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 條列舉七款經理人消極資格事由,包含組織犯罪、財產犯罪、貪污前科、破產清算、票據拒絕往來、行為能力欠缺、輔助宣告,事由成立即當然解任,並準用董事監察人。
Q · 怎麼確認一個人能不能當公司經理人?
依公司法第 30 條,候選人或現任經理人若符合下列任一情事,即不得擔任或當然解任:(1)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冷卻期未滿五年、(2) 犯詐欺背信侵占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冷卻期未滿二年、(3)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冷卻期未滿二年、(4) 受破產宣告或清算未復權、(5) 票據拒絕往來未期滿、(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7) 受輔助宣告未撤銷。本條準用於董事、監察人。
白話解讀
七道關卡,每一道都能讓一個人永遠或暫時失去擔任公司經理人的資格。第一道最重:犯過組織犯罪,有罪確定後五年內不得擔任。第二道和第三道是商業犯罪和貪污,分別設了兩年的冷卻期。第四和第五道是財務信用:被宣告破產或開始清算還沒復權的,票據被拒絕往來還沒期滿的。第六和第七道是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最讓人忽略的是「當然解任」四個字。不需要任何人開會決議、不需要公司發通知、不需要法院裁定。只要你符合任何一款的情事,你的經理人身份在法律上自動消滅。你簽的每一份文件、做的每一個決策,從那一刻起都有被挑戰效力的風險。而且這不只是法律文字,它會準用到董事和監察人(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第216條第1項),幾乎所有公司治理的核心位置都被這張清單覆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 條為經理人消極資格條款,列舉七種法定不適格事由,採「當然解任」立法技術——一旦事由成立,無需公司決議或主管機關處分即自動發生資格喪失效力,並透過第 192 條第 5 項、第 216 條第 1 項準用於董事、監察人,構成台灣公司治理人事適格性審查的統一過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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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然解任」跟「董事會解任」差在哪?▾
「當然解任」是法律自動發生,無需公司決議、無需通知、無需法院裁定;「董事會解任」是依公司法第 29 條主動投票表決,需依程序為之。當然解任效力從事實發生時點即時生效,董事會解任僅向後生效。
Q2判刑緩刑後可以當經理人嗎?▾
要看罪名與刑度。第 1 款(組織犯罪)緩刑期滿後再五年;第 2 款(詐欺背信侵占經宣告一年以上)緩刑期滿後再二年;第 3 款(貪污)緩刑期滿後再二年。緩刑只是不入監,公司法另設冷卻計時器。
Q3公司沒辦變更登記,當然解任有效嗎?▾
完全有效。當然解任屬法律效果,登記只是行政程序非生效要件。公司明知卻不辦理登記,原公司負責人可能對該空窗期經理人行為造成的損害負連帶責任。
Q4票據拒絕往來會自動失去經理人資格嗎?▾
會。第 5 款明定「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即構成消極資格,拒絕往來戶期限通常三年,期滿前資格自動消失,期滿後即可重新擔任。
Q5未成年人可以當公司經理人嗎?▾
原則不可。第 6 款「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涵蓋未滿 18 歲及受監護宣告者,家族企業提早接班場景仍受此規範。
Q6被輔助宣告的長輩可以繼續當經理人嗎?▾
不可。第 7 款明定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即構成消極資格,且當然解任無例外、無但書,撤銷宣告前無法復職。
Q7怎麼查一個人有沒有第 30 條的事由?▾
前科向法務部申請良民證(限本人)、票據信用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破產清算向法院查詢、輔助宣告向戶政機關確認,沒有單一窗口可一次查完。
Q8經理人失格期間做的決策還有效嗎?▾
對外與善意第三人交易仍受表見代理保護(民法 169 條),但對內公司可主張行為無效並追究損害賠償。空窗期決策效力是實務最棘手的灰色地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當然解任_公司法30 | 董事會解任_公司法29 | 法院判決解任_公司法200 |
|---|---|---|---|
| 發動方式 | 事由成立即自動發生,無需任何行為 | 需董事會決議(過半數),主動發動 | 需股東訴請法院裁判,被動發動 |
| 生效時點 | 事實發生當下即時生效,可回溯 | 決議通過時向後生效 | 判決確定時向後生效 |
| 舉證對象 | 客觀事由是否成立(前科紀錄等) | 無需理由(任意解任) | 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 |
| 登記效力 | 登記僅為行政手續,非生效要件 | 登記為宣示性,事實上多同步辦理 | 判決確定後憑判決辦理變更登記 |
| 救濟途徑 | 對事由是否成立爭執,可訴請確認資格存在 | 決議瑕疵可訴請撤銷 | 上訴至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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