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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 300 條(關係人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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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2.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3. 3.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4. 4.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5. 5.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0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主持、五日前通知,公司負責人列席備詢,虛偽答覆或無故不答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重整時,債權人和股東能逼公司負責人說實話嗎?

能。關係人會議上負責人說謊可處一年徒刑

依公司法第 300 條第四項,關係人會議召開時,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商事法領域少見的刑事責任設計,立法者用刑罰強制公司負責人在重整這個生死關頭必須誠實。

深度解讀

債權審查完了,現在所有關係人要坐下來開會。這場會叫「關係人會議」,參加的人就是重整債權人和股東。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當主席、負責召集(第一次除外,第一次由法院定)。五天前要發通知、登公告。公司負責人和重整人必須到場接受質詢。注意最後一項:公司負責人如果在會議上被問到問題,無正當理由不答或說謊,直接面臨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建議配合」,這是「不配合就可能坐牢」。關係人會議是決定公司生死和所有人分配比例的場合,負責人的誠實義務在這裡被提到刑罰的高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債權人名詞
  • 公司重整名詞
  • 關係人名詞
  • 宣告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拘役名詞
  • 罰金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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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法第 300 條規定:「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關係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司法第 3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司法第 30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