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第 301 條(關係人會議之任務)
關係人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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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1 條規範關係人會議三項任務:聽取業務財務報告、審議表決重整計畫、決議其他重整事項。
Q · 公司重整時,關係人會議到底要決定什麼?
依公司法第 301 條,關係人會議的三項法定任務是:第一款聽取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重整意見的報告;第二款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這是決定每位債權人能拿回多少債權、股東股份稀釋幅度的核心戰場;第三款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第二款的表決搭配第 302 條分組表決機制,是整個重整程序的攤牌時刻。
白話解讀
關係人會議要做什麼?三件事。第一,聽報告: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到底怎樣了,以及各方對重整有什麼看法。第二,審議和表決重整計畫:這是整場會議的核心,重整計畫裡寫了誰要被砍多少、誰先拿錢、公司要怎麼活下去。第三,決議其他跟重整有關的事。看起來就是一份會議議程,但第二款的「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是真正的戰場。這場表決的結果,決定每個債權人能拿回幾成債權、股東的股份要被稀釋到什麼程度、公司用什麼方式繼續營運。所有之前的申報、審查、清冊,全都是為了這一刻的投票準備。
法律定性
公司法第 301 條規範公司重整程序中關係人會議的三項法定任務,建立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聽取報告、就重整計畫進行表決,以及就其他重整相關事項作成決議的程序框架,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中多數決機制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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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法第 301 條規範什麼?▾
規範關係人會議在公司重整程序中的三項法定任務。
Q2關係人會議和股東會差在哪?▾
關係人會議在公司重整程序中召開,出席者含債權人,權限限於重整事項;股東會出席者僅股東,權限為公司日常治理。
Q3重整計畫沒通過會怎樣?▾
依第 306 條,法院得另定期限再表決;最終無法通過,法院可裁定終止重整,公司多走向破產清算。
Q4債權人能拿到幾成?▾
由重整計畫內容決定,依債權人組別與擔保狀況分配,常見無擔保債權人三至五成、分十年清償。
Q5我能不去開會嗎?▾
可以但建議出席,未出席不影響表決效力。實務上資訊揭露集中在會議第一款報告,缺席等於放棄取得關鍵資訊。
Q6誰可以列席?▾
依第 300 條,重整人、重整監督人、檢查人、公司負責人均應列席備詢,債權人股東得委任代理人。
Q7表決票數怎麼算?▾
依第 302 條分組表決,各組以債權總額或股份總數過半同意計算,非單純人頭數計票。
Q8重整跟破產有什麼不同?▾
重整目標讓公司繼續營運,破產目標清算分配。重整由法院監督下進行,債權人可能拿到比清算更高比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重整 | 破產清算 |
|---|---|---|
| 程序目標 | 公司繼續營運、債權人較高清償 | 清算資產、分配剩餘財產 |
| 決策機構 | 關係人會議(公司法 301) | 債權人會議(破產法) |
| 表決方式 | 分組表決(公司法 302) | 單一債權人會議多數決 |
| 公司命運 | 繼續存在、業務調整 | 宣告破產、解散清算 |
| 債權人受償 | 依計畫分期受償(常為三至五成) | 依破產財團分配(常為一至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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