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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公司法 第 300 條(關係人會議)

  1. 1.重整債權人及股東,為公司重整關係人,出席關係人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
  2. 2.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為主席,並召集除第一次以外之關係人會議。
  3. 3.重整監督人,依前項規定召集會議時,於五日前訂明會議事由,以通知及公告為之。一次集會未能結束,經重整監督人當場宣告連續或展期舉行者,得免為通知及公告。
  4. 4.關係人會議開會時,重整人及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5. 5.公司負責人無正當理由對前項詢問不為答覆或為虛偽之答覆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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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0 條規範重整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主持、五日前通知,公司負責人列席備詢,虛偽答覆或無故不答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Q · 公司重整時,債權人和股東能逼公司負責人說實話嗎?

依公司法第 300 條第四項,關係人會議召開時,重整人和公司負責人應列席備詢。第五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詢問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這是商事法領域少見的刑事責任設計,立法者用刑罰強制公司負責人在重整這個生死關頭必須誠實。

白話解讀

債權審查完了,現在所有關係人要坐下來開會。這場會叫「關係人會議」,參加的人就是重整債權人和股東。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當主席、負責召集(第一次除外,第一次由法院定)。五天前要發通知、登公告。公司負責人和重整人必須到場接受質詢。注意最後一項:公司負責人如果在會議上被問到問題,無正當理由不答或說謊,直接面臨刑事責任,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萬元以下罰金。這不是「建議配合」,這是「不配合就可能坐牢」。關係人會議是決定公司生死和所有人分配比例的場合,負責人的誠實義務在這裡被提到刑罰的高度。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0 條為公司重整中關係人會議的程序總則,規範會議主席、召集、通知公告期、列席備詢義務及刑事責任。關係人會議由重整監督人(第一次除外,由法院定期)擔任主席召集,五日前通知並公告;重整債權人和股東可委託代理人出席,公司負責人對質詢有據實答覆的刑事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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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00 條的關係人會議是什麼?

重整程序中由債權人和股東組成的決策會議,決定重整計畫通過與否,是程序中唯一強制公司負責人到場接受質詢的場合。

Q2關係人會議由誰召集?

第一次由法院裁定,第二次起由重整監督人召集並擔任主席,五日前通知並公告。

Q3債權人不能出席關係人會議怎麼辦?

可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代理人可代為發言、質詢、投票,建議委託熟悉重整程序的律師。

Q4公司負責人不回答質詢有什麼後果?

無正當理由不答覆或虛偽答覆,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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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人會議出席方式比較[ "方式", "費用", "靈活度", "風險" ][ [ "親自出席", "交通費", "高(可即席質詢)", "需請假" ], [ "委託律師代理", "代理費 1-5 萬", "高(專業判斷)", "授權範圍需明確" ], [ "委託朋友代理", "免費", "低(不熟程序)", "可能錯失關鍵發言時機" ], [ "缺席不委託", "0", "0(喪失表決權)", "錯失關鍵決策機會"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会社更生法 第114条以下(関係人集会)
🇰🇷 韓國채무자 회생 및 파산에 관한 법률 第182条以下(관계인집회)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60-62條(債權人會議)
🇩🇪 德國InsO § 74 ff(Gläubigerversammlung im Insolvenzverfahren)
🇫🇷 法國Code de commerce art. L. 626-1 ss(comité des créanciers en procédure de sauvegarde)
🇺🇸 美國11 U.S.C. § 341(Meetings of creditors)+ § 1125-1126(disclosure and acceptance of pl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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