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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院台廳民一字第 1000014203 號
要旨
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如該案民事訴訟牽涉他案之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應符合該條規定之事由,即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亦為司法院 96.02.02 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函釋意旨
主旨
有關 貴院函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請本院就「法院審理民事事件時,為避免與刑事案件之裁判歧異,而依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是否符合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10 點第 1 款之停止訴訟程序者之規定,而得認有視為不遲延之事由」釋疑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 貴院 100 年 6 月 9 日院鼎研莊字第 1000003611 號函。
二、本院前於歷次聯合視導或專案檢查各法院民事審判業務時,發現部分法官以本案民事訴訟牽涉他案之刑事訴訟,為免判決兩相歧異,或經兩造同意俟刑事判決確定,始進行民事訴訟之審判為由,逕引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因前開作法顯與民事訴訟法第 183 條規定之事由不符,本院曾於 96 年 2 月 2 日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函釋示在案。旨揭事項,仍請參照前開函釋意旨。
三、檢附本院 96 年 2 月 2 日院台廳民一字第 0960002943 號函影本供參。
正本
臺灣高等法院
副本
本院資訊管理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