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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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 條列舉七款經理人消極資格事由,包含組織犯罪、財產犯罪、貪污前科、破產清算、票據拒絕往來、行為能力欠缺、輔助宣告,事由成立即當然解任,並準用董事監察人。
Q · 怎麼確認一個人能不能當公司經理人?
依公司法第 30 條,候選人或現任經理人若符合下列任一情事,即不得擔任或當然解任:(1)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冷卻期未滿五年、(2) 犯詐欺背信侵占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冷卻期未滿二年、(3) 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冷卻期未滿二年、(4) 受破產宣告或清算未復權、(5) 票據拒絕往來未期滿、(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7) 受輔助宣告未撤銷。本條準用於董事、監察人。
白話解讀
七道關卡,每一道都能讓一個人永遠或暫時失去擔任公司經理人的資格。第一道最重:犯過組織犯罪,有罪確定後五年內不得擔任。第二道和第三道是商業犯罪和貪污,分別設了兩年的冷卻期。第四和第五道是財務信用:被宣告破產或開始清算還沒復權的,票據被拒絕往來還沒期滿的。第六和第七道是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受輔助宣告。最讓人忽略的是「當然解任」四個字。不需要任何人開會決議、不需要公司發通知、不需要法院裁定。只要你符合任何一款的情事,你的經理人身份在法律上自動消滅。你簽的每一份文件、做的每一個決策,從那一刻起都有被挑戰效力的風險。而且這不只是法律文字,它會準用到董事和監察人(公司法第192條第5項、第216條第1項),幾乎所有公司治理的核心位置都被這張清單覆蓋。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 條為經理人消極資格條款,列舉七種法定不適格事由,採「當然解任」立法技術——一旦事由成立,無需公司決議或主管機關處分即自動發生資格喪失效力,並透過第 192 條第 5 項、第 216 條第 1 項準用於董事、監察人,構成台灣公司治理人事適格性審查的統一過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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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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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當然解任」跟「被董事會解任」有什麼不同?▾
完全不同的概念。「當然解任」是法律自動發生的效果,不需要任何人做任何動作。只要符合七款中的任何一款,經理人身份在法律上就已經不存在。董事會解任(第 29 條程序)是需要開會、表決、決議的主動行為。當然解任的效力可以回溯到事實發生時點,董事會解任只能往後生效。內行人提示:若公司明知經理人已當然解任卻不辦理變更登記,登記上其他負責人可能要對此期間經理人造成的損害負連帶責任。
Q2被判緩刑的人可以當經理人嗎?▾
要看罪名和刑度。以第二款為例:犯詐欺罪被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即使獲得緩刑,緩刑期滿後仍需再等兩年才能擔任。「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是門檻,不管有沒有緩刑、有沒有實際入監。內行人提示:緩刑期間若被撤銷緩刑(例如又犯罪),冷卻期要從「執行完畢」重新起算,不是從原本的緩刑期滿起算。
Q3怎麼查一個人有沒有第 30 條的消極資格?▾
沒有單一窗口可一次查完。前科紀錄向法務部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但只能由本人申請;票據拒絕往來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破產和清算裁定向法院查詢;輔助宣告向戶政機關確認。內行人提示:上市公司董監事就任時須填寫「無消極資格聲明書」,聲明不實除當然解任外還可能構成刑法偽造文書。一般公司雖然沒有強制規定,但聰明的做法是在聘任契約中要求經理人做同樣的聲明。
Q4公司法 30 條是什麼?▾
規範經理人消極資格的核心條款,列舉七款讓人自動失去任職能力的法定事由,並準用於董事與監察人,是台灣公司治理人事適格性審查的統一入口。
Q5經理人消極資格有哪幾款?▾
七款:(1) 組織犯罪 5 年冷卻、(2) 詐欺背信侵占(宣告 1 年以上)2 年冷卻、(3) 貪污治罪 2 年冷卻、(4) 破產或清算未復權、(5) 票據拒絕往來未期滿、(6) 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7) 受輔助宣告未撤銷。
Q6什麼叫「當然解任」?▾
法律自動發生的解任效果,不需要董事會決議、不需要法院裁定、不需要主管機關核准,事由成立的那一刻職務在法律上即時消滅。
Q7為什麼第 1 款冷卻期比第 2、3 款長?▾
立法者認為組織犯罪對商業秩序的威脅更系統性、更難重建信任,因此設五年冷卻期;詐欺背信侵占與貪污則設二年,承認這類犯罪有時涉及灰色地帶。
Q8怎麼查驗候選經理人有沒有消極資格?▾
簽署聲明書 → 良民證確認前科 → 聯徵中心查票信 → 法院查破產清算 → 戶政機關確認輔助宣告,七道查驗逐一過篩,所有證據留存 10 年。
Q9冷卻期怎麼計算?▾
從「執行完畢日」或「緩刑期滿日」或「赦免日」起算:第 1 款加 5 年,第 2、3 款加 2 年。緩刑被撤銷者從重新執行完畢起算,不從原緩刑期滿日起算。
Q10查驗服務要多少錢?▾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每份 100 元;金融聯徵信用報告每份 100 元;法院謄本費用 100-500 元;戶政謄本每份 15 元。整套查驗約 500-1,000 元。
Q11經理人失格期間的決策怎麼處理?▾
對外交易若第三人善意信賴登記,公司仍受表見代理拘束(民法 169 條);對內公司可主張行為無效並向該失格經理人請求損害賠償。
Q12當然解任 vs 董事會解任 哪個優先適用?▾
當然解任優先且具排他性。事由成立的瞬間職務已消滅,董事會再開會「解任」只是程序確認,沒有獨立法律效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當然解任_公司法30 | 董事會解任_公司法29 | 法院判決解任_公司法200 |
|---|---|---|---|
| 發動方式 | 事由成立即自動發生,無需任何行為 | 需董事會決議(過半數),主動發動 | 需股東訴請法院裁判,被動發動 |
| 生效時點 | 事實發生當下即時生效,可回溯 | 決議通過時向後生效 | 判決確定時向後生效 |
| 舉證對象 | 客觀事由是否成立(前科紀錄等) | 無需理由(任意解任) | 有重大損害公司行為或違反法令章程 |
| 登記效力 | 登記僅為行政手續,非生效要件 | 登記為宣示性,事實上多同步辦理 | 判決確定後憑判決辦理變更登記 |
| 救濟途徑 | 對事由是否成立爭執,可訴請確認資格存在 | 決議瑕疵可訴請撤銷 | 上訴至最高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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