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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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規定,普通法院認行政法院移送之案件無審判權時,應裁定停止並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杜絕兩院互踢皮球。
Q · 行政法院把案子移給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也說不歸它管,怎麼辦?
普通法院須裁定停止,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普通法院認對行政法院移送的案件無審判權時,不能再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例外有二:移送已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兩造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且第四項保障:普通法院一旦實際裁判,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
深度解讀
台灣的法院分兩套系統:普通法院管民事刑事,行政法院管跟政府打交道的案子。當行政法院覺得某件案子不歸它管,會移送給普通法院。問題來了:如果普通法院也覺得不歸自己管呢?在這條出現之前,兩邊互踢皮球,案件就卡死在中間,當事人求告無門。182條之1就是專門解決這個僵局的條文。普通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法院移送過來的案子自己也沒有審判權,不能直接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程序,然後請最高法院來當裁判,指定到底該歸哪個法院管。有兩個例外可以直接審:第一,行政法院的移送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認了(終審法院說了算,不再爭);第二,雙方當事人合意說「我們就讓普通法院判吧」。最後一項很關鍵:只要普通法院已經實際做出裁判了,上級法院不能再以「沒有審判權」為由把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行政法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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