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參字第 10813 號
要旨
本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宣告之刑而言
全文內容
公司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於董事準用之。第三十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指宣告之刑而言,如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時,則其減得之刑,仍為所宣告之刑。因減刑結果,所宣告之刑不滿有期徒刑一年時,即與該規定不符,似難撤銷其董事長之資格。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指宣告之刑而言
公司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四項於董事準用之。第三十條第二款所謂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係指宣告之刑而言,如依中華民國六十四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時,則其減得之刑,仍為所宣告之刑。因減刑結果,所宣告之刑不滿有期徒刑一年時,即與該規定不符,似難撤銷其董事長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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