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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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2條6項:於「董事」準用之
公司法§216條4項:於「監察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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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經理人消極資格):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董事、監察人準用30
*🔵巴菲特:在你雇用人之前,你需要確認他的三項素質:1️⃣正直,2️⃣聰明,3️⃣精力。最重要的是正直,因為如果他不正直卻具備聰明和精力,你的好日子也就到頭了。
In looking for someone to hire, you look for three qualities: integrity, intelligence, and energy. But the most important is integrity because if they don't have that, the other two qualities, intelligence and energy, are going to kill you.
參考自
https://zh.m.wikiquote.org/zh-tw/沃伦·巴菲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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