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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8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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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2. 2.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3. 3.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4. 4.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規定,普通法院認行政法院移送之案件無審判權時,應裁定停止並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杜絕兩院互踢皮球。

Q · 行政法院把案子移給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也說不歸它管,怎麼辦?

普通法院須裁定停止,請最高法院指定管轄

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之1,普通法院認對行政法院移送的案件無審判權時,不能再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的法院。例外有二:移送已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或兩造合意由普通法院裁判(須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且第四項保障:普通法院一旦實際裁判,上級審不得以無審判權為由廢棄。

深度解讀

台灣的法院分兩套系統:普通法院管民事刑事,行政法院管跟政府打交道的案子。當行政法院覺得某件案子不歸它管,會移送給普通法院。問題來了:如果普通法院也覺得不歸自己管呢?在這條出現之前,兩邊互踢皮球,案件就卡死在中間,當事人求告無門。182條之1就是專門解決這個僵局的條文。普通法院如果認為行政法院移送過來的案子自己也沒有審判權,不能直接退回去,必須裁定停止程序,然後請最高法院來當裁判,指定到底該歸哪個法院管。有兩個例外可以直接審:第一,行政法院的移送已經被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認了(終審法院說了算,不再爭);第二,雙方當事人合意說「我們就讓普通法院判吧」。最後一項很關鍵:只要普通法院已經實際做出裁判了,上級法院不能再以「沒有審判權」為由把判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2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行政法名詞
  • 審判權名詞
  • 管轄法院名詞
  • 裁判名詞
  • 合意名詞
  • 文書證之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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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規定:「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