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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1. 1.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2. 2.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3. 3.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 4.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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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規定,普通法院認行政法院移送之案件無審判權時,應裁定停止並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杜絕兩院互踢皮球。

Q · 行政法院把案子移給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也說不歸它管,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普通法院認對行政法院移送的案件無審判權時,不能再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例外有二:移送已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兩造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且第四項保障:普通法院一旦實際裁判,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

白話解讀

台灣的法院分兩套系統:普通法院管民事刑事,行政法院管跟政府打交道的案子。當行政法院覺得某件案子不歸它管,會移送給普通法院。問題來了:如果普通法院也覺得不歸自己管呢?在這條出現之前,兩邊互踢皮球,案件就卡死在中間,當事人求告無門。182條之1就是專門解決這個僵局的條文。普通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法院移送過來的案子自己也沒有審判權,不能直接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程序,然後請最高法院來當裁判,指定到底該歸哪個法院管。有兩個例外可以直接審:第一,行政法院的移送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認了(終審法院說了算,不再爭);第二,雙方當事人合意說「我們就讓普通法院判吧」。最後一項很關鍵:只要普通法院已經實際做出裁判了,上級法院不能再以「沒有審判權」為由把判決廢掉。這是為了保護已經跑完程序的當事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是處理「審判權消極衝突」的程序規範:當行政法院將案件移送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自身無審判權時,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定停止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避免案件在兩套法院體系間相互推諉、致當事人求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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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法院把案子移過來,普通法院也不想審,我該怎麼辦?

你不需要自己做什麼。依據182條之1,普通法院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管轄,不能把案件再踢回去。你可以加速:跟對方談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記明筆錄或出具書面,案件即確定由普通法院審理。內行人提示:第四項是你最大的保障,只要普通法院已實際裁判,上級審不能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合意讓普通法院審完,判決是穩的。

Q2這條跟以前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什麼不同?

民國110年修法前,審判權衝突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後改為憲法法庭),程序冗長。修法後改為請求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效率大幅提升,係配合法院組織法第7條之4。內行人提示:若你的案件是110年12月新制施行後移送的,適用新制,由最高法院而非釋憲機關拍板。

Q3普通法院已經判了,對方能以沒有審判權上訴翻案嗎?

不能。第四項明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內行人提示:這項設計的目的是保護已跑完程序的當事人,讓你的勝訴不會因為事後的管轄爭執而被推翻。

Q4民事訴訟法182條之1在規範什麼?

規範審判權消極衝突:普通法院對行政法院移送案件認無審判權時,須停止程序並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避免兩院互踢。

Q5什麼是審判權消極衝突?

指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都否認對同一案件有審判權,致案件無法院受理之僵局,本條即其解套機制。

Q6本條的兩個但書例外是什麼?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二、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文書)。符合者普通法院可直接審。

Q7第四項『不得以無審判權廢棄』是什麼意思?

普通法院就移送案件一旦實際裁判,上級審不得再以該院無審判權為由廢棄判決,保障程序安定。

Q8行政法院移送後普通法院也不收,我該怎麼辦?

你不必自己處理;普通法院須裁定停止並請最高法院指定。想加速可與對方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並記明筆錄。

Q9怎麼讓案件確定留在普通法院?

在程序中與對造達成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並記明筆錄或提出文書證明,案件即確定由普通法院審理。

Q10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前我能做什麼?

把握第三項『陳述意見機會』,充分論述案件應歸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管轄的理由。

Q11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要準備什麼文件?

須將合意記明於法院筆錄,或提出雙方簽署的書面文件,缺一不可僅憑口頭。

Q12民訴182條之1 跟第182條一般停止差在哪?

第182條是因他訴訟為據的一般裁定停止;本條是審判權消極衝突的特別停止,且須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Gerichtsverfassungsgesetz (GVG) § 17a — bindende Verweisung über die Zulässigkeit des Rechtswegs zwischen den Gerichtsbarkeiten
🇫🇷 法國Tribunal des conflits (loi du 24 mai 1872 ; décret n° 2015-233) — résolution des conflits, y compris négatifs, de compétence entre ordres judiciaire et administrati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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