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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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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如果有人要求法官退出某個案件,除非是因為需要快速處理或是因為法律規定必須繼續審理,否則法官應該立即停止審理程序。 舉個例子,如果在一個法庭上,有人認為法官和被告有關係,可能會影響法官的判決,那麼這個人可以要求法官退出這個案件。如果法官同意退出,那麼審理程序就會暫停,等待新的法官接手這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