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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00 條(關係人會議)

  1. 1.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2.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3. 3.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4. 4.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5. 5.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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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0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主持、五日前通知,公司負責人列席備詢,虛偽答覆或無故不答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重整時,債權人和股東能逼公司負責人說實話嗎?

依公司法第 300 條第四項,關係人會議召開時,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商事法領域少見的刑事責任設計,立法者用刑罰強制公司負責人在重整這個生死關頭必須誠實。

白話解讀

債權審查完了,現在所有關係人要坐下來開會。這場會叫「關係人會議」,參加的人就是重整債權人和股東。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當主席、負責召集(第一次除外,第一次由法院定)。五天前要發通知、登公告。公司負責人和重整人必須到場接受質詢。注意最後一項:公司負責人如果在會議上被問到問題,無正當理由不答或說謊,直接面臨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建議配合」,這是「不配合就可能坐牢」。關係人會議是決定公司生死和所有人分配比例的場合,負責人的誠實義務在這裡被提到刑罰的高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0 條為公司重整中關係人會議的程序總則,規範會議主席、召集、通知公告期、列席備詢義務及刑事責任。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第一次除外,由法院定期)擔任主席召集,五日前通知並公告;重整債權人和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公司負責人對質詢有據實答覆的刑事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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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關係人會議上可以問公司負責人什麼問題?

原則上什麼都能問,只要跟公司重整有關。資金流向、重大交易、虧損原因、資產現況、跟關係人的往來。負責人依法必須回答(第四項、第五項)。不答或說謊是刑事犯罪。最有價值的問題不是『你為什麼虧錢』,而是『過去三年最大的五筆支出各是什麼』。具體的數字問題最能暴露問題。

Q2我委託的代理人可以代我投票嗎?

可以。第一項規定因故不能出席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可以行使你的一切權利,包括發言、質詢和投票。委託書要寫清楚授權範圍。如果代理人同時代理其他債權人,注意有沒有利益衝突。

Q3公司法第 300 條的關係人會議是什麼?

重整程序中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決策會議,決定重整計畫通過與否。是程序中唯一強制公司負責人到場接受質詢的場合,第五項以刑罰強制誠實義務。

Q4誰是關係人會議的關係人?

依第一項規定,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關係人。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不是關係人但必須列席備詢(第四項)。

Q5什麼叫列席備詢?

依法到場但非會議成員,需接受債權人和股東詢問並據實答覆。違反者依第五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Q6什麼是重整監督人?

由法院依公司法第 289 條選任、監督重整人執行職務之人,依本條擔任關係人會議主席並負責召集。

Q7關係人會議怎麼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定期召集,後續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召集。須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

Q8債權人怎麼委託代理人出席?

備妥書面委託書授權代理人代為出席、發言、質詢、投票。委託書授權範圍要明確,建議委託熟悉重整程序的律師。

Q9怎麼證明公司負責人虛偽答覆?

現場錄音錄影(須先取得會議同意)、會議紀錄、其他證人證言。比對公司財報、銀行帳戶明細、合約等客觀資料證明答覆內容與事實不符。

Q10怎麼追訴公司負責人虛偽答覆罪?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或自訴。準備虛偽答覆的具體證據、客觀資料對比,向有管轄權之地檢署提出。

Q11關係人會議 vs 一般股東會差在哪?

關係人會議只在重整程序中召開、由重整監督人主持、決議重整計畫;股東會是公司常態治理機關、由董事會召集、決議一般營運事項。

Q12關係人會議 vs 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差在哪?

關係人會議目的是挽救公司(重整),債權人會議目的是清算分配(破產)。前者由重整監督人主持、後者由破產管理人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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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114条以下(関係人集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182条以下(관계인집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60-62條(債權人會議)
🇩🇪 德國InsO § 74 ff(Gläubigerversammlung im Insolvenz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6-1 ss(comité des créanciers en procédure de sauvegarde)
🇺🇸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s of creditors)+ § 1125-1126(disclosure and acceptance of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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