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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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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法官被聲請迴避,應停止訴訟程序;但急速處分或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者除外。

Q · 聲請法官迴避,訴訟程序會停下來嗎?

原則停止,急速處分與偏頗之虞除外

依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立即停止,避免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權益的裁判。但兩種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羈押審查、證據保全)因有時間壓力不停止;第二,以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為理由的聲請,因濫用風險高,程序不停止,法官可繼續審理。

白話解讀

一句話就能凍結整個法庭。當你聲請法官迴避,原則上訴訟程序必須立刻暫停,法官不能繼續審理、不能做任何裁判。這是制度給你的一個暫停鍵:既然你質疑這個法官的公正性,在問題釐清之前,不能讓可能有偏見的法官繼續做出影響你權益的決定。但這個暫停鍵有兩個例外。第一,「急速處分」:如果有緊急狀況必須馬上處理(例如羈押期限即將屆滿、證據即將滅失),不能因為迴避聲請就讓嫌疑人跑掉或證據消失。第二,當迴避理由是第18條第2款「偏頗之虞」時,程序不停止。為什麼?因為立法者認為這類聲請的門檻較低、濫用風險較高,如果每次聲請都停止程序,會變成拖延訴訟的工具。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為法官迴避聲請後的程序停止規範,規定當事人提起迴避聲請後訴訟程序原則上立即暫停,但設有兩道例外(急速處分、偏頗之虞聲請),在審判公正性保障與防止程序濫用之間建立制度性平衡。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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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法官在迴避聲請期間做的裁定還有效嗎?

要分情況。如果是程序應停止但法官繼續做的裁定,原則上有程序瑕疵。但如果屬於急速處分的例外,或是以第 18 條第 2 款為理由的聲請(程序不停止),法官做的裁定就有效。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第 2 款將「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列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實務提示:如果你的迴避聲請最終成功,但法官在聲請期間已做出裁判,這個裁判是可以作為上訴理由攻擊的重要素材。

Q2什麼算「急速處分」?

法律沒有窮盡列舉,但實務上常見的包括:羈押審查(有法定時限)、搜索扣押(證據可能滅失)、保全處分、緊急拘提等。共同特徵是「不做的話會造成不可回復的損害」。法官必須在裁定中說明為什麼這個處分有急迫性。實務提示:如果你懷疑法官濫用急速處分的例外來規避程序停止,可以在後續程序中具狀爭執該處分的急迫性是否真的存在。

Q3刑訴 22 條程序停止是什麼意思?

聲請法官迴避後,法官不得繼續審理或裁判,案子凍結等待迴避裁定結果。這是制度給當事人質疑法官公正性時的暫停鍵。

Q4偏頗之虞為什麼不停止程序?

因第 18 條第 2 款聲請門檻較低、濫用風險高。立法者怕每次聲請都停止會變成拖延訴訟工具,所以但書直接排除程序停止效力。

Q5第 17 條法定迴避與第 18 條聲請迴避差在哪?

第 17 條是親屬、利害關係等法定事由,可隨時聲請、程序停止效力完整;第 18 條是聲請事由有時點限制,且第 2 款偏頗之虞程序不停止。

Q6怎麼聲請法官迴避並啟動程序停止?

依第 20 條以書狀向法官所屬法院提出,舉證迴避事由。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可言詞為之。聲請後依依據自動啟動或不啟動程序停止。

Q7迴避聲請期間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

可請辯護人在期間內整理證據與抗辯,但不能要求法官繼續審理(除急速處分外)。若涉及羈押審查,可在急速處分裁定中爭執急迫性。

Q8法官違反程序停止做的判決怎麼救濟?

依刑訴第 379 條第 2 款「法官應迴避而不迴避」為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得作為上訴第三審理由攻擊原判決。

Q9怎麼判斷有沒有偏頗之虞?

客觀上可疑法官執行職務有偏向某方之虞,須具體舉證,不能空泛指控。實務上門檻較高,例如法官曾公開表示對案件看法。

Q10刑訴 22 vs 民訴 37 程序停止差在哪?

結構相似但民事訴訟當事人程序主導權更大,拖延風險更高。民訴第 37 條同樣設有但書排除停止效力的設計。

Q11第 17 條法定迴避 vs 第 18 條聲請迴避停止效力差異?

第 17 條停止效力完整;第 18 條第 1 款(不自行迴避)也停止;第 18 條第 2 款(偏頗之虞)程序不停止。選錯依據影響停止效果。

Q12急速處分 vs 一般處分判準?

急速處分必須有「不做會造成不可回復損害」的急迫性,如羈押期限將屆、證據將滅失。法官須在裁定具體說明,事後可被爭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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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停止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22 条(忌避の申立てがあったときの訴訟手続停止)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22조(기피신청과 소송절차의 정지)
中國刑事诉讼法第 31 条(回避决定作出前的诉讼程序)
德國StPO § 29(Verfahren bei Ablehnung; Aussetzung)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68 et s.(récusation; effets sur la procédure)
美國28 U.S.C. § 144 / § 455(recusal of judges; effect on proceedin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5

(0170728 制定)

當事人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0231129 制定)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應急速處分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0341130 修正)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0560113 全文修正)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1081217 修正)

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立法理由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0170728 制定)

當事人聲請指定或移轉管轄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

(0231129 制定)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應急速處分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0341130 修正)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0560113 全文修正)

推事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

(1081217 修正)

法院組織法已將「推事」之用語,修正為「法官」,爰配合為文字修正,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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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規定:「法官被聲請迴避者,除因急速處分或以第十八條第二款為理由者外,應即停止訴訟程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2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