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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司法 第 299 條(重整債權、股東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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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2. 2.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
  3. 3.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但依重整計劃受清償時,應予提存。
  4. 4.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9 條規範重整審查期日,異議由法院裁定,實體爭執須 20 日內提起確認之訴,未異議債權視為確定。

Q · 公司重整審查期日不到場會怎樣?

未經異議的債權直接視為確定,效力等同判決

依公司法第 299 條第 4 項,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且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換言之,不到場、不異議=你默認所有人申報的金額都對。事後想翻盤必須走再審程序,門檻極高。對有疑慮的債權,必須在審查期日當場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異議。

深度解讀

清冊做好了,接下來是法院審查。這個審查日是整個重整程序裡最像「法庭攻防」的一天。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負責人全部必須到場,債權人和股東可以到場發表意見。如果你對清冊上某筆債權有意見,比如你認為某個債權人虛報金額、或者根本不存在這筆債,你就在這天提出異議。異議由法院當場裁定。但如果爭議涉及「實體問題」(不是程序認定上的分歧,而是根本上對「這筆錢到底存不存在」有爭執),法院裁定後 20 天內必須去打確認之訴(到法院正式打官司)。打官司期間,爭議的那筆債權暫時按法院裁定的金額行使權利,但如果要實際拿錢,必須先提存(存到法院專戶)。沒有人異議的債權和股東權?審查終結後直接確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5 則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債權名詞
  • 期日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異議名詞
  • 送達名詞
  • 確認之訴名詞
  • 起訴名詞
  • 提存名詞
  • 宣告名詞
  • 確定判決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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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299 條規定:「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29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29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