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2 條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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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法官被聲請迴避,應停止訴訟程序;但急速處分或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者除外。
Q · 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會停下來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立即停止,避免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權益的裁判。但兩種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羈押審查、證據保全)因有時間壓力不停止;第二,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的聲請,因濫用風險高,程序不停止,法官可繼續審理。
白話解讀
一句話就能凍結整個法庭。當你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必須立刻暫停,法官不能繼續審理、不能做任何裁判。這是制度給你的一個暫停鍵:既然你質疑這個法官的公正性,在問題釐清之前,不能讓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你權益的決定。但這個暫停鍵有兩個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果有緊急狀況必須馬上處理(例如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證據即將滅失),不能因為迴避聲請就讓嫌疑人跑掉或證據消失。第二,當迴避理由是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時,程序不停止。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聲請的門檻較低、濫用風險較高,如果每次聲請都停止程序,會變成拖延訴訟的工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為法官迴避聲請後的程序停止規範,規定當事人提起迴避聲請後訴訟程序原則上立即暫停,但設有兩道例外(急速處分、偏頗之虞聲請),在審判公正性保障與防止程序濫用之間建立制度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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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在迴避聲請期間做的裁定還有效嗎?▾
要分情況。如果是程序應停止但法官繼續做的裁定,原則上有程序瑕疵。但如果屬於急速處分的例外,或是以第 18 條第 2 款為理由的聲請(程序不停止),法官做的裁定就有效。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2 款將「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列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實務提示:如果你的迴避聲請最終成功,但法官在聲請期間已做出裁判,這個裁判是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攻擊的重要素材。
Q2什麼算「急速處分」?▾
法律沒有窮盡列舉,但實務上常見的包括:羈押審查(有法定時限)、搜索扣押(證據可能滅失)、保全處分、緊急拘提等。共同特徵是「不做的話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法官必須在裁定中說明為什麼這個處分有急迫性。實務提示:如果你懷疑法官濫用急速處分的例外來規避程序停止,可以在後續程序中具狀爭執該處分的急迫性是否真的存在。
Q3刑訴 22 條程序停止是什麼意思?▾
聲請法官迴避後,法官不得繼續審理或裁判,案子凍結等待迴避裁定結果。這是制度給當事人質疑法官公正性時的暫停鍵。
Q4偏頗之虞為什麼不停止程序?▾
因第 18 條第 2 款聲請門檻較低、濫用風險高。立法者怕每次聲請都停止會變成拖延訴訟工具,所以但書直接排除程序停止效力。
Q5第 17 條法定迴避與第 18 條聲請迴避差在哪?▾
第 17 條是親屬、利害關係等法定事由,可隨時聲請、程序停止效力完整;第 18 條是聲請事由有時點限制,且第 2 款偏頗之虞程序不停止。
Q6怎麼聲請法官迴避並啟動程序停止?▾
依第 20 條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舉證迴避事由。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為之。聲請後依依據自動啟動或不啟動程序停止。
Q7迴避聲請期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可請辯護人在期間內整理證據與抗辯,但不能要求法官繼續審理(除急速處分外)。若涉及羈押審查,可在急速處分裁定中爭執急迫性。
Q8法官違反程序停止做的判決怎麼救濟?▾
依刑訴第 379 條第 2 款「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攻擊原判決。
Q9怎麼判斷有沒有偏頗之虞?▾
客觀上可疑法官執行職務有偏向某方之虞,須具體舉證,不能空泛指控。實務上門檻較高,例如法官曾公開表示對案件看法。
Q10刑訴 22 vs 民訴 37 程序停止差在哪?▾
結構相似但民事訴訟當事人程序主導權更大,拖延風險更高。民訴第 37 條同樣設有但書排除停止效力的設計。
Q11第 17 條法定迴避 vs 第 18 條聲請迴避停止效力差異?▾
第 17 條停止效力完整;第 18 條第 1 款(不自行迴避)也停止;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程序不停止。選錯依據影響停止效果。
Q12急速處分 vs 一般處分判準?▾
急速處分必須有「不做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的急迫性,如羈押期限將屆、證據將滅失。法官須在裁定具體說明,事後可被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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