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3 條(裁定停止(三)-犯罪嫌疑涉其裁判)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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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Q · 民事案件牽涉刑事犯罪,一定要等刑案判完才能繼續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鍵在於「得」不是「應」:法官可以選擇停下來等刑事結果,也可以自己認定事實逕行審理。是否停止屬於裁量權,當事人的證據強弱與意見會影響法官判斷。
白話解讀
一場車禍,你在民事法院告對方要賠你醫藥費和修車錢。同時檢察官也在追究對方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法院的法官在審理你的賠償案時發現:如果對方在刑事那邊被判有罪,那民事這邊幾乎不用再爭「有沒有過失」這個問題了;但如果刑事那邊判無罪,民事法官就得自己從頭認定。與其冒著跟刑事判決矛盾的風險硬判,法官可以選擇先停下民事程序,等刑事的結果出來。這就是183條的功能:當民事案件裡面藏著一個犯罪問題,而這個犯罪問題的認定會影響民事判決的時候,法官可以按暫停。但請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是「得」不是「應」,法官不是必須停,很多法官選擇不停,自己認定事實。第二,刑事判決對民事法官沒有絕對的拘束力,民事法官可以做出不同的事實認定。所以停不停,是策略問題,不是法律義務。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範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一種特別情形:當民事訴訟中存在犯罪嫌疑,且該犯罪事實的認定牽涉民事裁判結果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程序。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民、刑判決就同一事實作出矛盾認定,但採「得」字賦予法官裁量空間,並非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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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83條是什麼?▾
規範刑民交錯時的程序協調:當民事案件牽涉犯罪嫌疑且影響裁判,法院得裁定停止民事程序,等刑事訴訟終結。
Q2車禍民事告了,刑事也在跑,要等刑事判完民事才能繼續嗎?▾
不一定。法條是「得」停止,法官有裁量權。民事證據充分時法官可能不停,直接審理。
Q3刑事判無罪,民事還有機會嗎?▾
絕對有。刑事證明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民事只要優勢證據,刑事無罪不代表民事無過失。
Q4停止訴訟程序後要等多久才會恢復?▾
持續到刑事訴訟終結,但實務上法官可能在刑事一審判決後就裁定續行,不一定等到三審確定。
Q5誰可以聲請停止訴訟程序?▾
當事人可向法院聲請,但最終是否停止由法官依職權裁量,聲請僅供參考。
Q6183條的『得』和『應』差在哪?▾
『得』是法官可選擇停或不停的裁量權,不是必須停止的義務,這是本條策略運用的核心。
Q7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和183條停止有什麼關係?▾
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提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法官一併判賠,是避免兩場官司分開拖延的捷徑。
Q8183條和182條的停止差在哪?▾
182條是一般先決問題(如另案民事或行政)停止,183條專指民事裁判牽涉犯罪嫌疑的特別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刑事訴訟 | 民事訴訟 |
|---|---|---|
| 證明標準 | 超越合理懷疑(近乎確定) | 優勢證據(可能性過半) |
| 判決效力 | 認定事實不當然拘束民事法院 | 得本於調查自為認定 |
| 停止依據 | — | 民訴183條(得停止,非強制) |
| 對被告策略 | 爭取無罪可削弱民事攻擊 | 聲請停止等刑事無罪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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