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 條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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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法官被聲請迴避,應停止訴訟程序;但急速處分或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者除外。
Q · 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會停下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立即停止,避免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權益的裁判。但兩種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羈押審查、證據保全)因有時間壓力不停止;第二,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的聲請,因濫用風險高,程序不停止,法官可繼續審理。
白話解讀
一句話就能凍結整個法庭。當你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必須立刻暫停,法官不能繼續審理、不能做任何裁判。這是制度給你的一個暫停鍵:既然你質疑這個法官的公正性,在問題釐清之前,不能讓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你權益的決定。但這個暫停鍵有兩個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果有緊急狀況必須馬上處理(例如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證據即將滅失),不能因為迴避聲請就讓嫌疑人跑掉或證據消失。第二,當迴避理由是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時,程序不停止。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聲請的門檻較低、濫用風險較高,如果每次聲請都停止程序,會變成拖延訴訟的工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為法官迴避聲請後的程序停止規範,規定當事人提起迴避聲請後訴訟程序原則上立即暫停,但設有兩道例外(急速處分、偏頗之虞聲請),在審判公正性保障與防止程序濫用之間建立制度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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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聲請法官迴避訴訟會停止嗎?▾
原則停止,急速處分與偏頗之虞例外
Q2什麼是急速處分?▾
羈押、搜索、保全證據等不能等的處分
Q3偏頗之虞為什麼不停止程序?▾
防止濫用聲請拖延訴訟
Q4法官違反程序停止做的裁判有效嗎?▾
屬程序瑕疵,可作為上訴理由
Q5迴避聲請多久會有結果?▾
由法院合議裁定,視個案複雜度
Q6迴避被駁回怎麼辦?▾
10 日內可抗告
Q7檢察官、書記官也適用嗎?▾
依第 25、26 條準用
Q8刑事與民事迴避停止規則一樣嗎?▾
民訴第 37 條設計類似但細節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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