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Q · 民事案件牽涉刑事犯罪,一定要等刑案判完才能繼續嗎?
不一定,停不停是法官的裁量權
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關鍵在於「得」不是「應」:法官可以選擇停下來等刑事結果,也可以自己認定事實逕行審理。是否停止屬於裁量權,當事人的證據強弱與意見會影響法官判斷。
一場車禍,你在民事法院告對方要賠你醫藥費和修車錢。同時檢察官也在追究對方是否構成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民事法院的法官在審理你的賠償案時發現:如果對方在刑事那邊被判有罪,那民事這邊幾乎不用再爭「有沒有過失」這個問題了;但如果刑事那邊判無罪,民事法官就得自己從頭認定。與其冒著跟刑事判決矛盾的風險硬判,法官可以選擇先停下民事程序,等刑事的結果出來。這就是183條的功能:當民事案件裡面藏著一個犯罪問題,而這個犯罪問題的認定會影響民事判決的時候,法官可以按暫停。但請注意兩件事。第一,這是「得」不是「應」,法官不是必須停,很多法官選擇不停,自己認定事實。第二,刑事判決對民事法官沒有絕對的拘束力,民事法官可以做出不同的事實認定。所以停不停,是策略問題,不是法律義務。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範裁定停止訴訟程序的一種特別情形:當民事訴訟中存在犯罪嫌疑,且該犯罪事實的認定牽涉民事裁判結果時,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民事程序。其立法目的在於避免民、刑判決就同一事實作出矛盾認定,但採「得」字賦予法官裁量空間,並非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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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法條是『得』停止,法官有裁量權。如果你的民事證據充分(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鑑定報告),法官可能選擇不停直接審理;若法官停了,通常等刑事一審判決出來就會續行,不一定要等到三審確定。內行人提示:車禍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訴第487條)是更快的路,由刑事法官一併判民事賠償。
絕對有。刑事的證明標準是『超越合理懷疑』,民事只要『優勢證據』。同一組事實,刑事覺得證據不夠判有罪,民事完全可能認定有過失。最高法院也多次強調刑事判決不拘束民事法院。內行人提示:拿刑事偵查中的卷宗資料到民事法院使用,是很多律師的標準操作。
停止持續到刑事訴訟終結,通常指刑事判決確定。但實務上不一定要等到三審:有些法官在刑事一審判決後認為已有足夠參考依據,會主動撤銷停止裁定續行審理。內行人提示:停止不等於無限期等待,當事人可在刑事一審後主動具狀聲請續行。
規範刑民交錯的程序協調:民事案件牽涉犯罪嫌疑且影響裁判時,法院得裁定停止民事程序等刑事終結。
指民事案件勝敗取決於某項犯罪事實是否成立,例如車禍賠償取決於對方是否構成過失傷害或酒駕。
『得』是法官可選擇停或不停的裁量權,不是必須停止的義務,這是本條策略運用的核心。
沒有絕對拘束力。民事法官得本於調查自為認定,可作出與刑事不同的事實認定。
具狀向受訴民事法院聲請依183條停止,或在法官詢問時表達停或不停的立場,最終由法官裁量。
刑事判決確定或一審判決後,向民事法院具狀聲請續行,並以刑事判決作為攻防依據。
備齊現場照片、行車記錄器、鑑定報告等獨立證據,向法官表明民事舉證充分、無須依賴刑事認定。
考慮依刑訴第487條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法官一併判賠,免裁判費也避免兩場官司拖延。
182條是一般先決問題(另案民事/行政)停止,183條專指民事裁判牽涉犯罪嫌疑的特別情形。
| 項目 | 刑事訴訟 | 民事訴訟 |
|---|---|---|
| 證明標準 | 超越合理懷疑(近乎確定) | 優勢證據(可能性過半) |
| 判決效力 | 認定事實不當然拘束民事法院 | 得本於調查自為認定 |
| 停止依據 | — | 民訴183條(得停止,非強制) |
| 對被告策略 | 爭取無罪可削弱民事攻擊 | 聲請停止等刑事無罪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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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因當事人合意之聲請、得許其休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休止而受影響。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法院因當事人合意之聲請、得許其休止訴訟程序。但不變期間之進行,不因休止而受影響。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中止訴訟程序。
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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