此數即為過半。會前向重整人索取分組明細。
對公司財務報表的資產估價提出異議,主張不動產或智財估值偏低使資本淨值實為正。
依公司法第 306 條向法院主張強制認可,準備計畫公允性與替代方案優於否決的證據材料。
重整分三組各自過半;破產債權人會議合併計算,分組概念較弱。重整保留公司主體,破產直接清算。
| 比較面向 | row1 | row2 | row3 |
|---|---|---|---|
| 分組依據 | 有擔保債權人 | 無擔保債權人 | 股東 |
| 表決權基礎 | 擔保債權金額 | 無擔保債權金額 | 股份數 |
| 資不抵債時 | 有表決權 | 有表決權 | 無表決權 |
| 通過門檻 | 組內過半 | 組內過半 | 組內過半 |
| 否決效力 | 否決全案 | 否決全案 | 否決全案(除非資不抵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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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但其股東私人買賣股份、債券,不在此限。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立法理由修正第一項。將第一項後段文字「但對於重整計畫之表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刪除。
外國公司不得在中國境內募股、募債,但其股東私人買賣股份、債券,不在此限。
關係人會議,應分別按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權利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其決議以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但對於重整計畫之可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公司無資本淨值時,股東組不得行使表決權。
修正第一項。將第一項後段文字「但對於重整計畫之表決,應經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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