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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參字第 10813 號

會議日期 65 年 12 月 08 日

要旨

本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宣告之刑而言

全文內容

公司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於董事準用之。第三十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指宣告之刑而言,如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時,則其減得之刑,仍為所宣告之刑。因減刑結果,所宣告之刑不滿有期徒刑一年時,即與該規定不符,似難撤銷其董事長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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