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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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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法官被聲請迴避,應停止訴訟程序;但急速處分或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者除外。

Q · 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會停下來嗎?

原則停止,急速處分與偏頗之虞除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立即停止,避免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權益的裁判。但兩種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羈押審查、證據保全)因有時間壓力不停止;第二,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的聲請,因濫用風險高,程序不停止,法官可繼續審理。

深度解讀

一句話就能凍結整個法庭。當你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必須立刻暫停,法官不能繼續審理、不能做任何裁判。這是制度給你的一個暫停鍵:既然你質疑這個法官的公正性,在問題釐清之前,不能讓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你權益的決定。但這個暫停鍵有兩個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果有緊急狀況必須馬上處理(例如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證據即將滅失),不能因為迴避聲請就讓嫌疑人跑掉或證據消失。第二,當迴避理由是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時,程序不停止。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聲請的門檻較低、濫用風險較高,如果每次聲請都停止程序,會變成拖延訴訟的工具。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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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