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9 條(重整債權、股東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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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9 條規範重整審查期日,異議由法院裁定,實體爭執須 20 日內提起確認之訴,未異議債權視為確定。
Q · 公司重整審查期日不到場會怎樣?
未經異議的債權直接視為確定,效力等同判決
依公司法第 299 條第 4 項,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且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換言之,不到場、不異議=你默認所有人申報的金額都對。事後想翻盤必須走再審程序,門檻極高。對有疑慮的債權,必須在審查期日當場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異議。
深度解讀
清冊做好了,接下來是法院審查。這個審查日是整個重整程序裡最像「法庭攻防」的一天。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負責人全部必須到場,債權人和股東可以到場發表意見。如果你對清冊上某筆債權有意見,比如你認為某個債權人虛報金額、或者根本不存在這筆債,你就在這天提出異議。異議由法院當場裁定。但如果爭議涉及「實體問題」(不是程序認定上的分歧,而是根本上對「這筆錢到底存不存在」有爭執),法院裁定後 20 天內必須去打確認之訴(到法院正式打官司)。打官司期間,爭議的那筆債權暫時按法院裁定的金額行使權利,但如果要實際拿錢,必須先提存(存到法院專戶)。沒有人異議的債權和股東權?審查終結後直接確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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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名詞
- 期日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提存名詞
- 宣告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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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