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 1.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 2.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 3.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 4.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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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規定,普通法院認行政法院移送之案件無審判權時,應裁定停止並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杜絕兩院互踢皮球。
Q · 行政法院把案子移給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也說不歸它管,怎麼辦?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普通法院認對行政法院移送的案件無審判權時,不能再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例外有二:移送已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兩造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且第四項保障:普通法院一旦實際裁判,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
白話解讀
台灣的法院分兩套系統:普通法院管民事刑事,行政法院管跟政府打交道的案子。當行政法院覺得某件案子不歸它管,會移送給普通法院。問題來了:如果普通法院也覺得不歸自己管呢?在這條出現之前,兩邊互踢皮球,案件就卡死在中間,當事人求告無門。182條之1就是專門解決這個僵局的條文。普通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法院移送過來的案子自己也沒有審判權,不能直接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程序,然後請最高法院來當裁判,指定到底該歸哪個法院管。有兩個例外可以直接審:第一,行政法院的移送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認了(終審法院說了算,不再爭);第二,雙方當事人合意說「我們就讓普通法院判吧」。最後一項很關鍵:只要普通法院已經實際做出裁判了,上級法院不能再以「沒有審判權」為由把判決廢掉。這是為了保護已經跑完程序的當事人。
法律定性
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是處理「審判權消極衝突」的程序規範:當行政法院將案件移送普通法院、而普通法院亦認自身無審判權時,明定由普通法院裁定停止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法院,避免案件在兩套法院體系間相互推諉、致當事人求告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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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事訴訟法182條之1在規範什麼?▾
審判權消極衝突——普通法院對行政法院移送案件認無審判權時,須停止程序並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
Q2普通法院可以把行政法院移送的案件退回去嗎?▾
不行。除但書兩種例外外,須裁定停止並請最高法院指定,不得逕行退回。
Q3哪兩種情形普通法院可以直接審?▾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二、當事人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
Q4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要怎麼做?▾
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不能只是口頭說好。
Q5最高法院指定前當事人有沒有表示意見的機會?▾
有。最高法院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Q6普通法院已經判了,對方能以無審判權上訴翻案嗎?▾
不能。第四項明定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已作成之裁判。
Q7這條跟以前聲請大法官解釋有何不同?▾
110年修法後由最高法院指定管轄取代聲請釋憲,程序大幅加速。
Q8這條跟民訴第182條普通停止有何差別?▾
第182條是因他訴訟為據的一般停止,本條是審判權衝突的特別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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