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2-2 條(裁定停止-已在外國法院起訴之事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但兩造合意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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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當事人就已繫屬於「外國法院」之事件更行起訴,如有相當理由足認該事件之外國法院判決在中華民國有「📌承認」其效力之可能,並於被告在外國應訴無重大不便者,法院得在外國法院判決確定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c「兩造合意」(處分權主義;程序選擇權)願由中華民國法院裁判者,不在此限。
II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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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外國判決/仲裁法外國仲裁稱為「承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判決/裁決稱為「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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