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限制特定犯罪的告訴權人: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家庭、略誘、侮辱死者四類罪,僅法定親屬得提出告訴。
Q · 侮辱已經過世的人,家屬可以提告嗎?
可以,死者的配偶與近親依刑訴法第234條有告訴權
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對已死之人犯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罪者,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均得提出告訴。此為告訴人自身的告訴權,非代替死者行使,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
民國110年,台灣法律界發生了一場靜悄悄的地震:通姦罪被宣告違憲。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的那天,刑法第239條失效,連帶地,本條原本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非配偶不得告訴」的那一項也被刪除了。這個條文就是那場地震留下的地層斷面。它處理的是一類特殊的犯罪:因為涉及極度私密的家庭倫理關係,法律不讓「任何人」都能跳進來告訴,只允許特定的親屬。血親性交(刑法第230條),只有本人的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能告。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第240條第2項),只有配偶能告。略誘罪(第298條),被略誘人的近親也能告。死者的名譽被侮辱(第312條),死者的近親能告。每一款都有嚴格的人員限制。不是被害人、不在名單上,你就沒有告訴的門票。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為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人限縮規定,針對妨害風化(刑法230)、妨害婚姻及家庭(刑法240第2項)、妨害自由略誘(刑法298)、侮辱誹謗死者(刑法312)四類涉及家庭倫理與私密性的犯罪,分別明定法定告訴權人範圍,不在列舉名單內者不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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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不能了。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已於民國109年被釋字第791號宣告違憲失效,本條原本「非配偶不得告訴」該項也在110年修法刪除。現在處理外遇走民事途徑:依民法184、195請求侵害配偶權慰撫金,或依民法1052條第1項第2款訴請離婚。實務上民事求償不需抓姦在床,LINE對話、照片等間接證據即可支撐請求。
可以。刑法第312條規定對已死之人公然侮辱或誹謗者處刑,本條第4項明定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均得告訴。你身為直系血親有完整告訴權。實務上網路侮辱的證據保全很重要,截圖須含時間戳記與網址,最好以公證或存證信函固定證據,因對方隨時可能刪文。
規範四類涉及家庭倫理犯罪的告訴權人限制,只有法定列舉的特定親屬才能提出告訴。
須由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追訴的犯罪,又稱親告罪。
法律明定有資格提出告訴的特定人,本條依不同犯罪分別列舉特定親屬。
告訴是有告訴權之人正式請求追訴;告發是無告訴權之人陳報犯罪促使偵查。
確認罪名→比對自己是否在該款告訴權人名單→備齊親屬證明→六個月內向警方或檢察官提告訴。
以戶籍謄本等文件證明與被害人或死者的法定親屬關係。
自有告訴權之人知悉犯人之日起算六個月,不同告訴權人起算點可能不同。
向檢察官告發不需費用,但告發人非當事人,無撤回或上訴等程序權利。
在世者由本人告(刑訴232);死者由配偶及近親依本條第4項以自身名義告。
和誘配偶僅配偶能告,範圍最窄;略誘擴及被略誘人本人及多種近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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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報告司法警察官或該管檢察官,遇有必要時,並應實施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
檢察官依前三條規定或因其他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 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及被告。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立法理由一、為符法制,爰酌予修正第一項序文之文字。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修正刪除第二項規定,以符該解釋意旨。 三、原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四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報告司法警察官或該管檢察官,遇有必要時,並應實施前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處分。
檢察官依前三條規定或因其他理由為不起訴之處分者,應制作處分書,敘述不起訴之理由。 不起訴處分書,應以正本送達於告訴人及被告。 前項送達,自書記官接受處分書原本之日起,不得逾五日。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左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一、為符法制,爰酌予修正第一項序文之文字。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七九一號解釋意旨,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對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爰配合修正刪除第二項規定,以符該解釋意旨。 三、原第三項至第五項未修正,並移列為第二項至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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