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299 條(重整債權、股東權之審查)
- 1.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期日,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到場備詢,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到場陳述意見。
- 2.有異議之債權或股東權,由法院裁定之。
- 3.就債權或股東權有實體上之爭執者,應由爭執之利害關係人,於前項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並應向法院為起訴之證明;經起訴後在判決確定前,仍依前項裁定之內容及數額行使其權利。但依重整計劃受清償時,應予提存。
- 4.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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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299 條規範重整審查期日,異議由法院裁定,實體爭執須 20 日內提起確認之訴,未異議債權視為確定。
Q · 公司重整審查期日不到場會怎樣?
依公司法第 299 條第 4 項,重整債權或股東權在法院宣告審查終結前未經異議者,視為確定,且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換言之,不到場、不異議=你默認所有人申報的金額都對。事後想翻盤必須走再審程序,門檻極高。對有疑慮的債權,必須在審查期日當場以書面或言詞提出異議。
白話解讀
清冊做好了,接下來是法院審查。這個審查日是整個重整程序裡最像「法庭攻防」的一天。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負責人全部必須到場,債權人和股東可以到場發表意見。如果你對清冊上某筆債權有意見,比如你認為某個債權人虛報金額、或者根本不存在這筆債,你就在這天提出異議。異議由法院當場裁定。但如果爭議涉及「實體問題」(不是程序認定上的分歧,而是根本上對「這筆錢到底存不存在」有爭執),法院裁定後 20 天內必須去打確認之訴(到法院正式打官司)。打官司期間,爭議的那筆債權暫時按法院裁定的金額行使權利,但如果要實際拿錢,必須先提存(存到法院專戶)。沒有人異議的債權和股東權?審查終結後直接確定,效力等同確定判決。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299 條規範重整債權及股東權之法院審查期日程序,建立三層機制:法院當場裁定異議、20 日內就實體爭執提起確認之訴、未經異議債權自動取得確定判決效力,為台灣公司重整制度中確定債權結構的核心程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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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299 條是什麼?▾
規範法院審查重整債權及股東權的期日程序,含異議裁定、確認之訴與視為確定三層機制。
Q2重整審查期日要做什麼?▾
重整監督人、重整人、公司負責人必須到場備詢,利害關係人可到場陳述意見並對債權異議。
Q3對重整債權有異議怎麼辦?▾
當場向法院提出,法院裁定。涉實體爭執者須於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提起確認之訴。
Q4確認之訴期間爭議債權還能投票嗎?▾
可以。判決確定前仍依法院裁定的內容及數額行使權利,但實際清償時應提存。
Q5未經異議的重整債權效力如何?▾
視為確定,對公司及全體股東、債權人有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事後僅能走再審。
Q6什麼是實體爭執?什麼是程序爭執?▾
實體爭執是對債權存否、金額等實質權利義務的爭執;程序爭執是對申報期限、形式要件等程序事項的爭執。
Q7提存是什麼?為什麼要提存?▾
將清償款項存入法院專戶。因為爭議債權在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前歸屬未定,提存避免錯誤交付給敗訴方。
Q8錯過 20 日確認之訴期間會怎樣?▾
逾期未起訴者,法院裁定內容即為確定,原本可爭執的實體權利失去訴訟救濟機會。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司法 299 重整審查 | 破產法債權審查 | 民事訴訟 247 確認之訴 |
|---|---|---|---|
| 適用程序 | 公司重整中之債權確定程序 | 公司宣告破產後之債權審查 | 一般民事爭執,無時點限制 |
| 起訴期限 | 裁定送達後 20 日 | 破產法第 125 條規定特定期間 | 受消滅時效及確認利益限制,無 20 日強制期限 |
| 訴訟期間之債權處理 | 依裁定內容行使權利,受清償時提存 | 依破產法另定程序 | 權利處於不確定狀態,依個案調整 |
| 未異議效力 | 視為確定,等同確定判決 | 破產法另有規定 | 不適用此效力(無類似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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