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人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重點摘要公司法第 301 條規範關係人會議三項任務:聽取業務財務報告、審議表決重整計畫、決議其他重整事項。
Q · 公司重整時,關係人會議到底要決定什麼?
聽報告、表決重整計畫、決議其他事項
依公司法第 301 條,關係人會議的三項法定任務是:第一款聽取公司業務財務狀況及重整意見的報告;第二款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這是決定每位債權人能拿回多少債權、股東股份稀釋幅度的核心戰場;第三款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第二款的表決搭配第 302 條分組表決機制,是整個重整程序的攤牌時刻。
關係人會議要做什麼?三件事。第一,聽報告: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到底怎樣了,以及各方對重整有什麼看法。第二,審議和表決重整計畫:這是整場會議的核心,重整計畫裡寫了誰要被砍多少、誰先拿錢、公司要怎麼活下去。第三,決議其他跟重整有關的事。看起來就是一份會議議程,但第二款的「審議及表決重整計畫」是真正的戰場。這場表決的結果,決定每個債權人能拿回幾成債權、股東的股份要被稀釋到什麼程度、公司用什麼方式繼續營運。所有之前的申報、審查、清冊,全都是為了這一刻的投票準備。
公司法第 301 條規範公司重整程序中關係人會議的三項法定任務,建立債權人、股東等利害關係人就公司業務財務狀況聽取報告、就重整計畫進行表決,以及就其他重整相關事項作成決議的程序框架,是台灣公司重整制度中多數決機制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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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第 306 條,如果關係人會議無法通過重整計畫,法院可以另定期限再表決。如果還是過不了,法院可能裁定終止重整。重整一旦終止,下一步通常就是破產清算,債權人能拿回的比例往往比重整計畫低得多。內行人提示:很多債權人因為覺得重整計畫給太少而投反對票,結果公司走向清算後拿到的更少。投票前先評估如果公司真的破產清算,你的清償順位能分到多少。
依第 302 條,表決是分組進行的,股東組需要過半同意。如果股東組否決了重整計畫,整個計畫就過不了(除非法院依第 306 條介入)。聯合其他小股東集中表決權是最有效的方式。內行人提示: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強制認可重整計畫,即使某一組沒有通過。但這通常以計畫對該組公正合理為前提。所以就算你的票數不夠否決,在會議上明確表達反對理由和替代方案,對法院後續判斷有影響。
規範公司重整程序中關係人會議的三項法定任務:聽取業務財務報告、審議表決重整計畫、決議其他重整事項。
公司重整程序中由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組成之決策會議,地位類似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會議。
詳載各組債權清償比例、清償期限、公司營運調整方案的法定文件,須經關係人會議分組表決通過後送法院認可。
依第 302 條,分為優先權債權人、有擔保債權人、無擔保債權人及股東四組,各組分別表決互不相干。
依第 302 條分組進行,各組以債權總額或股份總數過半同意計算,全部組別都通過計畫才成立。
依公司可預期重整後現金流、總債權金額、各組優先順位計算,須通過最佳利益測試確保不低於破產清算可得金額。
出席會議時於投票時表達反對、發言載明反對理由、聯合同組其他成員集中票數,反對組別否決計畫整案就過不了。
債權人股東出席不需繳費。但聘律師代理出席費用約 5-15 萬,重整人薪酬由公司財產支付不影響債權人荷包。
重整目標是讓公司繼續營運且債權人取得較高清償,破產目標是清算分配剩餘財產,重整失敗才走破產。
301 條會議出席者含股東且權限含表決重整計畫,破產法債權人會議僅債權人出席且權限為清算事項。
| feature | 重整 | 破產清算 |
|---|---|---|
| 程序目標 | 公司繼續營運、債權人較高清償 | 清算資產、分配剩餘財產 |
| 決策機構 | 關係人會議(公司法 301) | 債權人會議(破產法) |
| 表決方式 | 分組表決(公司法 302) | 單一債權人會議多數決 |
| 公司命運 | 繼續存在、業務調整 | 宣告破產、解散清算 |
| 債權人受償 | 依計畫分期受償(常為三至五成) | 依破產財團分配(常為一至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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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官署應撤銷其認許。 一、聲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二、其公司已解散者。 三、其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 前項撤銷認許,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
關係人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官署應撤銷其認許。 一、聲請認許時所報事項或所繳文件,經查明有虛偽情事者。 二、其公司已解散者。 三、其公司已受破產之宣告者。 前項撤銷認許,不得影響債權人之權利及公司之義務。
關係人會議之任務如左: 一、聽取關於公司業務與財務狀況之報告及對於公司重整之意見。 二、審議及表決重整計劃。 三、決議其他有關重整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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