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0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主持、五日前通知,公司負責人列席備詢,虛偽答覆或無故不答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重整時,債權人和股東能逼公司負責人說實話嗎?
能。關係人會議上負責人說謊可處一年徒刑
依公司法第 300 條第四項,關係人會議召開時,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商事法領域少見的刑事責任設計,立法者用刑罰強制公司負責人在重整這個生死關頭必須誠實。
債權審查完了,現在所有關係人要坐下來開會。這場會叫「關係人會議」,參加的人就是重整債權人和股東。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當主席、負責召集(第一次除外,第一次由法院定)。五天前要發通知、登公告。公司負責人和重整人必須到場接受質詢。注意最後一項:公司負責人如果在會議上被問到問題,無正當理由不答或說謊,直接面臨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建議配合」,這是「不配合就可能坐牢」。關係人會議是決定公司生死和所有人分配比例的場合,負責人的誠實義務在這裡被提到刑罰的高度。
公司法第 300 條為公司重整中關係人會議的程序總則,規範會議主席、召集、通知公告期、列席備詢義務及刑事責任。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第一次除外,由法院定期)擔任主席召集,五日前通知並公告;重整債權人和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公司負責人對質詢有據實答覆的刑事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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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什麼都能問,只要跟公司重整有關。資金流向、重大交易、虧損原因、資產現況、跟關係人的往來。負責人依法必須回答(第四項、第五項)。不答或說謊是刑事犯罪。最有價值的問題不是『你為什麼虧錢』,而是『過去三年最大的五筆支出各是什麼』。具體的數字問題最能暴露問題。
可以。第一項規定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可以行使你的一切權利,包括發言、質詢和投票。委託書要寫清楚授權範圍。如果代理人同時代理其他債權人,注意有沒有利益衝突。
重整程序中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決策會議,決定重整計畫通過與否。是程序中唯一強制公司負責人到場接受質詢的場合,第五項以刑罰強制誠實義務。
依第一項規定,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關係人。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不是關係人但必須列席備詢(第四項)。
依法到場但非會議成員,需接受債權人和股東詢問並據實答覆。違反者依第五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由法院依公司法第 289 條選任、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之人,依本條擔任關係人會議主席並負責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定期召集,後續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召集。須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備妥書面委託書授權代理人代為出席、發言、質詢、投票。委託書授權範圍要明確,建議委託熟悉重整程序的律師。
現場錄音錄影(須先取得會議同意)、會議紀錄、其他證人證言。比對公司財報、銀行帳戶明細、合約等客觀資料證明答覆內容與事實不符。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或自訴。準備虛偽答覆的具體證據、客觀資料對比,向有管轄權之地檢署提出。
關係人會議只在重整程序中召開、由重整監督人主持、決議重整計畫;股東會是公司常態治理機關、由董事會召集、決議一般營運事項。
關係人會議目的是挽救公司(重整),債權人會議目的是清算分配(破產)。前者由重整監督人主持、後者由破產管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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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係人會議出席方式比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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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無意在中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繳銷原認許證件,向主管官署聲請撤回認許,但聲請撤回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須履行完畢。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公司負責人無故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復或為虛偽之答復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第五項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增設併科罰金規定。原文「無故」改為「無正當理由」,俾其含義更為明確。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理由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外國公司經認許後,無意在中國境內繼續營業者,應繳銷原認許證件,向主管官署聲請撤回認許,但聲請撤回以前所負之責任或債務,須履行完畢。
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之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公司負責人無故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四千元以下罰金。
第五項將罰金額度提高五倍並增設併科罰金規定。原文「無故」改為「無正當理由」,俾其含義更為明確。
我國數十年來使用新臺幣,幣值穩定、幣信良好,已為國際所公認,爰將本法所定貨幣數額均改以新臺幣為計算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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