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0 條(關係人會議)
- 1.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 2.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 3.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 4.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 5.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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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0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主持、五日前通知,公司負責人列席備詢,虛偽答覆或無故不答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重整時,債權人和股東能逼公司負責人說實話嗎?
依公司法第 300 條第四項,關係人會議召開時,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商事法領域少見的刑事責任設計,立法者用刑罰強制公司負責人在重整這個生死關頭必須誠實。
白話解讀
債權審查完了,現在所有關係人要坐下來開會。這場會叫「關係人會議」,參加的人就是重整債權人和股東。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當主席、負責召集(第一次除外,第一次由法院定)。五天前要發通知、登公告。公司負責人和重整人必須到場接受質詢。注意最後一項:公司負責人如果在會議上被問到問題,無正當理由不答或說謊,直接面臨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建議配合」,這是「不配合就可能坐牢」。關係人會議是決定公司生死和所有人分配比例的場合,負責人的誠實義務在這裡被提到刑罰的高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0 條為公司重整中關係人會議的程序總則,規範會議主席、召集、通知公告期、列席備詢義務及刑事責任。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第一次除外,由法院定期)擔任主席召集,五日前通知並公告;重整債權人和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公司負責人對質詢有據實答覆的刑事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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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00 條的關係人會議是什麼?▾
重整程序中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決策會議,決定重整計畫通過與否,是程序中唯一強制公司負責人到場接受質詢的場合。
Q2關係人會議由誰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裁定,第二次起由重整監督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五日前通知並公告。
Q3債權人不能出席關係人會議怎麼辦?▾
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可代為發言、質詢、投票,建議委託熟悉重整程序的律師。
Q4公司負責人不回答質詢有什麼後果?▾
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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