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234 條
- 1.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 2.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 3.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 4.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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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234條限制特定犯罪的告訴權人:妨害風化、妨害婚姻家庭、略誘、侮辱死者四類罪,僅法定親屬得提出告訴。
Q · 侮辱已經過世的人,家屬可以提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4項,對已死之人犯刑法第312條侮辱誹謗罪者,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均得提出告訴。此為告訴人自身的告訴權,非代替死者行使,告訴期間自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
白話解讀
民國110年,台灣法律界發生了一場靜悄悄的地震:通姦罪被宣告違憲。釋字第791號解釋出來的那天,刑法第239條失效,連帶地,本條原本規定「刑法第239條之罪非配偶不得告訴」的那一項也被刪除了。這個條文就是那場地震留下的地層斷面。它處理的是一類特殊的犯罪:因為涉及極度私密的家庭倫理關係,法律不讓「任何人」都能跳進來告訴,只允許特定的親屬。血親性交(刑法第230條),只有本人的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的直系尊親屬能告。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第240條第2項),只有配偶能告。略誘罪(第298條),被略誘人的近親也能告。死者的名譽被侮辱(第312條),死者的近親能告。每一款都有嚴格的人員限制。不是被害人、不在名單上,你就沒有告訴的門票。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234條為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權人限縮規定,針對妨害風化(刑法230)、妨害婚姻及家庭(刑法240第2項)、妨害自由略誘(刑法298)、侮辱誹謗死者(刑法312)四類涉及家庭倫理與私密性的犯罪,分別明定法定告訴權人範圍,不在列舉名單內者不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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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234條是什麼?▾
限制四類涉及家庭倫理犯罪的告訴權人,只有法定親屬能告。
Q2侮辱死者誰可以告?▾
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
Q3配偶被人和誘脫離家庭,父母能告嗎?▾
不能,刑法240條第2項之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Q4略誘罪的告訴權人有哪些?▾
被略誘人本人、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
Q5鄰居發生血親性交我能告嗎?▾
不能,僅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方直系血親尊親屬得告訴。
Q6通姦罪現在還能告嗎?▾
不能,釋字791宣告刑法239條違憲,本條相關告訴項已於110年刪除。
Q7告訴期間多久?▾
告訴乃論自知悉犯人之日起六個月(刑訴法237)。
Q8不在名單上想追究怎麼辦?▾
可向檢察官告發觸發偵查,但無正式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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