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3 條(裁定停止(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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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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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Q · 民事案件牽涉刑事犯罪,一定要等刑案判完才能繼續嗎?
不一定,停不停是法官的裁量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鍵在於「得」不是「應」:法官可以選擇停下來等刑事結果,也可以自己認定事實逕行審理。是否停止屬於裁量權,當事人的證據強弱與意見會影響法官判斷。
深度解讀
一場車禍,你在民事法院告對方要賠你醫藥費和修車錢。同時檢察官也在追究對方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法院的法官在審理你的賠償案時發現:如果對方在刑事那邊被判有罪,那民事這邊幾乎不用再爭「有沒有過失」這個問題了;但如果刑事那邊判無罪,民事法官就得自己從頭認定。與其冒著跟刑事判決矛盾的風險硬判,法官可以選擇先停下民事程序,等刑事的結果出來。這就是183條的功能:當民事案件裡面藏著一個犯罪問題,而這個犯罪問題的認定會影響民事判決的時候,法官可以按暫停。但請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是「得」不是「應」,法官不是必須停,很多法官選擇不停,自己認定事實。第二,刑事判決對民事法官沒有絕對的拘束力,民事法官可以做出不同的事實認定。所以停不停,是策略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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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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